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四色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保税港区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把有限的安全监管力量着力应用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领域,便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促使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预警工作,保税港区安委会依托*街道在港区内推动试行企业安全生产四色动态管理办法。第二条 *保税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色是指“绿色,黄色,橙色,红色”,主要是根据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抓典型,以点带面,督促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
2、作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四色动态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保税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归口管理,*街道依据本办法负责港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四色名单的审核、分类、调整、上报工作。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四色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第六条 企业四色动态分类管理主要是依据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分为绿、黄、橙、红。(一)绿色名单分类:合法合规经营,内部安全管理比较规范,安全检查时无较大隐患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情况:1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生产经营
3、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包括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3年内未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分类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二)黄色名单分类:基本合法合规经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能立即整改完成的。(三)橙色名单分类: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但可以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者有下列其中一项或以上情况的:1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包括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有被其他行业领域分类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4经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
4、类存在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5同样的安全隐患3次以上未改正的。(四)红色名单分类:明显逾越“安全红线”,事故风险较大,需要停产整顿的,或者有以下一项或以上情况发生的:1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非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2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
5、安全事故的。7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9经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类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企业的基础色标主要是根据街道前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来分类。后期的色标主要是街道根据有关部门检查结果综合分类,报*保税港区安委会审核批准。第七条 安全生产四色名单不是“终身制”,可以根据企业在后续的安全工作中进行转变,具体如下:(一)由好转差,可以逐级转,也可以越级转:1绿色转变成黄色:出现黄色标识分类情况;2黄色转变成橙色:出现橙色标识分类情况;3
6、橙色转变成红色:出现红色标识分类情况;4绿色可以直接转成橙色、或者红色;出现对应的颜色分类情况。(二)由差转好,可以逐级转,也可以越级转:1红色转其他色;企业申请,*街道审核,港区安委会审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2橙色转黄色:符合黄色分类标准时;3黄色转绿色: 符合绿色分类标准时;4橙色转绿色:符合绿色分类标准时。(三)四色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由街道负责分类,报*保税港区安委会审批。第三章 不同色标企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八条 *保税港区安委会对列入四色动态管理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采取相关奖惩措施。(一)对列入安全生产“红色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制定并落实以下
7、措施:1每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并视情增加执法检查频次;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3建议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等级;4建议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5建议报相关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整顿,直至隐患消除,现场验收合格。(二)对列入安全生产“橙色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每月开展执法检查1次,并视情增加执法检查频次;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3建议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建议相关部门撤
8、销其等级;4建议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三)对列入安全生产“黄色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每季度至少开展执法检查1次,并视情增加执法检查频次;2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四)对列入安全生产“绿色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每年抽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 街道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四色动态管理。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四色动态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年10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