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规旅游资源管理法规学习重点学习重点 旅游景区接待服务管理的主要规定 风景名胜区的主要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的主要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法规概述旅游资源管理法规概述一、旅游资源的含义一、旅游资源的含义 旅游资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三个基本条件:(1)对旅游者有吸引力。(2)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3)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二、旅游资源的类型二、旅游资源的类型(一)(一)自然旅游资源自然旅游资源 自然旅游
2、资源包括4个主类(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17个亚类。(二)人文旅游资源(二)人文旅游资源 人文旅游资源包括4个主类(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14个亚类。三、旅游资源管理法规的构成三、旅游资源管理法规的构成第二节第二节 旅游景区管理旅游景区管理一、旅游景区的定义一、旅游景区的定义景区是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场所或区域:(1)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2)有明确的管理界限。二、旅游景区接待服务管理二、旅游景区接待服务管理(一)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
3、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景区收费应当规范(二)景区收费应当规范1.景区收费应公开景区收费应公开2.景区不能随意涨价景区不能随意涨价景区不能随意涨价,如果要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3.景区不能变相提价和任意捆绑销售景区不能变相提价和任意捆绑销售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对收费进行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对收费进行严格管控格管控5.公益性场所应免费开放公益性场所应免费开放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三)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4、三)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1)景区应科学制定景区接待的最大承载量,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2)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3)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或依次称为5A、4A、3A、2A、A级旅游景区。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志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志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志是标牌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并由相应的评定机构颁发。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的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的使用(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置于景区主要入口处的显著位置。(2)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质量等级。(二)评定原则和参评条件(二)评定原则和参评条件1.评定原则评定原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2.参评条件参评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但要注意的是,参评的是独立的景区,至于景区当中的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
6、能进行单独评定。(三)评定机构(三)评定机构1.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的评定机构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的评定机构24A级、级、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机构级旅游景区的评定机构(四)考核内容(四)考核内容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主要考核景区在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年接待量、旅游者抽样调查满意率等方面的情况。(五)管理与监督(五)管理与监督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其方式主有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四、旅游度
7、假区等级评定四、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一)旅游度假区的等级划分(一)旅游度假区的等级划分 旅游度假区划分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二)参评条件(二)参评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三)评定机构(三)评定机构(四)评审程序(四)评审程序(五)旅游度假区等级标志(五)旅游度假区等级标志第三节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一、风景名胜区概述一、风景名胜区概述(一)风景名胜区的含义(一)风景名胜区的含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条第2款给风景名
8、胜区下了定义: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二)风景名胜区的特征(二)风景名胜区的特征 风景名胜区的上述定义实际上也归纳了风景名胜区的几大特征:(1)具有观赏价值、文化价值或者科学价值;(2)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且环境优美;(3)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4)履行必要的设立程序。(三)风景名胜区的级别(三)风景名胜区的级别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一)设立原则(一)设立原则 设立
9、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原则。(二)设立条件(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1)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2)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3)具有国家代表性。而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应具有区域代表性。(三)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四)设立程序(四)设立程序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一)规划的类型(一)规划的类型 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后,应当编制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规划的编制要求(二)规划的编制要求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10、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三)规划的效力(三)规划的效力 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履行批准程序。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经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一)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一)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1.管理原则管理原则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2.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二)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二)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1.加强常规化管理加强常规化管理2.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3.风景名胜区内需
11、要审批后进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内需要审批后进行的活动4.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要求(三)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三)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和管理1.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2.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3.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4.按规定收取和使用收入按规定收取和使用收入第四节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物的保护一、自然保护区概述一、自然保护区概述(一)自然保护区的含义(一)自然保护区的含义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
12、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二)自然保护区的等级(二)自然保护区的等级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1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的命名(三)自然保护区的命名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一)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一)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13、(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程序(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程序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三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一)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二)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划分(二)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划分1.核心区核心区 下列区域应划为核心区:自然保护
14、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必须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缓冲区缓冲区 缓冲区是设在核心区外围的一定面积的区域。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3.实验区实验区 实验区是设在缓冲区外围的一定面积的区域。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4.外围保护地带外围保护地带 外围保护地带是位于自然保护区外围的一定面积的区域。在这一区域进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三
15、)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四、野生动物的保护四、野生动物的保护(一)保护的范围(一)保护的范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包括:(1)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保护的原则和管理部门(二)保护的原则和管理部门(三)主要的保护措施(三)主要的保护措施1.各方参与各方参与2.分类分级保护分类分级保护3.应急救助和收容救护应急救助和收容救护4.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5.危害预防与致害补偿危害预防与致害补偿(四)相关管理规定(四)相关管理规定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
16、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支持以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支持以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3.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限制物及其制品的限制4.禁止生产、经营相关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相关食品五、野生植物的保护五、野生植物的保护(一)保护的范围(一)保护的范围(1)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2)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二)保护方针和管理部门(二)保护方针和管理部门(三)野生植物保护(三)野生植物保护 1.各方参与各方参与 2.分类分级保护分类分级保护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17、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3设立保护区、保护点和保护标志设立保护区、保护点和保护标志 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可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4.采取拯救措施采取拯救措施 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或者实行迁地保护。(四)野生植物管理(四)野生植物管理1.采集证管理采集证管理2.出售、收购管理出售、收购管理3.进出口管理进出口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文物的保护与管
18、理 一、文物的含义和保护范围一、文物的含义和保护范围(一)文物的含义(一)文物的含义 文物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产的总称。(二)文物的保护范围(二)文物的保护范围(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
19、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二、文物的分类二、文物的分类(一)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一)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按是否可以移动,可将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类:(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物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类:(1)珍贵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2)一般文物。(二)(二)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按保存方法,文物可分为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
20、藏单位收藏的文物是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是指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物。三、文物的所有权三、文物的所有权(一)文物的国家所有(一)文物的国家所有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下列可移动文物也属于国家所有:(1)我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21、(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二)文物的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二)文物的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四、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四、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一)文物保护方针(一)文物保护方针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二)文物保护机构(二)文物保护机构(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1.通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通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
22、区、村镇进行保护进行保护2.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3.对建设工程的限制对建设工程的限制4.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应符合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应符合规定规定5.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限制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限制6.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四)文物的考古发掘(四)文物的考古发掘1.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应履行报批手续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应履行报批手续2.进行大型基建工程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进行大型基建工程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勘探3.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后的处理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后的处理(五)文
23、物的出境管理(五)文物的出境管理1.不得出境的文物不得出境的文物2.文物出境应履行的手续文物出境应履行的手续3.文物出境展览文物出境展览五、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五、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一)博物馆的含义(一)博物馆的含义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二)博物馆的设立(二)博物馆的设立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2)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3)与其
24、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5)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三)博物馆的管理(三)博物馆的管理1.管理机构管理机构2.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动3.藏品的取得藏品的取得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四)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四)博物馆的社会服务1.开放时间开放时间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2.鼓励博物馆免
25、费开放鼓励博物馆免费开放3.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第六节第六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包括下列类型:(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26、(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区分不同的保护措施(一)区分不同的保护措施(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四)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四)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一)认定代表性传承人1.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2.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3.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二)宣传与展示(二)宣传与展示(三)研究与出版(三)研究与出版(四)开发和扶持(四)开发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