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表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起草有关交通运输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参与制定全市地方公路管理有关规章、标准、办法负责拟订全市道路运输行业政策和改革方案,起草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水路运输、港口、航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发展方案及行业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水路运输、港口、航道方面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2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
2、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负责拟订全市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县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规划、站场规划建设拟订全市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承担港口、航道、便民码头规划计划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水路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地方公路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负责计划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地方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的拨付编制地方公路年度计划,对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负责全市地方公路相关统计资料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组织交通流量的观测调查3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的
3、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负责公路、码头、农村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预算、工程可行性报告及前期其它工作的初审和报批等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拟订全市航道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航道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职责权限对航道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河流各枢纽船闸通航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港口岸线和引航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负责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4负责全市县乡公路和全市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全市县乡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和道路运政管理;负责交通
4、运输通讯、导航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公路养护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地方公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指导并督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控制、管理公路两侧建筑制区,依法清除控制区违章建筑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地方公路的绿化、大中修工程、危桥加固工程、水毁抢修恢复工程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方公路清洁行动及路况普查、检测工作指导地方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按权限协助做好航道、航标、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开放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5协同有关部门规划、管理公路沿线开发区的建设设施,规范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
5、术和工程质量工作负责研究和编制全市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析汇总全市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跟踪检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协调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平衡、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协调邻市间港口行业管理关系的有关事宜配合开展与通航有关的河流综合开发、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管理有关的事宜6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组织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相关业务行业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制订县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规划、站场规划建设负责道路春运组织协调及客运行政审批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质量
6、信誉考核、客运班线的经营信誉考核及其续营协助开展客运节能减排工作,处理涉及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开展燃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上报负责城市客运的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城市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及维稳和信访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处理涉及货运服务质量投诉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工作负责水路运输
7、检查站的管理,组织实施便民码头建设、乡镇客圩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港口的行政管理及港口经营许可工作维护港口经营市场公平、竞争、有序的发展负责港口岸线和引航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港口资产经营情况的监管负责船舶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船舶建造、更新、维修工作负责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工作7指导交通行业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指导交通行业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8负责道路运输(含出租汽车运输、汽车租赁业和城市公交车行业)、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
8、汽车维修市场、机动车辆检测站、汽车驾驶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下级运管机构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和服务监督卡的落实协助做好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燃油补贴的统计、申报、发放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监督检查管理、许可事前监督及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和科技信息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维修企业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和依法进行维修质量纠纷的调处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认定和学员计时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开展全
9、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教练员新知识、新技能和职业道德再教育工作,组织或会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初次核发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换发、补发及变更9负责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10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受业主的委托、负责324国道境内段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受业主的委托、负
10、责324国道境内段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11指导本市交通运输系统的精神文明、职工队伍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协调和处理信访、行业稳定等工作负责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航政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执法培训、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法制教育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12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13负责全市公路、道路运输、港口
11、航道行政执法(含治理公路超限)工作。负责全市县乡公路路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道路客运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道路客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城市客运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城市客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水运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后续处理工作14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无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备注无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
12、各县(市、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
13、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各县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
14、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对通过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级部门对各县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
15、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
16、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二) 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行使的权力事项,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局行政职权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针对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委托事项范围、权限;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
17、设其他条件;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局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
18、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
19、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局有关业务科室、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 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
20、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
21、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具体内容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
22、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
23、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
24、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
25、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四)交通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履行情况及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管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中间计量、支付
26、、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索赔、材料调差及工程结算等环节的计价、定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违规的计价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执法大检查等方式。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工程项目相关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留存相应证明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发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抽查意见书,明确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等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复查。(五)交通
27、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招标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三)涉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专项检查; 2、 综合性质量安全督查中作为督查内容之一。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接受社会监督、投诉或举报; 2、质监机构派工作人员对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协议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8、(国务院令第61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等相关法规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六)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后按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五)工程监理、试
29、验检测工作情况;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七)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十)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前,是否具备质监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十一)推行红黄牌处罚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 2、质监机构派质量监督人员检查项目现场和内业资料,检查项目报监手续办理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等; 3、在项目
30、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 4、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 5、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及时进行通报,列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注明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 2、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的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对应、内容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
31、五、监督检查程序 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 2、质监机构派质量监督人员检查项目现场和内业资料,检查项目报监手续办理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等; 3、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 4、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 5、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6、质监机构派出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检查有关内业资料,发现质量问题或违反法规,与规
32、范、设计不符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7、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8、对工程建设工程中没有受过任何惩罚且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给予行政奖励。 六、监督检查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质保资料未完善的,
33、质监机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全相关资料。 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合格的项目同意其组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未经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
34、程质量监督管理奖惩制度暂行规定(交基建200527号)文件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红黄牌处罚。 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工程中没有受过任何惩罚,且工程质量优良,将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将在全区范围内给予表彰。(七)交通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县(市、区)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二)各县(市、区)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情况;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35、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或未运用南宁市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对各县(市、区)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建设单位时,检
36、查时发现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未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不是建设单位时,应加强公路质量安全行业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质监机构派出监督人员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履约检查,进入工地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所得信息;收集汇总各县区上报的信用评价初评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经审核后得出对应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将信用评价等级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公布。 六、监督检查
37、处理 质监机构依据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过低的企业不允许参加下一年的工程投标。 对于交通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区(县、市)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八)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督查制度 一、督查对象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所 二、督查范围及内容 (一)公路建设 1、自治区及下达的各类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设计是否完成,批复是否完成,批复与设计内容是否一致,设计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招标内容
38、与设计是否一致; 3、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展情况:施工内容与设计内容、招标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自治区、南宁市绩效考核要求。 (二)公路养护 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养护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养护路况指标完成情况; 3、养护工程项目资料及日常养护相关资料归档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公路建设 1、各县(市、区)指定专人每月上报两次建设项目进度报表; 2、建设项目设计批复及中标通知书报南宁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3、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县(市、区)督查; 4、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验收结果向南宁市公路管理处
39、备案。 (二)公路养护 1、各县(市、区)指定专人每月上报两次养护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2、各县(市、区)指定专人每季度上报一次养护路况指标报表; 3、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县(市、区)督查,一是督查养护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和现场进度,二是督查日常养护台账及实地抽检养护路况。 四、督查结果处理 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项目进度不满足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自治区、南宁市绩效考核要求的县(市、区)每月进行一次全市通报。(九)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是否经过获得超限运输许可; (二)超限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
40、许可证件,许可证件是否由市公路管理部门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超限运输许可的
41、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路面流动稽查,切实强化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
42、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超限运输许可证件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3、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2、出租汽车。 3、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条件、管理水平、企业经营行为。 2、车容车貌、相关标识及设备设施。 3、驾驶员经营行为、服务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 2、路检路查。 3、日常投诉等相关数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每月组织人员路检路查。 2、日常投诉处理情况汇总。 3、定期开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质量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人员路检路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开展日常投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