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论隐患说明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检查结论隐患说明1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7条1次/季度不涉及2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
2、第7.5.2条符合二、给排水1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 3015-2003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SH3016-901. 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2. 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独立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3. 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它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8一12次的通风设
3、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1次/半年不涉及2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符合三、供热1供热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开展隐患排查2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可防止人员烫伤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1次/季度不涉及3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1. 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2. 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
4、流水、长冒汽,所有水线阀门必须保温。3. 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不涉及四、空压站: 不涉及空压站、空分装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07及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等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1次/季度五、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不涉及1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2. 在符合人身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3. 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SH3009的规定。火炬的辐射热不应
5、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1次/半年不涉及2火炬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1.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如氨、环氧乙烷、硫化氢等)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2.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3.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不涉及3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要求不涉及4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5.20条1次/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