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三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二方面:公司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二方面:公司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一方面: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一方面: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一方面: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一方面: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违反第二方面:公司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二方面:公司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三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三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一般的违法行为,即依照上述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2、责任。但是,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已经触犯到刑法的规定时,则会遭受更为严厉的处罚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在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民营企业中出现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下面即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种类、刑事责任进行讲解。第二部分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1.1.职务侵占罪(刑法职务侵占罪(刑法271271条)条)2.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刑
3、法163163条)条)4.4.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刑法219219条)条)3.3.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刑法刑法272272条)条)职务侵占罪(刑法职务侵占罪(刑法271271条)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 163 条条)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272 272 条)条)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3 3、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本
4、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4 4、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219219条)条)1 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2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本
5、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3 3、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4 4、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9条第 1 款规定,具体包括 3 种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除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获取了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或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即构成本行为。结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