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第六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权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权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七节第七节 行政追偿行政追偿周某、潘某诉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政府侵犯人身权 并要求行政赔偿案【案情介绍】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镇管会系横溪镇政府委托的组织,其职责范围是对集镇道路、建筑物、市容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镇容镇貌进行管理。2000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潘某租用的运输
2、煤渣车辆途经横溪镇集镇时,被镇管员胡某、吴甲以该车抛撒、滴漏,污染路面为由,拦车收取保洁费,双方发生争执并推搡。下午5时许,得知该消息的潘某的父亲与其妻、兄、女儿、女婿等人先后租车赶至横溪镇集镇,在该镇十字路口处拦下即将下班的镇管员吴乙、夏某申辩交涉,双方发生口角并揪打。后横溪镇派出所干警接警赶到现场,平息了纠纷。吴乙、夏某对被对方殴打并撕坏衣服感到气愤,不听民警劝阻,与闻讯从家里赶来的胡某一起追寻已离开现场的潘家人员。当在集镇农贸市场处发现潘父时,胡某、吴乙即上去拳击潘父,致潘父当场倒地,经手术治疗无效,于2000年3月31日死亡。同年4月6日,在横溪镇派出所等单位的主持调解下,镇管会与受害
3、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受害者家属10.06万元。潘父的家属周某、潘某对该赔偿协议不予接受,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横溪镇政府镇管员殴打致死潘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6.68万元,生活抚养费16.08万元,医疗费1.885万元,误工费0.496万元,交通费0.3万元,合计35.441万元。【法律问题】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837842页。一、行政赔偿的含义一、行政赔偿的含义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
4、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二、行政赔偿的特征二、行政赔偿的特征n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n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n3、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n4、损害必须已经发生n5、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二、无过失责任原则二、无过失责任原则1、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指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5、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2、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种基于结果的国家责任,它加重了国家的责任。三、违法责任原则 1、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该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标准,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3、国家赔偿法第条。一、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
6、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公民、法人和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违法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n()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7、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n()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n()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 1、公民作为请求人、公民作为请求人n受害公民或其监护人n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2 2、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赔偿
8、请求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赔偿请求人n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n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n(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但如果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仅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7)行政机关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
9、7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行政赔偿的提出1 1、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2 2、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的内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2、赔偿请求的处理1、国家赔偿法第条2、国家赔偿法第13条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3、行政赔偿诉讼1、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
10、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2)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2、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1)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第一审为个月,第二审为个月。(2)判决: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改变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4、行政赔偿的时效1 1、行政赔偿的时效、行政赔偿的时效 行政赔偿的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赔偿请求人如果不行使请求权,就丧失了得到行政赔偿的权利。2 2、时效中止、时效中止()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发生或持续在赔偿时效的最后个月内
11、。一、行政赔偿的方式一、行政赔偿的方式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1 1、侵犯公民人生自由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生自由的赔偿标准n国家赔偿法第33条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n 国家赔偿法第34条3、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标准n 国家赔偿法第36条1 1、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n也称为“金钱赔偿”,是指将受害人所受各项损害,以一定的标准折抵成金钱,以货币形式进行赔偿的方式。2 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n此即赔偿义务机关将其违法占有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3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n此即赔偿
12、义务机关将其违法损坏的财产进行修复,并使之恢复到损坏前的性能的赔偿方式。4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追偿的成立条件n前提条件:必须有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害。n客观条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n主观条件:被追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在主观上必须存在重大过错,即故意 或重大过失。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月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被丈夫杀害。同年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经京山县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审理,佘被判处15年有期徒
13、刑。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即2005年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2005年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2005年月31日上午,佘祥林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和解协议: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万余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此外,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与佘祥林签订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认为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放弃了其他赔偿请求,已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赔偿申请。诉权思考:(1)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哪些意义?(2)我国法律确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情形?(3)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