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2.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及全体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3. 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3工伤保险条例。4.职责公司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购买,安全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5.内容5.1 原则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5.2 管理人员负责分管工伤管理
2、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5.3工伤范围5.3.1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3、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3.2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5.3.3公司职工符合上述两项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
4、)自残或者自杀的。5.4工伤报告处理5.4.1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部和人力资源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5.4.2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行政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5.4.3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车队长在当班到安全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相关领导部门签字。5.5工伤管理5.5.1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
5、,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200元。5.5.2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5.5.3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行政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5.5.4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6、5.5.5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5.5.6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5.5.7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部,经公司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5.5.8补办工伤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
7、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部讨论、经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5.5.9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行政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5.6工伤调查5.6.1发生事故后安全部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车队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
8、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5.6.2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公司会议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5.6.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6.附件6.1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险)管理台帐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