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第七章章 行政行政规划规划 重点问题1、行政规划的含义与特征2、行政规划的编制主体3、行政规划的编制程序第一节 行政规划概述一、行政规划的概念1行政规划的含义2行政规划的特征(1)行政性。(2)宏观性。(3)未来性。(4)法律性。第一节 行政规划概述二、行政规划的种类1、拘束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2、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3、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第一节 行政规划概述三、行政规划的功能1、科学、合理的组织功能。2、行政目标的指引功能。3、调整和综合行政政策的功能。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一、行政规划的编制主体 1行政规划的审批或备案主体(1)国家权力机关。(2)人民政府。
2、2行政规划的编制主体(1)本行政区域政府或主管部门。(2)所涉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行政规划的编制原则行政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上述原则中,尤其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三、行政规划的编制程序 1调查、收集资料和沟通协调。2草拟。(1)强化规划之间的
3、衔接协调。(2)保障公众有效地参与。(3)落实专家论证制度。3公布草案并公开听取意见。4针对意见,修改草案。5规划的审批。6规划的公布。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四、行政规划的实施1、评估制度。2、调整和修订。法律应用1、行政规划的协同治理功能2、行政规划的司法应用第八第八章章 行政行政征收与补偿征收与补偿 重点问题1、行政征收的特征。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没收等易混淆概念的区别。3、行政征收的设定和种类。4、行政补偿的含义和特征。5、行政补偿的程序。第一节 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的界定(一)行政征收的含义与特征1行政征收针对的是相对人的非国有财产。2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依法获取相对人非国
4、有财产的所有权。3行政征收带有强制性。4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行政征收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呈现出不同的情况。5行政征收是依职权行政行为。6行政征收具有法定性。第一节 行政征收(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2、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第一节 行政征收二、行政征收的设定与种类(一)行政征收的设定所谓行政征收的设定,是指拥有行政征收设定权的国家机关在行政法的渊源中,对行政征收所作的创设性的规定。行政征收的设定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合理。(二)行政征收的种类1无须补偿的行政征收。2需要补偿的行政征收。第二节 行政补偿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1
5、、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2、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3、行政补偿是一种法定的义务。4、行政补偿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是全体或普遍的社会成员。第二节 行政补偿二、行政补偿的范围(一)财产损害1行政征收补偿和行政征用补偿。2信赖利益的补偿。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补偿。4其他行政补偿。(二)人身损害第一,基于保护野生动物而遭受的损害。第二,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补偿。第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6、的补偿。第二节 行政补偿三、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一)行政补偿的方式行政补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各种形式。行政补偿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包括金钱补偿,恢复原状,实物补偿,入股分红和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等。间接补偿是指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者利益的方式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行政补偿方式,包括政策优惠,即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减免税费,即在征税或者收费上给予免除或者减轻;赋予某种特许权,即赋予某种能够给受害人带来利益的权利;晋级、晋职、农转非等特殊照顾;给予医疗、抚恤以及其他政策性优惠或者照顾等。第二节 行政补偿(二)行政补偿的标准1量化
7、标准。2模糊标准。一是“适当补偿”。二是“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是“合理补偿”。四是笼统规定“依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第二节 行政补偿四、行政补偿的程序我国没有关于行政补偿程序的统一立法。(1)通知。(2)申请。(3)受理。(4)损害认定及价值评估。(5)协商或者作出决定。(6)执行。法律应用1、防止行政补偿遁入行政赔偿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