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3.4.4 各种装载易燃、 易爆物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的地坪上,导电地坪应无绝缘油垢,并与接地线相连。带轮子的小车,其轮子应采用有导电性能的材质制作。计量用的台秤、地衡等应用连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小型容器应采用电池夹子、跨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3.4.5 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应尽量选用导电性的材质。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必须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得与皮带有碰刮的现象。02、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4.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 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
2、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5.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03、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14.3.8 甲、乙和丙 A 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14.3.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0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接地措施。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
3、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05、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0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0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时,管道网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08、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2012)9.1.1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备、机壳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09、发生
4、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59-2013)17.0.5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10、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6.4.2 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9.5.3 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1.4.3 医药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1、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2016)8.4.6 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通风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1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6.4.10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13、惰性气体灭
5、火系统技术规范(CECS 312:2012)6.0.5 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系统,应做防静电接地。14、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10.3.4 加氢机和加氢机邻近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15、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 50684-2011)5.3.10 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16、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3.0.2 新建工程项目,应在土建施工时预设防静电接地装置。1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
6、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18、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八十条对法兰跨接防静电有如下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19、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当值超过该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者螺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需要测量法兰之间电阻值,当阻值超过规定时,需要跨接。20、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4 部分制作与安装(GB/T20801.4-2006)第10.12.1条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时,应设导线跨接。2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第7.13.1条规定: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欧时,应设导线跨接,可以看出,工业管道金属法兰是否跨接,需要测量法兰间电阻值。当法兰间电阻值超过0.03时,应设导线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