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
2、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设置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资料,经营者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烟花爆竹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所在乡镇、街道填写);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零售经营户与乡镇、街道签订责任书三、填写说明;1、单位名称栏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主要负责人栏填写实际控制人或单位法人;联系电话栏填写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2、经
3、营地址栏,填写详细经营地址(具体到门牌号前面人行道路上);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栏由申请者本人认真据实填写;4、乡镇街道意见栏由所在乡镇街道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意见;5、烟花爆竹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申请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填写并签章; 东兴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告知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特告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许可经营(储存)地址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超许可
4、限量或在许可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经营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产品,严禁经营(销售)礼花弹及A、B级组合烟花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凡是合法进入本区的烟花爆竹均在包装(条、盘、合)上贴有东兴区安监局监制的封签;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导火线;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
5、营许可证正本; 四、加强经营(储存)场所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张贴警示标志;主要负责人必须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严禁在经营(储存)场所内使用电器及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在经营(储存)内住人;严禁在零售点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防火源火种接近烟花爆竹零售点;五、严格按照许可载明地址、数量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六、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获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6、责任。 特此告知。 内江市东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责任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做到以下几点:1、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合法、守法、安全经营。不得违规经营A、B级产品、礼花弹及非法生产的产品;不得“一证多点”、“异址”经营烟花爆竹。2、加强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经培训教育合格,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经营户要按燃放说明或规程教育引导购买者燃放烟花爆竹;3、严格按照许可载明地址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非许可载明经营地址经营储
7、存烟花爆竹,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经营地址外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零售经营许可期限期满后,零售经营户要服从和配合乡镇、街道安排,将剩余的烟花爆竹集中储存在内江市兴城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仓库内,防止发生烟花爆竹事故;4、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经营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内不得设有液化气罐(瓶)、厨具、灶具、电视、冰霜等生活设施,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从事切割、焊接等作业,严禁吸烟、点火等作业,严禁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居住或长期滞留;加强24小时的值班值守和巡逻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5,遵守其他安全工作相关管理规定;以上几点坚决
8、遵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责任人: 年 月 日 单 位名 称联 系电 话主 要负责人经营地址 路 前方人行道路上搭帐蓬经营经营范围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级种类 临 时(春节、清明)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1、主要负责人 (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 (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场所 (是/否)配备足够消防器材, (有/无)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经营场所(帐蓬)周边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米以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3、零售点 (是/否)满足搭帐蓬经营要求。 申请者
9、(签字): 年 月 日烟花爆竹现场核查意见书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电 话经营地址 路 前方人行道路上种 类 临 时现 场核 查意 见经零售经营者申请,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1447号)等规定和相关文件的条件要求,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周边安全条件等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安全条件说明” (属实或不属实),该经营场所(帐蓬搭建点) (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要求。 核查人员: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该零售经营点 (符合或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要求。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印章 年 月 日6 / 66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