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1-22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一、法律法规体系v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v2、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破坏性地震安应急条例v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4、部门规章:中国地震局1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v5、国标、技术规范:区划图、安评规范、烈度标准、行业标准。v6、省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
2、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我们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依据和准则。必须熟悉、牢记,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v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v(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v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三章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
3、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国外人员地震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v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v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v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
4、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v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v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v第二十六条、第
5、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地震预测、异常报送,震情会商、预报发布等制度作了原则性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发布。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v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6、。v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v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v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v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v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
7、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v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三十九条、抗震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第四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 抗震。第四十一条、地震应急避难建设第四十四条、应急演练和宣传。v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应急分级、应急措施、地震震情和灾情调查上报、应急队伍。v第六章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
8、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v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
9、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v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三十九条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第409号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第二十七条二十七条
10、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323号令自2
11、002年1月1日起施行。v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v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v第九条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
12、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13、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第255号令号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实行v第三条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
14、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72号令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v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v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
15、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
16、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8号令2002年1月16日v第四条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v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
17、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
18、评价报告;(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120号令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v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v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20、确定。v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交通工程交通工程v 1.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v 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v 能源工程能源工程v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级挡水坝;v 2.抽水蓄能发电,风力
21、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v 3.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v 通讯工程通讯工程v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v 2.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v 公共设施工程公共设施工程v 1.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v 2.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v 3.县级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楼、
22、住院楼、医技楼,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和防疫、检疫设施工程。v 特殊工程特殊工程v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v 2.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v 其他重要工程其他重要工程v 1.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公寓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用房;v 2.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v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
23、米以上);v 4.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v 5.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或者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v第五条凡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对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
24、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v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条件,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的项目,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
25、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v(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之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见附表)。(三)地震资料研究详细程度较差或第四纪活动断层通过地区的建设工程(见附表)。v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接受管理和监督。对拒不接受管
26、理和监督,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开展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的,当地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所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河南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三、执法注意事项v1、事实清楚:客体、违法事实清楚v、程序合法:执法资格(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文书规范v、适用法律准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注重执法效果:一是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促进防震减灾工作开展的目的.v二是以教育为主、不以处罚为目的.v三是多层次、多手段开展执法活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加强执法素质:一要加强学习。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必须提高素质,知识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不提高素质就难以胜任本职岗位。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我们要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懂专业不行,光懂专业也不行,需要综合知识的运用,否则,就难以推动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全面发展v二要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大家在防震减灾工作的最基层、第一线,充当重要角色,履行重要职责。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改善工作方法,要全面了解情况,要善于思考,有想法、有思路,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v三加强执法队伍管理.2023-1-22防震减灾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