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精品课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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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 静本章内容1.城乡规划法规概述城乡规划法规概述2.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及框架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及框架3.城乡规划基本法城乡规划基本法4.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文件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文件1.城乡规划法规概述城乡规划法规概述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整体。按构成特点分为按构成特点分为纵向法律体系纵向法律体系和和横向法律体横向法律体系。系。1.1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人

2、大国 务 院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人大 第一等级: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者叫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者叫母法母法,它规定国家的,它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等级: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3、总称。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法律效力和地位法律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如仅次于宪法。如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土土地管理法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等。第三等级: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特指行政法规是特指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由总理批准颁布执行,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由总理批准颁布执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

4、律。如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件。如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自治法规是指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5、自治条例和单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条例。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在广东省,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在广东省,广州、深圳、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珠海、汕头等1919个城市个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如具有地方立法权。如广州市城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等级: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

6、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第五等级:行政规章 规章以部门令或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包含两类:规章以部门令或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包含两类: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以以令令的形式发布的,如建设部的形式发布的,如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

7、管理办法;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有权发布规章的省、市有权发布规章的省、市以以政府令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形式发布的,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2011)(2011)、深圳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1)协 助 国 务院 领 导 处理 国 务 院日 常 工 作;设 立 由国 务 院 组织法规定组成部门(28)履 行 国 务院 基 本 的行 政 管 理职 能;设立 由 全 国人 大 或 人大 常 委 会决定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12)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由国务院决定直属机构(18)主管

8、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由国务院决定办事机构(6)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由国务院决定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27)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设立由国务院决定,为虚设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外交部外交部国防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监察部民政部民政部司法部司法部财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建设

9、部建设部铁道部铁道部交通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水利部农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商务部文化部文化部卫生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审计署 第六等级: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发布的对某制定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的准立法行为的文件。如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的准立法行为的文件。如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在社会领域里也比较常用。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在社会领域里也比较常用。以上六个等级中,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其内容不

10、得与上一级相冲突,同级之间的法律效力不论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其法律效力相同。此外,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单独的规范体系,不属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遵守。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 政 法经 济 法社 会 法刑 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横向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

11、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外交部发布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

12、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8.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的批复通知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法的决定的决定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的决定决定民法商法 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13、之间、公民与法人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范的总和。1.民法民法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4.债权债权5.婚姻家庭继承婚姻家庭继承6.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主体7.证券、期货、债券证券、期货、债券8.海商海商9.保险保险10.票据票据11.租赁租赁行 政 法1.外交外事外交外事2.民政民政3.司法司法4.公安公安5.人事、公务员制度人事、公

14、务员制度6.纪检纪检7.监察监察8.档案档案9.民族事务民族事务10.宗教宗教11.侨务侨务12.港澳事务港澳事务13.台湾事务台湾事务14.教育教育15.科技科技16.文化文化17.新闻出版新闻出版18.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19.体育体育20.医药卫生医药卫生21.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22.城乡建设城乡建设2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24.海关海关25.旅游旅游26.气象气象27.地震与地质灾害地震与地质灾害28.测绘测绘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2城乡规划法规的概念城乡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法规是按照

15、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是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总称。城乡规划法规是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城乡规划法规是城乡规划管理领域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1.2城乡规划法规的概念城乡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法规是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是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总称。城乡规划法规是城

16、乡规划管理领域城乡规划法规是城乡规划管理领域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1.3城乡规划法规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新、修改、补充和废止创新、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法定步骤和方法。一般行政立法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一般行政立法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1)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规划领域内的基本法,属于行政法的范是规划领域内的基本法,属于行政法的

17、范畴。立法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畴。立法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立法的提出)法律立法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与实施)法律的公布与实施(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城乡规划行政法规城乡规划行政法规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城乡规划行政法规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立项)立项2)起草)起草3)审查)审查4)决定与公布)决定与公布(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参照国家法律的立法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参照国家法律的立法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2.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及框架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18、构成及框架2.12.1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构成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构成是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是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国家国家省、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市、县市、县是由是由基本法

19、、配套法基本法、配套法和和相关法相关法组成。组成。基本法基本法:(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基基本本法法配配套套法法相相关关法法其其他他法法配套法配套法:(阐明基本法有关的条款的实施细则):(阐明基本法有关的条款的实施细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建监察规定城建监察规定城

20、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关法相关法:(城乡规划领域外,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的法规):(城乡规划领域外,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21、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行政法规(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22.2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3、地方性法规(省级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立法权城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

22、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5、地方规章(省长、较大的市市长令)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相关法

23、律法规1、法律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1、法律公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防灾减灾法消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物权法循环经济法1、法律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3、部门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1、基础标准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

24、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2、通用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村镇规划标准3、专用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村镇公共建筑用地规划规范3.城乡规划基本法城乡规划基本法3.1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3.1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 1951年2月,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

25、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成为当时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成立,主管全国建筑工程和城市建设工作。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的长期计划,分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建,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以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起,我国进入“一五计划”时期,由国家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1955年,国家颁布了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和城乡规划标准。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

26、文件,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一五计划”时期,城市规划法制建设起步的阶段,对于城市建设能够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58年掀起了“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城市建设也出现“大跃进”形势。城市建设出现了“规模过大、占地过多、求新过急、标准过高”等“四过”问题 1960年11月,在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简单草率地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的决定,导致各地纷纷撤销规划机构,大龄精减规划人员,使城市建设失掉规划指导。1961年1月,中共中央了“调整、巩固、提高、充实”的八字方针,城市规划和建设进入了调整期,通过调整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撤销不够条件的市镇建制,严格控制

27、国家基本建设规模,城市建设有了一些起色。1964年和1965年,城市建设有连续遭受几次挫折。第一,不搞集中的城市,形成了“三线”建设“山、散、洞”的方针。第二,否定城市规划,批判城市规划“只考虑远景,不照顾现实,规模过大,人口过多”等问题。第三,取消国家计划中的城市建设户头,城市建设资金急剧减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原主管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工作机构停止了工作,各城市也纷纷撤销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机构,下放规划人员,销毁档案资料。直到1971年,造成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极为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对城市的规划建设造成了一场历史性浩劫。1972年,国务院转批三部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

28、的几项意见规定:“城市的改建和扩建要做好规划,经过批准,纳入国家计划”,我国城市建设开始出现转机。但由于城市建设问题成堆、积重难返,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依然处于十分薄弱和被动的局面。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屡遭挫折,直到废弃,致使城市建设和管理严重失控,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城市规划法制建设随之停滞不前。1978年3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提出了四点重要意见:一是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的战略方针;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三是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

29、来源问题;四是提出了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开始起草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入了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并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决定以城市规划条例的形式颁布。1984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1987年10月,建设部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促进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理论化、规

30、范化、程序化进程。1988年,建设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首次提出了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1989年年底城市规划法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随后,建设部根据城市规划法颁布了各项配套的法规条例规章,细化和完善城市规划法。地方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适应地方实际的地方规章和技术规范。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基本上形成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的重要时期。21世纪以后,乡村地区的发展,城乡统筹越来越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07年年底,城乡规划法颁布,08年施行,同时城市

31、规划法废止。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城乡统筹时期发展需要的完备法律。从城市规划法发展到城乡规划法,体系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发展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3.2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的基本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原则及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坚持适用、经济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的原则,贯彻

32、勤俭建国勤俭建国的方针。的方针。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为:设部研究,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的原则。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 按照国家行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建制按照国家行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

33、建制设立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直辖市、市、镇。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规划区的区的具体范围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

34、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三个空间范围概念示意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行政许可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辖的责任范围。规划区:城乡规划覆盖的实体范围,城乡规划主导的范围,规划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范围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参与管理的范围ABC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3.3城市

35、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与与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的结构的结构比较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删除)(删除)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修改与补充)(修改与补充)第二章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与补充)(修改与补充)第三章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修改与补充)(修改与补充)第四章第四章

36、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的修改(新增加)(新增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新增加)(新增加)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修改与补充)(修改与补充)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说明说明 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在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充分体现公规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充分体现公共政策的理念或其公共政策性,应共政策的理念或其公共政策性,应围绕围绕“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这一核心构成要这一核心构成要素,以解决素,以解决“公共问题公共问题”为目标导为目标导向调动公众参与与规划的积极性并向调动公众参与与规划的积极性并实现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的有效互动实现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的有效互动,

37、其关系见右图。,其关系见右图。城乡规划法新增的城乡规划法新增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修改修改”和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两章内容说两章内容说明了规划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检明了规划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检查监督等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城乡查监督等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城乡规划法更加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规划法更加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3.4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的修订重点的修订重点 (分析及条目对比)(分析及条目对比)解析解析 1 1)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2 2)城乡规划

38、法强调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城乡规划法强调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39、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

40、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

41、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

42、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

43、行政建制设立的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直辖市、市、镇。本法所。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实行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解析

44、解析 1)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特别特别强调规划公开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特别重视民权民意民权民意的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的环节。2 2)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或者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征求征求专家和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意见。3 3)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经批准后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4 4)

4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服从规划管理,并,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5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解析解析 1 1)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不得修改,

46、并对规划,并对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修改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2 2)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法对“政绩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形象工程”规定了严厉的禁止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性条款,要求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时候,应当,要求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时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的原则。3 3)为了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为了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绩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形象工程”的出现,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的出现,城乡

47、规划法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及及时向社会公布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为。4 4)城乡规划法将城乡规划法将着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以利于防范规划编制,以利于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5 5)城乡规划法严格城乡规划法严格明确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管理行为明确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管理行为,杜绝任杜绝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许可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许可等以权谋私的现象。等以权谋私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总

48、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服从规划管理划管理,并有,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

49、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

50、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草案予以公告以公告,并采取,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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