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意毁坏财物罪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历来是我国刑罚打击的重点。在1997年刑法修订通过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除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外,有关法律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另外,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因进行营利生产
2、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类似规定还有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公安部1984年11月22日制发的治安案件立案标准,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立案标准也作了规定。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卢毅伟是S公司职工,他与S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想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的主意。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朋友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自己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卢毅伟和吕杰荣来到卢毅
3、伟所在的S公司,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苟某驾驶的“长江”牌厢式货车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人又各掰断一根雨刷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苟某准备出车,在做例行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因此幸免遇险。后来经过技术鉴定发现,苟某的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如果当时苟某不是在出车前检查中发现问题,后果一定不堪设想。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李斌于2006年7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
4、斌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57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1020元),后李斌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李斌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在该案中,李斌为泄私愤而非法将他人的车辆后视镜损坏,且损坏价值在1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行为。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义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义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数数 额额 标标 准准 由于
5、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四川省:四川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福建省: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 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 为数 额巨大。北京市:北京市: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 客体客体 主体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扬 帆 启 正 涅 槃
6、 重 生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客观方面客观方面 就犯罪方法而言,本罪的犯罪方法依照法条规定是“毁坏”,毁坏包括毁灭与损坏两种行为。毁灭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丧失,如烧毁、砸毁等;损坏损坏,是指使物品受到破坏,从而部分地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应当明白,毁坏财物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
7、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数额较大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4)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毁坏公私财
8、物的;(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李斌于2006年7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斌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57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1020元),后李斌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李斌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在该案中,李斌为泄私愤而非法将他人的车辆后视镜损坏,且损坏价值在1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
9、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注意:注意:如果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财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客 体体本罪对客体的本罪对客体的侵犯表现为两侵犯表现为两种形式种形式一、表现为使权利人的所有权全部一、表现为使权利人的所有权全部丧失,如使财物在物理上不存在或丧失,如使财物在物理上不存在或使其效用完全丧失;使其效用完全丧失;二、表现为使所有人的使用权受到二、表现为使所有人的使用权受到侵害,如降低了物品的使用价值侵害,如降低了物品的使用价值
10、。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并非所有公私财物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某些物品,由于刑法已对其规定了独特的保护方式,因而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对于此类物品加以毁坏的,应当以所构成的其他具体犯罪处罚。这种毁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而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四、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危害国家对边境或者测绘的管理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破坏界碑、界桩或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规定处理。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11、破坏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条文处理,即分别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者破坏通信设施罪;二、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从而妨害集体生产的正常进行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破坏集体生产罪的规定处理;三、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妨害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的,就当按照刑法关于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的规定进行处理;毁坏某些特定的财物毁坏某些特定的财物毁坏某些特定的财物的处理毁坏某些特定的财物的处理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
12、意毁坏财物罪主体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过失
13、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问题。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及相关认定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及相关认定问题(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较大或者有其他
14、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只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故意毁损公私财注:只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而是一般违反治安物数额不大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而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按管理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
15、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该条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该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应当给被害人赔偿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就刑种而例第八条之规定,应当给被害人赔偿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就刑种而言,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数额、情节相应适用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言,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数额、情节相应适用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刑。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刑。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意毁坏财产罪的认定应当考查二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看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只有具有非法实施的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
16、毁坏行为不具有非法性,而是合法的职务行为或者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依照法律和政策而毁坏公私财物(如拆毁违章建筑物等),科技人员为进行研究而进行破坏性的科学实验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非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划定一个认定为犯罪的数额起点,这样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差异很大,但是一般是在本地区盗窃罪定罪起点数额以上。(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问题(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问题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7、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 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采用公开或者秘密的毁灭、损坏的方法,使财物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而后者是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秘密窃取、欺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等手段,非法将公私财物转为己有。2、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同,前者是以公私财物是否已经毁坏标准来判定的;而后者是以是否取得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来确定。3、犯罪目的与动机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不是占有财物,而是将财物加以毁灭或损坏,使其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而后者的目
18、的往往是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犯罪动机一般出于报复、泄愤、不满等,而后者基本上属于非法占有型,其动机往往出于享乐腐化,贪图钱财等,也有少数是因疾病或者家庭困难。(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区别(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区别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的界限中的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的界限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
19、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异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异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客观方面毁坏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具备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任意毁损;只要具备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故意;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扬 帆 启 正 涅 槃 重 生思考题:思考题: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