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第四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吴某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5年1月20日,吴某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
2、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对于原告吴某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
3、;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北大法宝,http:/ 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 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直接作出,即使通过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依法委托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
4、政法律意义,、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法律要素)行政主体的行为并不全部都是行政行为,只有那些能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职权、职责要素)行政行为基于行政职权而产生,是行政职权的具体运用方式和方法。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管理目标(目的要素)(目的要素)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方式之一,其表现形式、内容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行政管理的要求。(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3、
5、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 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1、从属法律性、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2、裁量性、裁量性 立法技术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
6、家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行政管理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适应性、多变性。的专业性、技术性及适应性、多变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和从属法律性,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二、行政行为的特征6、无偿性、无偿性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当特定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应该是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者负担的问题 5、强制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
7、,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国家行为因具有高度政治性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部行使行政职权,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的有关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行为。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公务员以行政职务关系中的一方主体的资格从事活动
8、的话,其行为属于内部行为,当然不是行政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与职务行为不同,个人行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公务员假借国家名义,从事谋取私人利益的除外。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赋予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赋予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设定义务,是指通过行政行为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
9、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一般说来,设定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称“命令”,设定不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称“禁令”。免除义务,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将相对人原来承担的或本应承担的义务予以解除。一般说来,设定义务是针对一般说来,设定义务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而免除义务是一般情况而言,而免除义务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为。针对特殊情况而为。(三)确认法律事实和 确认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活动。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确认法律关系,但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五、行政行为的功能五、
10、行政行为的功能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n存在行政主体;n存在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n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n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2、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n行政主体无瑕疵n相对人无瑕疵n目的和内容也无瑕疵n程序和形式也无瑕疵 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执行的行为。2、告知生效 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这种生效方式主要用于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或居所不明的相对人。受领生效。有些行政行为,需经特定的相对人受
11、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受领不等于本人同意,而只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已知悉、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4、附条件生效 又称为“延迟生效”,是指附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当所附加的条件、期限和负担等得以满足以后,该行政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3、执行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4、不可争力、不可争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
12、务的履行。1、拘束力、拘束力 在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执行该行政行为的义务,任何机关或担任任何职务的公务员,都不能干预这种执行,都应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合法成立并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积极地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2、公定力、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后、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被推定为合法并具有效力。相对人及其他人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也必须尊重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予以执行。八、行政行为的效力八、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可变更力、不可变更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亦称“自缚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自己便不
13、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如下几种情形下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实施可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 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具有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撤销的效力以溯及既往为原则。撤销又分为争讼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实施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改变,使其具有新
14、的效力。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从广义上讲,由于事后情况变化而导致行政行为面向未来失去效力的情形(行政行为的撤回),也属于行政行为的消灭的范畴。狭义上的行政行为的消灭,仅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目的已充分实现。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行政主体资格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后情况变化,面向未来解除成立时并无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常地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行政行为的废止以行政行为的原始瑕疵为理由,行政行为的撤销以事后的情况变化为基础;后者的效果溯及既往,前者原则上只面向未来生效。一般说来,无
15、论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只要公共利益上有必要,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撤回行政行为。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确保撤回的公正性,有必要设定公开听证、提供辩论的机会、听取特定机关的意见等程序。有时,可以通过采取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抵触的行政行为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方式,撤回原行政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的根本区别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的根本区别(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6、。(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 1、行为规范性、行为规范性2 2、对象的普遍性、对象的普遍性3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4 4、准立法性、准立法性5 5、不可诉性、不可诉性(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根据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可以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创制性(实验性)行为规则的几种类型;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范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范的行为;以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除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17、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行政立法行为二、行政立法行为(二)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有如下三种形式:(1)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条款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法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授权(法规授权或行政授权)。(3)
18、权力机关通过专门授权决议授予行政机关本应由其自身行使的一定的立法权。(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以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立法活动。执行性立法一般采用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法律解释等表现形式。补充性立法补充性立法是指为补充现有法律规范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补充性立法一般需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必须基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在不违背已有法律规范宗旨的范围内进行。自主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也称为创制性立法,是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而对管理内容创制一定行为规则的行政立法活动。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9、中央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直属机构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地方行政立法是指拥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不仅在效力层级上存在差异,而且在效力地域上也有所不同,原则上,中央行政立法在全国领域内均有效力,而地方行政立法只能在其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有效。1、国务院 (1)制定行政法规 (2)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3)对部门规章的批准权和撤销权。(四)行政立法的主体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1)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主管部委可以“根
20、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2)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没有授予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立法权,但是,依据其他法律,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有可能成为行政立法主体。如森林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1、依法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的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各类组织法及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权限立法。其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最后,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3、效率原则、效率原则 行政立法机关必须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
21、人的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 下,尽可能地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最高质量的行政法律规范。(1)时效制度。(2)成本、效益分析制度。2、民主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1)公开制度(2)咨询制度(3)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 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原则上应当视为无效。4、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具体行政立法的直接目的可能是加强或改善某一领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更深层次的目的可能是改革、开放、搞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行政立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幸福。(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项(1)报请立项(2)汇总、审批2
22、、起草(1)组织起草(2)起草要求(3)征求意见(4)协商3、审查(1)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2)审查的内容(3)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7、解释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4、决定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六)行政立法的程序6、备案(1)行政法规(2)规章5、公布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后公布、施行。8、修改、废止(1)原因(2)内容(3)程序3、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
23、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 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 关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章,还有权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当的规章。4、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只要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的诉讼中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异议,法院就应首先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存在是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的前提。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授权法律及授权法规等必须具体而明确地表示授权目的和授权事项,明确限定行政机关立法的范围和程度。2、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此类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又可以是事
24、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权力机关应该严格规定授权立法的目的、性质和范围,而不应该进行笼统的、无限制的授权。事后监督既可以针对授权立法,又可针对职权立法。(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含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含义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特征制定其他规范性文
25、件的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3、规范性3、完善制定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程序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程序目前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尚存在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越权情况严重,其内容与上层级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从而使得行政法规、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2)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3)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4、对制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监督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监督 (1)行政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其所属
26、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或改变。(2)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还要对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鉴别、评价和判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则有权拒绝适用。(一)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相
27、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它不是对相对人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使其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不得随意将许可 制度和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乱收费。(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8、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和证明。(三)行政许可的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都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在这一点上二者相同。但是,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 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2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卖许可等。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
29、。一般许可或警察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独立证书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 许可。(4 4)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许可形式如持枪证、护照、驾驶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商标许可。(5)其他分类方
30、法 按照许可的目的,行政许可可分为下述种类: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许可,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调控进出口贸易的许可,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等。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行政许可可分为下述种类:公安行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行政许可,农业行政许可,资源行政许可,交通行政许可,文化许可,城建许可等。1、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n有利于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n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n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
31、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n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n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n完善和健全的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防腐倡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n抑制竞争、滋生腐败n如果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范围过宽,还会不当限制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四)行政许可的作用 1、许可法定原则(1)行政许可法定(2 2)行政许可实施法定)行政许可实施法定:主体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主体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2 2、行政许可公开
32、、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中的涉及到的公开。行政许可便民原则。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批准的,设政府办事大厅;需要一个行政机关的若干部门批准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不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所需要的材料,必须在行政机关公布;申请人可以多种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等。(五)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申请人程序性权利原则保护申请人程序性权利原则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实体性权利,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必须保护申请人的以下程序性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要
33、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等。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禁止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监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
34、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n(1)可以设定的事项及原则: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五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四类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n(2)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n()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n()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n()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n()规章的规定权和设定权。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
35、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n()对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n()设定许可的基本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六)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机关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n实施机关具备的条件:一、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其二,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实施行政许可。n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n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有关组织接受授权而成为行政许可
36、实施者的前提条件。n二是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非自成立以来就当然享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职权,只有经法律、法规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许可实施者。n三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n其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接受授权后,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受委托组织n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n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n委托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n受委托行政机关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1、提出申请(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7、(2)相应行政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2、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3)申请材料错误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3、审查(1)书面审查(2)下级机关报请上级机关决定的(3)涉及第三人的7、延续(1)行政许可通常具有一定期限(2)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4、决定(1)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许可(2)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6、变更(1)相对人提出变更的申请(2)行政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5、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3)行政许可涉及重大重大利益利益的8、
38、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2)特许程序(3)认可程序(4)核准程序(5)登记程序(6)先申请主义 行政许可听证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应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相应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的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相应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
39、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1、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相应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 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
40、造成重大损害的;()被许可人既没有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也没有因对申请中的重大事项向相应行政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的。(八)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八)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 3、行政许可的中止、行政许可的中止行政许可的中止是指行政许可暂时失去法律效力。引起行政许可中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相应行政主体为制止或者惩罚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而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1、()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行政许可的注销(废止)、行政许可的注销(废止)(八)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八)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 被许可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仍有权请求得到相应的补偿,相应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不服的,同样适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特别是基于相应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过错作出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时,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应当优先考虑,使其相应的损失得到补偿。4 4、对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的救济、对于行政
42、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的救济(一)行政征收的含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征收的对象、内容、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2)形式多样性 行政征收是一个复合概念,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态,不同形态的行政征收在属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二、行政征收二、行政征收(二)行政许可的特征(3)无偿性和相应的补偿性 有些行政征收具有鲜明的无偿性。一般而言,行政征收必须是无偿
43、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须向被征收主体偿付任何补偿,否则,便不能真正满足国家的需要。有些行政征收具有相应的补偿性。当行政征收不是面向社会普遍地实施,而是仅针对特定的人并使得特定的相对人遭受特别损失时,就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4)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即使给予相应的补偿,行政征收往往也难免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5)先定性和固定性 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预先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和在予以补偿的前提下强制地取
44、得相关财产权益的手段,具有明显的先定性和固定性,表现为极强的羁束性。n(1)税的征收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种。按照税收支配权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n(2)费的征收 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费用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n()土地征收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 人)给予公平补偿”。n()企业征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条第款、外资
45、企业法第条的规定,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n()其他财产的征收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当然包括前述诸种形态,除此之外还有“依照法律规定”而确立的其他情形。(三)行政征收的种类 1、行政主体n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n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n2004年
4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将部分有关“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条款中的“征用”改为“征收”,确立了“国家征收”制度,于是,国家是土地征收主体,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可以成为土地征收的批准主体。2、被征收主体n在税收征管和费的征收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主体即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其他款项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税和费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税收征管和费的征收法律关系中的缴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n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四)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主体 n(1)行政征
47、收法定原则 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n(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所有被征收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被征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和受益者负担相结合,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原则。n(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征收必须贯彻负担公平的原则,不得有所偏袒。有关主体必须定期公开行政征收状况,接受权力机关以及广大民众的监督,接受被征收主体的
48、监督。行政征收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即行政征收的设定必须适度合理,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适当得体,在充分尊重被征收主体利益和为被征收主体提供充分便利的基础上实施。坚持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实现负担公平和公正征收。(五)行政征收的原则 n(4)行政征收效率原则 行政征收效率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即行政征收的社会经济效益原则和征管效率原则。社会经济效益原则要求政府在通过法律、法规设计行政征收制度时,对征收的结构、种类、手段乃至征收主体的权力划分、被征收主体的范围确定、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度的确定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和国家职能的合理定位。n(5)行政征收确保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
49、则 税和费的行政征收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而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土地征收必须坚持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与合理利用土地相结合,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行政征收在确保能够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还必 须承认弹性的原则,即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灵活调整征收结构、范围和比率,尤 其是要始终坚持征收的适度合理,以保障稳定的征收源n(6)行政征收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原则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行政征收,都是典型的侵益行政行为。为了避免违法地侵害个人 和组织的财产权,必须确立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凡从事依法应实施行政征收的有关活动的,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
50、织,都应向行政征收主体进行征收事项的登记。2、缴纳鉴定 缴纳鉴定,是行政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缴纳主体的实际情况,对缴纳主体应缴纳款项的种类、比率、缴纳环节、征收依据、缴纳方式等进行的鉴定。3、缴纳申报 缴纳申报,是缴纳主体履行缴纳义务的必经手续,缴纳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向行政征收机关进行缴纳申报。4、款项征收 款项征收是行政征收的最后程序,它直接涉及各缴纳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关系,因此要特别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各种款项安全地汇入国库和用于社会发展。(六)行政征收的程序(六)行政征收的程序以税收征收程序为例以税收征收程序为例(一)行政征用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