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1本章概要l 第一节物权及其法律冲突l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l 第三节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四节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l 第五节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l 第六节国有化2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第一节物权及其法律冲突l 一、物权的概念和类型l(一)物权的概念l 物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l 从本质上讲,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其权利即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来享受其利益;物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
2、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l 国际物权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物权或“财产权”。3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第一节物权及其法律冲突l 一、物权的概念和类型l(二)物权的类型l 按照物权关系的客体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物权仅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类,并认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物;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则认为,财产权关系的客体并不限于既存物,还应包括利益、权利和“未来存在的物”等。l 按照大陆法系所奉行的物权类型法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两类,他物权又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在英美各国财产法中,财产权可分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和期限性财产权
3、三类。4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第一节物权及其法律冲突l 一、物权的概念和类型l(二)物权的类型l 在物权内容上,大陆法系国家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原则通常以立法明确规定各种类型物权的具体内容,禁止当事人以特约规定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具体物权内容。l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信托证书、私法文件、公司章程创设特定内容的所有权或财产权。l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l(一)物权的主体l(二)物权的客体5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第一节物权及其法律冲突l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l(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l(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规则l(五)物权的保护方法l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l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4、的产生和发展l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这一冲突规则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解决物权冲突的原则。6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l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l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追溯至13、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l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l(1)对于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以其物理所在地为准l(2)对于有体动产而言:一是某些国家在其立法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限定。二是就处在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而言,以发送地或目的地作为物之所在地,或者以从事运输的船舶或飞
5、行器的注册国为准。三是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多以其登记、注册地为其所在地。7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l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l(3)对于权利财产或无体动产而言,其情况较为复杂。按照许多国家的冲突法理论与实践,无体动产所在地原则上以该无体财产能够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点为准。l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l 1.物权客体的范围l 2.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l 3.物权的内容和种类l 4.物权的取得与变动l 5.物权的保护方法8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l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l 1.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l 2.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l 3.关于
6、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l 4.关于享有豁免权的国家财产的物权l 第三节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l(一)各国关于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l 1.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l 2.不动产物权适用其他法律适用规则l(二)中国关于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9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三节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l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l(一)各国关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l 1.一般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l 2.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l(1)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l(2)关于船舶、飞行器及其他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l 3.关于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其他原
7、则l(二)中国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10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四节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l 一、权利财产的概念和特征l 权利财产(Chose in action)在英美法中又称为“无体财产”,它是指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并且可以被自由转让和支配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通常包括可流通股票上的权利、信托证券上的权利、债券上的权利、流通票据的权利、可流通提单上的权利、可流通专有权利等。l 二、权利财产的法律冲突l(1)关于权利财产范围的法律冲突。l(2)关于权利财产转让的法律冲突。11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四节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l 三、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l(1)对于股票权利或记名股权性证券
8、的权利争议,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认同应适用公司股票的登记地法。l(2)对于债券和可转让债权财产的财产权争议,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应适用该债权“可以正当地获得清偿”的处所地法。l(3)关于涉外票据财产权的国际私法争议主要集中于票据上权利的法律冲突和票据转让的法律冲突两个方面。12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五节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l 一、信托及其构成l 按照英美法学者意见,成立一般财产信托须具备4项构成要件:l(1)确定的信托财产。l(2)确定的信托意图。l(3)确定的受托人。l(4)确定范围的受益人。l 二、信托关系的法律冲突l 1.信托法原理和规则建立在多重所有权的基础上,与多数大陆法系
9、国家的物权法规则产生了冲突13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五节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l 二、信托关系的法律冲突l 2.关于信托财产权客体的问题,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观念也有很大的差别l 3.在信托财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上,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原则也有着很大差别l 4.在信托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上,许多业已接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与英美信托法仍有很大的差异l 5.在关于信托的管制法规则上,各国的信托法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14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五节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l 三、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l 1.信托的界定和适用范围l 信托公约第2条对信托作了描述:在本公约中,当财产为受益人
10、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而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时,“信托”这一术语系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l 2.信托的法律适用15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六节国有化l 一、国有化的含义l 国有化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制度,将原属于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项财产以征收、征用或其他类似方式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l 二、国有化的法律效力l 国有化的国际私法问题主要是国有化的效力问题,包括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即国有化法令的效力能否及于外国人在东道国境内的财产,以及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即国有化法令的效力能否及于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16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六节国
11、有化l 三、国有化的条件与补偿l 尽管各国法律原则上均承认国有化措施的法律效力,但在对国有化措施的条件和国有化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却有着尖锐的对立。l(1)我国原则上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20条。l(2)对实行国有化或相同效果的措施给予补偿,该补偿应当等同于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该补偿应当是可自由兑换和可自由转移的,该补偿不能不适当和无故地迟延。17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l 第六节国有化l 三、国有化的条件与补偿l(3)对于外国投资保护和国有化补偿的争议可以提交第三方,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定和一般的国际法原则进行仲裁。l(4)确认和承认与中国缔约的资本输出国在对其私人投资者进行了保险补偿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但该代位权只有在经过国内司法救济和仲裁仍得不到解决之后才可行使。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