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学讲解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文档编号:5060874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2.0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法教学讲解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物权法教学讲解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物权法教学讲解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物权法教学讲解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物权法教学讲解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民法之物权法司法考试专题出品人:伍俊颖 王国麒一、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1.10司考真题卷三第54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一、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1.【司法部答案】AC【解析】小贝侵犯了老马的物权,因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典型的债权请求权,所以C正确,B错误

2、。小贝作为足球的所有人,享有请求老马返还原物的权利,即享有物权请求权,A正确。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小贝因侵权行为对老马承担赔偿的义务,但是老马对于足球的返还不是基于该义务,所以二者是两个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行使留置权,D错误。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2、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3、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2.【司法部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因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应当归丙,AB项排除。但是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所以本题没有答案。司法部答案为A,但是本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并没有完成交付,

4、所有权没有转移到乙,即使丙知道交易,但是由于甲出卖给丙是自己的汽车不是无权处分,所以本题A不正确。对于甲丙赔偿乙的损失问题,甲丙不属于恶意串通,所有权没有转移,丙侵害的只是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3.(2008-3-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 B.乙 C.丙 D.丁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3.【答案】A(甲

5、一物二卖,均属有权处分行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均属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买卖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乙、丙仅在该画交付后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乙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乙虽取得了直接占有,但甲、乙之间缺乏交付的合意,甲、乙之间“尚未完成交付行为”,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丁从乙处盗走该画,亦不能取得所有权。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灵魂,不仅实施事法律行为时以自愿为圭臬,履行交付这一事实行为,亦以自愿与合意为准绳。)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4、(2000-2-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

6、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4、【答案】ABD。(5月10日,易某与刘某就耕牛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必要条款的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成立。A正确。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刘某既已根据租赁合同直接占有耕牛,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双方完成简易交付。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

7、的风险,自交付时移转,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交付”,不仅包括现实交付,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C错误、D正确。)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5、(EQ2008-3-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5、【答案】B(本题中,占有改定说白了,就是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甲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第二件事,甲、乙之间又订立了一个借用合同,借用的标的物就是已经出卖的标的物。)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6、郑某开办公司

8、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6、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

9、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

10、续,故B、C项说法正确。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7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7、答案B解析

11、(1)排除A。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他物权,房屋是自物权,这是两个权属关系。(2)选择B,排除C、D。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8、答案A解析(1)D是对无主物的先占,是原始取得(第一手取得、不根据他人的意思取得)。(2)C是原始取得(第一手取得、不根据他人的意思取得)。(3)剩下了A和B。法大的出题老师们均认

12、为就遗嘱继承的取得为继授取得(当然这种观点也是正确的),因此选择A 毫无问题。(4)关键是B,法定孳息的物质表现是货币,除了生产货币者,对货币的取得均是继授取得(货币没有交给你的时候,你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8、答案A解析(1)D是对无主物的先占,是原始取得(第一手取得、不根据他人的意思取得)。(2)C是原始取得(第一手取得、不根据他人的意思取得)。(3)剩下了A和B。法大的出题老师们均认为就遗嘱继承的取得为继授取得(当然这种观点也是正确的),因此选择A 毫无问题。(4)关键是B,法定孳息的物质表现是货币,除了生产货币者,对货币的取得均是继授取得(货币没有交给你的

13、时候,你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9 9、0909司考真题卷三第司考真题卷三第5353题题: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请求?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9、【答案】:ABCD【解析】:通说认为

14、,拾得遗失物与违法所得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本题中,如果甲提出丙取得该自行车是通过拾得或盗窃方式取得的,无论乙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恶意还是善意,甲都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因此,ABCD项都选。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10.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A.甲B.乙C.丙D.丁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10、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

15、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

16、案是B.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11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1)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

17、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但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李某不再是占有人,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手表,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了。A不应选。(3)李某将拾得的名表卖给王某,但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王某同样也不再是占有人,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王某主张返还手表了。要强调的是,因为该表系遗失物,王某并不能主张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B不应选。(4)郑某购得该表,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该表在朱某处,朱某

18、善意取得留置权。要特别注意,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受动产是遗失物的限制,债权人朱某仍可享有留置权,这一点与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不同。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朱某系有权占有,张某无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D项不正确。(5)郑某和朱某之间成立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关系。如果郑某或者张某偿还了修理费,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权被涤除,朱某就从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朱某系直接占有人,郑某系间接占有人,郑某对朱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张某就可以请求郑某将对朱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或者张某对朱某直接返还原物请求权。(6)该题C、D均在一定条件下成立,但题目并未给出条件(

19、偿还修理费,涤除留置权后),所以哪一个答案都不对。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12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二、物权变动模式二、物权变动模式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物权法第112条

20、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但方某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支付2000元酬金,A错误,D正确。学界多认为遗失物的返还与必要费用请求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可以据此加以留置,但对于遗失物能否以未付报酬为由加以留置,学界有不同观点。本题的观点是遗失物返还与报酬请求权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留置。B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使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其仍须支付必要费用,C错误。三、所有权三、所有权1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

21、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三、所有权三、所有权【答案】:。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

22、,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将物转让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这种处分基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甲乙丙丁各占四分之一,为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来进行处分。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的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价值。项的情形不属于改良行为。三、所有权三、所有权14、红光、金辉、

23、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三、所有权三、所有权【答案】:C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

2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所有权三、所有权1515、0808司考真题卷三第司考真题卷三第5858题题: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C.张某对楼顶

25、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三、所有权三、所有权15、【答案】:ABCD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和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的说法也正确,当选;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物权法教学讲解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晟晟文业)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