税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资料汇编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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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资料汇编目 录一、 职责权限类序号科 室规 章 制 度页码1人事科县国家税务局职责2人事科县国家税务局科室职能和职责二、 规范权力类制度及流程图序号科室规 章 制 度页码1政策法规科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2政策法规科县国家税务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制度3征收管理科县国家税务局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制度4征收管理科县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12县局稽查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权力行使制度13县局稽查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制度14县局稽查局稽查局稽查执行权行使制度18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新车办税制度20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退税办税制度23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补证业务

2、制度一、职责权限类制度县国家税务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根据本县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局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县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本县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七)负责本县国税税收会计和

3、计划统计工作。(八)负责本县国税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九)负责本县国税的人事管理工作。(十)负责本县国税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本局教育培训工作。(十一)负责本县国税、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十二)负责本县国税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十三)负责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十四)承办上级税务机关和本县县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县国家税务局科室职能和职责一、办公室机关日常政务;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及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税收宣传、综调信息;税收调研、学术交

4、流;后勤保障、车辆管理。二、人事教育科人事管理、思政工作、教育培训、文明创建;老干管理和服务;劳资管理;目标管理考核。三、政策法规科税收政策的指导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金税工程、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涉外税务审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各类涉税事项审批及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等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四、征收管理科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组织开展;征管质量的检查考核;征管软件的运行维护;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个体税收的业务指导;税收征管表证单书管理;发票管理。五、收入核算科税收计

5、划编制、上报、分配和下达;经济税源调查、分析及重点税源监控;税收会计、统计;金库对帐、退库、退税管理;票证管理;宏观税负分析;征管数据与质量管理。六、纳税服务科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七、监察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执法监察、“两权”监督和行政效能监督;信访举报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八、财务管理科组织实施会计核算;组

6、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服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九、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申报,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发票验旧领新;文书登记、审核、录入及传递;税务登记及证件发放;车辆购置税征收。十、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工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干部绩效考核;负责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十一、信息中心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和网络、硬件设备日常维护;税务应用软件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计算机应用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指导;税控装置技术管理和支持。十二、稽查局负责全局税务

7、稽查工作,组织专项检查、专案稽查、案件协查和发票协查;联系公安、法院等有关执法部门工作;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管理和维护。十三、税务管理一、二科,分局负责所辖纳税户的税收管理;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收收入的组织、落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二、 规范权力类制度及流程图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一、责任单位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二、责任人分管科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四、受理(适用)范围(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8、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

9、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章。五、申请条件(一)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三)有

10、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六)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七)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

11、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八)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九)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六、申请材料(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复议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2、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二)复议申请条件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规定

13、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

14、材料。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五)复议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六)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

15、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七)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八、监督检查(一)市国税局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督促、指导(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

16、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三)县局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四)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和其他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五)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九、责任追究(一)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

17、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18、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图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审查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

19、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材料不全,表述不清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 复议机构实质审查,包括: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合理性等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材料53符合条件的,复议机构可进行调解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县国家税务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制度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二、责任人科长三、权力行使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四、受理(适用)范围中国税收居民五、申报条件依据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人。六、

20、申报材料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七、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政策法规科受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关于居民的标准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签发。八、监督检查县局在年底开展检查九、责任追究申请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分管副科长承担次要责任,科长承担领导责任,并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县国家税务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工作流程图申请人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政策法规科受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关于居民的标准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局长签发。县国家税务局不

21、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征收管理科二、责任人分管科长三、权力行使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四、受理(适用)范围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五、申报条件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六、申报材料1.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2.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表。3. 导致不予加收滞纳金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征管制度岗位接收文书并进行初审,确认所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所报情况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确认后交科长(副科长)岗进行审批。(二)科长(副科长)岗对征管制度岗初审后的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后交分管局长进行审批。(三)分管局领导对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进行审批。八、监督检查县

22、局监查部门监督九、责任追究申请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分管副科长承担次要责任,科长承担领导责任,并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县国家税务局不予加收滞纳金工作流程图征管制度岗位接收文书并进行初审科长岗(副科长)对初审后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局领导对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进行审批县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征收管理科二、责任人分管科长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四、受理(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五、申报条件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六、申报材料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延期缴

23、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延期缴纳税款原因、税种、税款所属期及金额,属于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还应写明截止至申请日当天纳税人可用货币资金余额、当期计提应付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和具体意见。4.当期纳税申报表。5.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1)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要求所有银行对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且对账单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与综合征管软件一致,以核对纳税人是否提供了所有银行账户,否则需说明原因;对于存在有撤销账户的需提交相关银行证明。 (2)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表上需加盖银行印章,对于纳税人银

24、行日记账月末余额与对账单金额相符的情况,该项资料可以省略。 (3)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银行存款日记账复印件。 (4)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现金日记账复印件。 (5)其他货币资金帐复印件。6.当期资产负债表。7.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当期“应付工资”明细账、当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欠缴社会保险费证明。8.货币资金占用情况:主要指信用证保证金等抵押性货币资金的资料(如:协议书、合同等),要求提供的资料应为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书;对于本项资料较多的,必须编制有文书种类、项目、金额和编号的清单并将相对应的资料附后,便于审批人员的核对。以上资料中涉及

25、银行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必须加盖这两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凡属纳税人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纳税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行政公章。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位接收文书并进行初审,确认所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所报情况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确认后交科长(副科长)岗进行审批。(二)科长(副科长)岗对征管制度岗初审后的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后交分管局长进行审批。(三)分管局领导对申请延期税款进行审批。八、监督检查县局监查部门监督九、责任追究申请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分管副科长承担次要责任,科长承担领导责任,并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县国

26、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工作流程图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位接收文书并进行初审科长岗(副科长)对初审后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局领导对申请延期税款进行审批稽查局税务稽查权力行使制度一、检查权(一)责任单位: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二)责任人:各检查组长、税务稽查人员。(三)检查权的内容及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

27、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

28、的用途。(四)审批权限: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1、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由选案组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签发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2、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3、必须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资料调回税务局检查;如要将纳税人当年的帐簿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的,必须经市局局长批准。4、须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

29、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经市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税务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五)办理时限:自检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任务;如遇案情复杂或稽查工作量过大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务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期。(六)监督检查:(一)接受省、市局、县局各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三)接受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件审理和监督(四)接受县局法规部门的复查复审(七)责任追究形式:一般过错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三种主要形式。(一)一般过错追究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

30、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由税务机关对稽查局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一般过错追究。一般过错追究包括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责任制奖金、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二)行政责任追究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比较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视其违纪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员进行制裁的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种。稽查人员执法不当,造成税务机关赔偿的,税务机关可进行行政追偿,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三)刑事法律责

31、任追究稽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稽查局税务稽查权力行使流程图经查未发现问题制作稽查报告移交审理定案税务稽查任务下达拟定方案实施稽查未达立案标准税务稽查取证经查发现问题稽查立案审批调取证据证人证言达到立案标准稽查询问稽查局长审批税案协查 注意:此运行图按照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现行综合征管软件设定程序设计,与现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差别。 差别在于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将“立案审批”确定在“稽查任务下达”之前。稽查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制度一、责任单位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案件审理组二、责任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组长、案件审理组组长三、权力内容纳税人伪造、

32、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

33、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

34、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

35、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

36、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37、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权力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五、审批权限县国税局稽查局长六、办理时限十五天七、监督检查(一)接受省、市、县局各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三)接受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件审理和监督(四)接受县局法规部门的复查复审八、责任追究形式一般过错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三种主要形式。(一)一般过错追究稽查局及其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38、织合法权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由税务机关对稽查局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一般过错追究。一般过错追究包括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责任制奖金、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二)行政责任追究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比较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视其违纪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员进行制裁的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种。稽查人员执法不当,造成税务机关赔偿的,税务机关可进行行政追偿,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39、稽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提交的案件通过审理后向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三天内纳税人就处罚事项作出不同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对行政处罚的事项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但不听证无异议组织听证对纳税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进行复核 必要时,对有争论的问题下户进行复核写出审理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提请本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本局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稽查局稽查执行权行使制度一、责任单位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执行组。二、责任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长、执行组长。三、权力行使依据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负责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税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四、受理(适用)范围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措施,限期

41、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3.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4.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五、注意事项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局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时,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

42、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

43、响执行。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为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4、六、办理时限税收保全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七、监督检查接受省局、市局及同级监察、政策法规的执法检查,实行内部案件复查。八、责任追究形式(一)一般过错追究稽查局及其稽查人员进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由税务机关对稽查局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一般过错追究。一般过错追究包括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责任制奖金、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二)行政责任追究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比较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视其违纪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员进行制裁的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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