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编 行政救济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七章 行政补偿 第八章 行政复议第六章 行政赔偿 n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n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n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n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n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n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n第七节 行政追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n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n二、行政赔偿的特征n(一)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 n(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n(三)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
2、有违法性 n(四)损害必须已经发生n(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n归责原则是确定和判断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这种根据和标准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是确定和判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n 一、过错责任原则 n过错责任原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n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n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指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n三、违法责任原则 n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
3、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n一、侵犯公民人身权 n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 n三、不予赔偿的情形 n(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n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n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法侵害而依法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n(一)公民作为请求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n(1)受害公民或其监护人。n(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n(二)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赔偿请求人包括以
4、下两种情况 n(1)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n(2)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n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n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这样确定的:n(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n(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n(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n(7)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n
6、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n行政赔偿的程序的分类:n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n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n一、行政赔偿的提出 n二、赔偿请求的处理 三、行政赔偿诉讼 n(一)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n(二)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四、行政赔偿的时效 n(一)行政赔偿的时效n 行政赔偿的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n(二)时效中止 n时效中止是指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行政赔偿时效的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赔
7、偿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方式 n(一)支付赔偿金 n(二)返还财产 n(三)恢复原状 n(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n(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n(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n(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七节 行政追偿n 一、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n 二、行政追偿的成立条件 n(1)前提条件 n必须有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害n(2)客观条件 n行政赔偿义务
8、机关已向受害人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n(3)主管条件 n被追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在主观上必须存在重大过错,即故意或重大过失。问题与思考n富川县国土局于1989年擅自把任某在“土改”时依法登记的合法权属房屋登记给第三人任某某。任某在知道国土局的登记后向县政府申请救济,县政府于2005作出决定文件,依法注销了县国土局1989年登记错误的房产证,并请县国土局依法重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于县国土局一直未重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2007年5月5日第三人任某某以县国土局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占有该房屋,任某不同意,双方便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原来就有癫痫病的任某在此次事件的刺激下,精神失常,丧失自理能力,生活
9、需要专人护理。此外,任某在2007年向富川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第三人任某某赔偿其损失。富川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任某要求任某某人身赔偿的诉讼请求。n问题:n(1)我国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n(2)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相关司考真题n1、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n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n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n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n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n2、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n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n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n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n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