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结婚制度结婚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不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且包括婚约的订立。狭义结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不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且包括婚约的订立。狭义的结婚,则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不包括婚约订立。在古代,结婚多采广义说,将订婚和结的结婚,则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不包括婚约订立。在古代,结
2、婚多采广义说,将订婚和结婚视为一体。现代社会中,多数国家采用狭义说。婚视为一体。现代社会中,多数国家采用狭义说。在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即婚约对双方在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即婚约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亦采用狭义说。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亦采用狭义说。但在一些农村地区,订婚仍是结婚前的一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订婚仍是结婚前的一种重要礼节,只要其不违背婚姻关系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条件,没有必要加以禁止。重要礼节,只要其不违背婚姻关系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条件,没有必要加以禁止。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
3、缔结,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不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且结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不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且包括婚约的订立。狭义的结婚,则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不包括婚约订立。在古代,结婚多包括婚约的订立。狭义的结婚,则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不包括婚约订立。在古代,结婚多采广义说,将订婚和结婚视为一体。现代社会中,多数国家采用狭义说。采广义说,将订婚和结婚视为一体。现代社会中,多数国家采用狭义说。在我国,不承认婚约
4、在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即婚约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亦采用狭义说。结婚具有以下特征:的效力,即婚约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亦采用狭义说。结婚具有以下特征:1 1主体必须为异性男女。自然属性是婚姻的双重属性之一。主体必须为异性男女。自然属性是婚姻的双重属性之一。2 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由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由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 3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一)掠夺婚 也称抢婚,是指男子未征
5、得女子及其家属同意时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其特征:也称抢婚,是指男子未征得女子及其家属同意时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其特征:一是以暴力为手段,二是以迫使女子与其结婚为目的。一是以暴力为手段,二是以迫使女子与其结婚为目的。掠夺婚曾是群婚向个体婚过渡的一种婚掠夺婚曾是群婚向个体婚过渡的一种婚姻习俗,这种方式形成的婚姻很不稳定。关于通过抢夺的方式获得妻子的婚姻形式,曾广泛流姻习俗,这种方式形成的婚姻很不稳定。关于通过抢夺的方式获得妻子的婚姻形式,曾广泛流行于各民族的婚姻发展史中。行于各民族的婚姻发展史中。就是在当今社会众多民族的婚姻习俗中我们也很容易见到其残存就是在当今社会众多民族的婚
6、姻习俗中我们也很容易见到其残存的痕迹。所抢的对象有两种,的痕迹。所抢的对象有两种,一是未婚的女子,二是丈夫已死的寡妇。一是未婚的女子,二是丈夫已死的寡妇。在汉族地区抢婚的风俗在汉族地区抢婚的风俗已经不是很浓厚,尤其是抢未婚女子的风俗已经很难见到,尚存的一些主要是抢丧夫的年轻寡已经不是很浓厚,尤其是抢未婚女子的风俗已经很难见到,尚存的一些主要是抢丧夫的年轻寡妇。妇。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有偿婚(二)有偿婚 1.1.买卖婚买卖婚 买卖婚是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之一,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作为成买卖婚是个体婚形成初期的
7、结婚方式之一,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作为成婚条件或者是以缔结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方式把女子当作商品,由男方支婚条件或者是以缔结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方式把女子当作商品,由男方支付等价财物来换取,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继掠夺婚之后出现的,古代各民族普遍通行的付等价财物来换取,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继掠夺婚之后出现的,古代各民族普遍通行的嫁娶方式。随着父权制的确立,掠夺婚的方法比较冒险,被劫女子的氏族每每寻机报复,结为嫁娶方式。随着父权制的确立,掠夺婚的方法比较冒险,被劫女子的氏族每每寻机报复,结为婚姻的两族难以和平共处,买卖婚因此应运而生。婚姻的两族
8、难以和平共处,买卖婚因此应运而生。买卖婚和聘娶婚的本质是一样的,前者偏重于事实上的钱财,后者重视象征性的财物。买卖婚和聘娶婚的本质是一样的,前者偏重于事实上的钱财,后者重视象征性的财物。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 2.2.交换婚交换婚 也称互易婚,即当事人双方互换姊妹为妻或互换女儿为儿媳的包办婚姻形式,民间称为小也称互易婚,即当事人双方互换姊妹为妻或互换女儿为儿媳的包办婚姻形式,民间称为小姑换嫂或姐妹换妻。这种婚姻形式一般出于以下两种考虑:姑换嫂或姐妹换妻。这种婚姻形式一般出于以下两种考虑:其一,物质基础薄弱的两家成员出其一,物质基础薄弱的两家成员出于经济考虑的结果;其二,为了取得
9、两家世代友好。于经济考虑的结果;其二,为了取得两家世代友好。一般来说需要两家都有儿女,交换方法有一般来说需要两家都有儿女,交换方法有两种:两种:一是同时交换,马上兑现;二是成年的先行一步,同时,为未成年的那一对预订婚约,一是同时交换,马上兑现;二是成年的先行一步,同时,为未成年的那一对预订婚约,待其成年之时择日完婚。待其成年之时择日完婚。交换婚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也是古代以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交换婚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也是古代以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婚的延伸。交换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两大姓氏或两大家族的互相通婚,目的是壮大亲族,婚的延伸。交换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两大姓氏或两大家族
10、的互相通婚,目的是壮大亲族,扩展势力,如历史上周代的姬、姜两大姓氏世代互相通婚;另一类是两户人家之间的兄妹、姐扩展势力,如历史上周代的姬、姜两大姓氏世代互相通婚;另一类是两户人家之间的兄妹、姐弟互换通婚,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弟互换通婚,也就是民间所说的“调亲调亲”,这类交换婚,女子通常作为解决兄弟婚姻问题的砝,这类交换婚,女子通常作为解决兄弟婚姻问题的砝码,或以妹换嫂,或以姐换弟媳。码,或以妹换嫂,或以姐换弟媳。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 3.3.劳役婚劳役婚 也称服役婚,是指男方在婚前或婚后为女方家服一定劳役,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形式。也称服役婚,是指男方在婚前或婚后为女方家服一定
11、劳役,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形式。劳役婚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的一种婚俗,男子在婚前或婚后在女方家劳动劳役婚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的一种婚俗,男子在婚前或婚后在女方家劳动一段时间,作为代价偿还女方家劳动力的损失,换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来。劳役的期限一段时间,作为代价偿还女方家劳动力的损失,换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来。劳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为三至七年,最长的达十年以上,也有的劳役到婚后生育子女,方可携妻返家。各地不一,通常为三至七年,最长的达十年以上,也有的劳役到婚后生育子女,方可携妻返家。古代的希伯来人、印度人、条顿人以及欧洲南部地区的一些居民,曾盛行劳役婚
12、。直到近现代,古代的希伯来人、印度人、条顿人以及欧洲南部地区的一些居民,曾盛行劳役婚。直到近现代,亚洲、非洲和美洲许多地区还有此婚俗,如缅甸的永邦瓦人、西伯利亚的科里亚客人、北美的亚洲、非洲和美洲许多地区还有此婚俗,如缅甸的永邦瓦人、西伯利亚的科里亚客人、北美的印第安人以及非洲的坦伯马人等,历史上都存在过劳役婚。印第安人以及非洲的坦伯马人等,历史上都存在过劳役婚。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 (三)媵妾婚(三)媵妾婚 贵族男子在娶嫡妻时,可以得到若干陪嫁的妾、媵,这种婚姻形式称为媵妾婚。女子出嫁贵族男子在娶嫡妻时,可以得到若干陪嫁的妾、媵,这种婚姻形式称为媵妾婚。女子出嫁带妹妹、侄女
13、等陪嫁,同胞姊妹陪嫁,带妹妹、侄女等陪嫁,同胞姊妹陪嫁,“只能二人不能有三只能二人不能有三”也成为了不成文的规定,陪嫁者也成为了不成文的规定,陪嫁者处于从属地位,媵是女方伴嫁的女子,地位较低。妾是男家的,可以是买来的,也可以是家仆处于从属地位,媵是女方伴嫁的女子,地位较低。妾是男家的,可以是买来的,也可以是家仆之女。媵本来是伺候嫁娘的奴仆,但主夫看中,则陪宿变成妾。之女。媵本来是伺候嫁娘的奴仆,但主夫看中,则陪宿变成妾。媵妾婚是贵族占有奴仆人身的一种产物,是原始社会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过程中的一种过媵妾婚是贵族占有奴仆人身的一种产物,是原始社会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即渡形式,即
14、“已婚男性有权将其妻子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娶为妻已婚男性有权将其妻子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娶为妻”。中国最早记载的媵妾婚是。中国最早记载的媵妾婚是舜同时迎娶尧的两个女儿舜同时迎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春秋时代诸侯婚姻经常为姐妹同嫁一夫,直到战国娥皇和女英,春秋时代诸侯婚姻经常为姐妹同嫁一夫,直到战国后期,因为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媵妾婚才渐渐停止,媵妾制在秦汉以后变成了封建帝王的后期,因为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媵妾婚才渐渐停止,媵妾制在秦汉以后变成了封建帝王的后妃制。后世有妻死,由妻妹续弦的婚俗,就是媵妾婚的遗存。后妃制。后世有妻死,由妻妹续弦的婚俗,就是媵妾婚的遗存。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
15、婚制度概述 (四)聘娶婚(四)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条件的婚姻。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条件的婚姻。在我国,早在西周,就已在我国,早在西周,就已成为主要的婚配形式,并通行于整个古代社会。这种婚姻,不仅要求男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钱财,成为主要的婚配形式,并通行于整个古代社会。这种婚姻,不仅要求男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钱财,而且要求完成礼制规定的程序,故称为聘娶婚。其实质乃是礼仪掩饰下的变相买卖婚姻。交付而且要求完成礼制规定的程序,故称为聘娶婚。其实质乃是礼仪掩饰下的变相买卖婚姻。交付女方财物即所谓聘金、聘礼才是这种婚姻的实质,也是这种婚姻成立的前提
16、与基础,完备的礼女方财物即所谓聘金、聘礼才是这种婚姻的实质,也是这种婚姻成立的前提与基础,完备的礼仪不过使得买卖婚姻更文明些。仪不过使得买卖婚姻更文明些。根据礼记根据礼记昏义记载,昏义记载,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亲迎为聘娶婚必须具有的嫁娶之礼,简称为聘娶婚必须具有的嫁娶之礼,简称“六礼六礼”。“六礼六礼”中的前四礼,即纳采、问名、纳中的前四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为订婚礼,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程序。后两礼即吉、纳征为订婚礼,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程序。后两礼即“请期请期”“”“亲迎亲迎”则为成婚礼。经则为成婚礼。经此两礼,婚姻即以确立。女子再经成妇之
17、礼即拜见公婆,便进入男方家族成为该家族的人员。此两礼,婚姻即以确立。女子再经成妇之礼即拜见公婆,便进入男方家族成为该家族的人员。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 (五)(五)自由婚自由婚。自由婚又称共诺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在反对封建主义自由婚又称共诺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提出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平等、博爱”政治口号的同时,对婚姻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政治口号的同时,对婚姻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以契约论为基础,认为婚姻是一种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他们
18、以契约论为基础,认为婚姻是一种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必以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这种婚姻在当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它把婚姻的自主约,必以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这种婚姻在当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它把婚姻的自主权从父母或者其他人手中归还给婚姻的当事人,使当事人享有支配自己人身及婚姻的权利,有权从父母或者其他人手中归还给婚姻的当事人,使当事人享有支配自己人身及婚姻的权利,有利于民主、和睦的婚姻关系建立,是对封建专制婚姻的否定。利于民主、和睦的婚姻关系建立,是对封建专制婚姻的否定。第二节第二节 婚婚 约约 一、婚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一、婚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 婚约,是指
19、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未婚妻。在近现代,对于婚约的规定,称为订婚。婚约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未婚妻。在近现代,对于婚约的规定,已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已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1)订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2)(2)订立婚约不再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意思加以包办,必须经男女双方当事人同订立婚约不再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意思加以包办,必须经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意。第二节第二节 婚婚 约约(3)(3)订立婚
20、约不再以一定形式为成立必要条件,书面协议、交换订婚戒指、举订立婚约不再以一定形式为成立必要条件,书面协议、交换订婚戒指、举行订婚仪式、在报上刊登订婚启事甚至口头发出订婚要约与承诺,都可以使婚行订婚仪式、在报上刊登订婚启事甚至口头发出订婚要约与承诺,都可以使婚约成立。约成立。(4)(4)婚约不再对当事人产生人身约束力,即订立婚约并不产生必须结婚的义务,婚约不再对当事人产生人身约束力,即订立婚约并不产生必须结婚的义务,双方或一方可以凭自己之愿随时予以解除。双方或一方可以凭自己之愿随时予以解除。(5)(5)关于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分为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关于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分为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二节第二
21、节 婚婚 约约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1.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 2.2.订婚的决定权在当事人本人,他人不得强迫与干涉订婚的决定权在当事人本人,他人不得强迫与干涉 3.3.订婚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订婚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第二节第二节 婚婚 约约 我国法律对婚约中彩礼的态度我国法律对婚约中彩礼的态度(1)(1)对于以订婚为名行买卖婚姻之实的,由于收受方所得财物为非法所得,对对于以订婚为名行买卖婚姻之实的,由于收受方所得财物为
22、非法所得,对方送的财物在于实现买卖婚姻不法意图,原则上应当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方送的财物在于实现买卖婚姻不法意图,原则上应当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2)(2)对以订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应当还给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构成犯罪对以订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应当还给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还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3)对以订婚为名而行玩弄之实的,其送给对方的财物,按赠与物对待,不予对以订婚为名而行玩弄之实的,其送给对方的财物,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退还。第二节第二节 婚婚 约约(4)(4)对于因订婚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属于双方共同的行为,一般
23、自负其责,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对于因订婚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属于双方共同的行为,一般自负其责,不能要求对方赔偿。(5)(5)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婚的,相互给予的财物,在后来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价值较高的如金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婚的,相互给予的财物,在后来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价值较高的如金银首饰、贵重纪念物品,可以作为不当得利酌情全部返还;给予物毁坏或者不存在的,可折价银首饰、贵重纪念物品,可以作为不当得利酌情全部返还;给予物毁坏或者不存在的,可折价返还,无力偿还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归属不清的,视为共有物作适当分割。至于价值不大的返还,无力偿还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归属不清的,视为共有物作适当分割。至于价值不
24、大的赠与物品,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可按赠与关系成立,以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对方论处而不得赠与物品,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可按赠与关系成立,以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对方论处而不得请求返还。请求返还。(6)(6)一方赠给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抚恤费等,因为这些财产与人一方赠给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抚恤费等,因为这些财产与人身直接相关,专属性较强,收受财物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止恋爱关系的,一般应予返还。身直接相关,专属性较强,收受财物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止恋爱关系的,一般应予返还。第二节第二节 婚婚 约约(7 7)在恋爱、订婚期间,一方与对方亲友的相互给予,一
25、般数额也不可能很在恋爱、订婚期间,一方与对方亲友的相互给予,一般数额也不可能很大,一般不予返还。大,一般不予返还。(8 8)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给付一方请求返还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给付一方请求返还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解释(一)第5 5条规定:条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
26、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 2项、第项、第3 3项的规定,应当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即积极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时所应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即积极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时所应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符合了必备条件的双方男女才能结婚,不然就会使婚姻产生瑕疵,影响其效力,甚至产生只有符合了必备条件的双方男女才能结婚,不然就会使婚姻产生瑕疵
27、,影响其效力,甚至产生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草案第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草案第10411041条、第条、第10461046条、第条、第10471047条规定,结条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必须婚的必备条件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和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和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1.必须是结婚当事人本人自愿,而非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父母的同意。必须是结婚当事人本人自愿,而非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父母的同意。2.2.必须是男
28、女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3.3.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出于爱情的真正自愿,是内心意愿的真正表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出于爱情的真正自愿,是内心意愿的真正表示,而不附加任何外在条件。示,而不附加任何外在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 首先首先,男女双方都应有正确表达结婚意愿的能力,即必须具有结婚能力。,男女双方都应有正确表达结婚意愿的能力,即必须具有结婚能力。其次其次,当事人完全自愿针对结婚而言,即对是否结婚表达自己的意愿。,当事人完全自愿针对结婚而言,即对是否结婚表达自己的意愿。再次再次,当事人的自愿必须是对结婚真正的自愿,不受他人的干涉。,当事
29、人的自愿必须是对结婚真正的自愿,不受他人的干涉。最后最后,作出自愿必须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作出自愿必须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认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一条件,还应注意区分以下问题:认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一条件,还应注意区分以下问题:一是注意划分一是注意划分亲朋好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注意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亲朋好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注意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2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1)法定婚龄的确定依据。法定婚龄,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能够法定婚龄的确定依据。法定婚龄,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
30、定的男女能够结婚的最低年龄。结婚的最低年龄。(2)(2)关于我国的法定婚龄。民法典第关于我国的法定婚龄。民法典第10471047条规定: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22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2020周岁。周岁。”正确理解法定婚龄,正确理解法定婚龄,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第一,法定婚龄是法律要求男女结婚时达到的最低年龄,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第一,法定婚龄是法律要求男女结婚时达到的最低年龄,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第二,法定婚龄并不等于实际婚龄。第二,法定婚龄并不等于实际婚龄。第三,法定婚龄既不是必须结婚的年
31、龄,也不是最佳的结婚年龄。第三,法定婚龄既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最佳的结婚年龄。第四,法定婚龄对我国自然人都应适用。第四,法定婚龄对我国自然人都应适用。3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条件、婚姻障碍,是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条件、婚姻障碍,是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根据民法典第10481048条规定,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除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除了20012001年
32、年婚姻法禁止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规定。结婚规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 1 立法理由立法理由:(1)(1)自然因素。根据遗传学、优生学等原理,血缘关系较近的男女通婚,容易生育自然因素。根据遗传学、优生学等原理,血缘关系较近的男女通婚,容易生育出不健康的子女,这不仅会给家庭、社会带来负担,更将制约国家的发展。出不健康的子女,这不仅会给家庭、社会带来负担,更将制约国家的发展。(2)(2)伦理因素。在伦理因素。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两性关系已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秩序,如不禁止一定范围内
33、的亲属通婚,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两性关系已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秩序,如不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关系的错乱。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关系的错乱。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 2 2 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和3 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9501950年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间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否可年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间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否可以结婚,从习惯。依我国古代的结婚禁忌,以结婚,从习惯。依我国古代的结婚禁忌,“同宗不婚同宗不婚”、“同姓不婚同姓不婚”,表兄弟姐妹等可以,表兄弟姐妹等可以结婚,不在禁止结婚之列
34、。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允许表兄弟姐妹结婚的。结婚,不在禁止结婚之列。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允许表兄弟姐妹结婚的。19801980年婚姻法修改年婚姻法修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001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民法典仍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民法典仍沿用此规定。沿用此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1)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没有世代的限制,均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
35、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他不得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与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因此,也不得结婚。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与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因此,也不得结婚。(如:(如:喀喀麦隆母亲可以嫁给亲生儿子麦隆母亲可以嫁给亲生儿子)(2)(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及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伯权、姑、舅、姨:堂兄
36、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妹同父异母及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伯权、姑、舅、姨: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要正确理解这一禁止条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要正确理解这一禁止条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 1.1.关于法律拟制血亲结婚的问题。关于法律拟制血亲结婚的问题。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37、女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其次,从伦理习惯上讲,在结婚问题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同辈的亲属通其次,从伦理习惯上讲,在结婚问题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同辈的亲属通婚。婚。再次,从养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所处地位来看,如果允许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再次,从养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所处地位来看,如果允许法律拟制直系血亲之间通婚,他们的婚姻自由就难以保障。之间通婚,他们的婚姻自由就难以保障。最后,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不少都明文禁止拟制直系血亲结婚。最后,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不少都明文禁止拟
38、制直系血亲结婚。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2.2.关于姻亲结婚的问题。关于姻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姻亲是否禁止结婚的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伦理传统来我国婚姻法对姻亲是否禁止结婚的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伦理传统来看,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或继女等直系姻亲间也应当看,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或继女等直系姻亲间也应当禁止结婚。至于旁系姻亲如侄儿与婶婶、叔叔与侄媳、女方与配偶的兄弟、男方与女方的姐妹等禁止结婚。至于旁系姻亲如侄儿与婶婶、叔叔与侄媳、女方与配偶的兄弟、男方与女方的姐妹等之间,在其间都不存在婚姻关系时,由于其间设有法
39、律所禁止的血缘关系,可以结婚。这在习惯之间,在其间都不存在婚姻关系时,由于其间设有法律所禁止的血缘关系,可以结婚。这在习惯上一般也不禁止。上一般也不禁止。3.3.三代以外的不同辈分旁系血亲结婚的问题。三代以外的不同辈分旁系血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三代我国婚姻法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不论辈分是否相同,均可以结婚。以外的旁系血亲,不论辈分是否相同,均可以结婚。4.4.关于表兄弟姐妹结婚的问题。关于表兄弟姐妹结婚的问题。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5.5.关于同姓共宗者的结婚问题。关于同姓共宗者的结婚问题。婚姻法对之没有禁止,同姓共宗者,
40、只要不属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婚姻法对之没有禁止,同姓共宗者,只要不属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都可以结婚。内的旁系血亲,都可以结婚。6.6.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的问题。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有的认为,从监护关系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有的认为,从监护关系的性质看,应当禁止他们结婚。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由于被监护人未成年的性质看,应当禁止他们结婚。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由于被监护人未成年根本不符合法定婚龄,自不存在允许他们结婚的问题。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根本不符合法定婚龄,自不存在允许他们结婚的问
41、题。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认为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而属于被禁止结婚的人,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认为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而属于被禁止结婚的人,也不能允许他们结婚。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依法本来就不能结婚,故不存在禁止结婚的问题。也不能允许他们结婚。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依法本来就不能结婚,故不存在禁止结婚的问题。第四节第四节 结婚程序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概述一、结婚程序概述 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及应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42、及应履行的法定手续。民法典第履行的法定手续。民法典第10491049条规定: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第一,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第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第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
43、不适用代理;第三,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第三,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第四,其中第四,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四节第四节 结婚程序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概述一、结婚程序概述 1 1仪式制,仪式制,是指当事人举行国家、社会所承认的仪式后即成立婚姻的一种结婚形式。仪式制,仪式制,是指当事人举行国家、社会所承认的仪式后即成立婚姻的一种结婚形式。仪式制具体说来又可以分为仪式制具体说来又可以分为3 3种形式,即宗教仪式、世俗仪式与法律仪式。种形式,即宗教仪式、世俗仪式与法律仪式。2 2登记制,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进行登记才
44、成立婚姻的一种结婚形式。登记制,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进行登记才成立婚姻的一种结婚形式。3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既要求男女双方结婚时依法进行登记,又要求举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既要求男女双方结婚时依法进行登记,又要求举行必要的仪式,婚姻才告成立,两者缺一不可。必要的仪式,婚姻才告成立,两者缺一不可。第四节第四节 结婚程序结婚程序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1.1.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国家的婚姻制度的彻底贯彻推行有利于保障国家的婚姻制度的彻底贯彻推行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及时防范、惩治
45、婚姻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防范、惩治婚姻违法行为 2.2.结婚登记机关及职责结婚登记机关及职责 婚姻登记条例第婚姻登记条例第2 2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46、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节第四节 结婚程序结婚程序 3.3.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申请。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携带有关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携带有关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审查。审查。对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登
47、记机关应当及时、全面进行审核、查证。对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全面进行审核、查证。登记并发放结婚证。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4.4.结婚证书结婚证书 结婚证书,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签发的证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书,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签发的证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当事人的正本一式两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当事人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遗失或损毁的,可以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
48、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请补领。5.5.结婚登记的效力结婚登记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结婚程序结婚程序 6.6.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 6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1049条规定补办结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7.7.复婚登记及其
49、效力复婚登记及其效力 原来结婚而离婚的双方,进行复婚登记后自然会在之间产生新的婚姻关系。原来结婚而离婚的双方,进行复婚登记后自然会在之间产生新的婚姻关系。8.8.补领婚姻登记证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受理审审查查发证程序进行。发证程序进行。”第四章第四章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讨论题:讨论题:1 1、法律拟制直系血亲能结婚吗?、法律拟制直系血亲能结婚吗?2 2、法律拟制直系姻亲能结婚吗?法律拟制直系姻亲能结婚吗?3 3、法律拟制旁系血亲能结婚吗?、法律拟制旁系血亲能结婚吗?4 4、法律拟制旁系姻亲能结婚吗?、法律拟制旁系姻亲能结婚吗?5 5、表兄弟姐妹如果不生育能结婚吗?、表兄弟姐妹如果不生育能结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