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第四节、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五节、中立 第六节、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等罪行及其责任 第七节、国际刑事法院2第一节 概说n传统国际法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国际法和战时国际法,也称平时法与战争法。n战争与武装冲突远还不能完全避免。国际法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基础上,为了尽可能地限制和减轻战争所造成的灾难,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形成了旨在对战争与武装冲突加以限制和规范的原则和规则。n战争法发展到现代,在现代国际法中已经逐渐被武装冲突法所取代。3第一节 概说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武
2、装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4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n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法”这一概念正在取代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法”概念。n1625年,荷兰的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全面阐述了传统的和中世纪的战争思想和战争规则,形成了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说体系。n1800年前后,出现了两次“武装中立”,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战争法规则,奠定了近代战争法的基础。n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是第一个战争法公约,开创了正式编纂战争法规的先河。n1864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是第一个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公约。5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
3、发展n近代战争法的发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达到了第一次历史性高潮,其主要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n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争法又有了新的发展,其主要标志是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结,以及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的审判。n随着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战争与武装冲突样式的变化,战争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战争法的概念逐渐有被武装冲突法的概念所取代的趋势。6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一)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二)武装冲突可以是有战争状态的,也可以是没有战争状态的。(三)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四)关于禁止使用武力。7第二
4、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8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n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2.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和其他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改善伤病员待遇的原则、规则和制度。9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n从历史发展看,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可分为两个体系。1、海牙法体系。2、日内瓦法体系。n 两个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n 关于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界定,国际法院在
5、其1997年就“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向联合国大会提供的咨询意见中所指出的。10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1、武装冲突法最明显、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不仅存在于迄今已经制定的许多条约之中,而且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2、武装冲突法的另一个特点是,一些条约虽然已经为新的条约所代替,但长时间内,对于未批准或未加入新约的国家而言,旧约仍然有效。3、武装冲突法领域中修订或编纂公约,目的是使一些原则和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体。11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4、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生的许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中,武装冲突各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存在,因此传统战争法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发生了变化。在武装冲
6、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方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并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这是武装冲突法的又一特点。12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陆战 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13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有关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长期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和广泛的法律效力,并构成武装冲突法的基础。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主要有如下几项。14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一)限制原则(restriction)(二)比例原则(proportion)(三)区分原则(distinction)(四)
7、中立原则(neutrality)(五)“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military necessity)(六)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 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15二、陆战n陆战是最早的战争样式,武装冲突法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很早就适用于陆战。n在迄今为止的国际实践中,被限制或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有:(一)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二)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三)背信弃义的行为(四)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6核弹爆炸瞬间17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n陆战法规和惯例如果能够适用于海战和空战的,都应该适用。但是海战和空战各有自己的特点,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则。
8、(一)海战 1.关于战斗员、军舰和商船。2.海军轰击。3.潜艇攻击。4.水雷和鱼雷。18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二)空战n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宣言;n1923年海牙法学家委员会草拟的空战法规草案;n1907年海牙第十公约的规定。19第四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二、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 三、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特点20一、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1、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是从最初的日内瓦公约发展而成的。2、1864年,在瑞士联邦政府召集的外交会议上,订立了改善战地伤兵境遇的公约,即1864
9、年日内瓦公约。3、1929年日内瓦会议除对1906年改善战场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加以修正和补充外,还订立了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21一、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4、海牙第四公约附件对于占领当局的权力的限制和居民的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5、1949年召开的日内瓦会议通过了的日内瓦四公约,修正、补充了1929年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境遇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及1907年推行日内瓦公约于海战的海牙公约,并产生了一个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22一、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6、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71年和1972年召开了各国专家会议,将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草案提交给197
10、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外交会议”。这两个附加议定书最后于1977年6月8日获得一致通过。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受难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法典得以形成。23二、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一)伤病员待遇(二)战俘待遇(三)战时平民的保护24美国示威者抗议虐囚25三、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特点n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该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为了有效地保护战争受难者,都尽可能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有以下特点:(一)公约不仅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任何其他类型或性质的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
11、状态。(二)公约不仅适用于所有交战方都是缔约国的情况,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参加的战争和武装冲突。26三、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特点(三)公约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四)公约也适用于缔约国的内战。(五)1977年两个议定书扩大了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的适用范围。27第五节 中立 一、中立的概念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28一、中立的概念n中立主要是传统战争法中的一个概念,有下述特征:(一)中立法是规定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目的在于使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二)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是否宣布中立,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但在宣布中立后则引起交战
12、国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战争法中关于中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支配。29一、中立的概念(三)一个国家选择中立地位的方式,可以通过发表中立宣言或声明,也可以不发表宣言或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四)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五)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六)战争法上的中立是国家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地位。30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n1907年签订的海牙公约和1909年发表的伦敦宣言在战争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中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一)中立国的义务n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自我约束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二)交战国的义务n交
13、战国对中立国承担的义务主要也有三个方面,即自我约束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31三、中立制度的变化n在现代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可以明显地看到,传统的中立制度受到了冲击,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原因,一是由于废除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后,不宣而战的武装冲突日益增多,既然不存在战争状态,自然也就没有中立地位;二是当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采取集体安全行动时,没有中立可言。(一)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32第六节 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主义法等罪行及其责任 一、基本概念 二、纽伦堡、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三、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设立33一、基本概念n战争罪和严
14、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等罪行,是指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主义准则的各种犯罪行为。n迄今为止,对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加以制裁和惩罚的实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1993年和1994年由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的第827、995号决议而设立的“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n有关概念的界定参照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的规定。34一、基本概念n前南国际法庭的法庭规约规定,其有权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灭绝种族或危害人类罪的
15、人:(一)严重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形(二)违反战争法和惯例则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三)危害人类罪35二、纽伦堡、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此前,国家的破坏和平等罪行也引起国家责任,责任的形式主要是限制主权和赔偿。事实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往往是个人作出的。因此,对于发动侵略战争,除了国家应负责任之外,还必须追究个人责任。36二、纽伦堡、东京审判及其意义n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I)号决议确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大会的决议,于1950年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
16、n1967年和1968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领土庇护宣言和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补充了两项原则。37三、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设立 (一)前南国际法庭n前南国际法庭成立的法律根据,是联合国宪章第7章和第29条的规定。n由于安理会根据不断收到的有关前南境内普遍发生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报告,断定这一局势已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深信在前南的特殊情况下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将有助于和平的恢复与维持,安理会根据宪章第29条设立一个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即“前南国际法庭”,作为根据宪章第七章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措施。38米洛舍维奇在前南刑事法庭受审39三、前南国际法
17、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设立n前南国际法庭的职权范围主要涉及属事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时管辖权及该法庭和国内法院的并行管辖权问题。n前南国际法庭的组成n前南国际法庭的法官任期。n检察官的职能。n前南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40三、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设立(二)卢旺达国际法庭n卢旺达国际法庭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法庭。n为了审判国际刑事罪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受联大委托,于1994年通过一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并提交联大
18、讨论。联大为此专门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对该规约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1998年6月至7月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规约,从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奠定了基础。41第七节 国际刑事法院 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制定和通过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四、国际刑事法院可适用的法律 五、国际刑事法院可适用的刑罚 六、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七、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42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制定和通过 1、背景 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产生及其生效43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n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n院长会议的组成及主要职责。n预审庭的组成及主要职责。n审判庭的组成及主要职
19、责。n上诉庭的组成及主要职责。n检察官办公室的组成及主要职责。n书记官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44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n国际刑事法院法官的任职。n规约缔约国选举法官的方式。n2003年2月10日,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选出了国际刑事法院18名法官,并将18名法官分为三组,各组法官的任期分别为3年、6年和9年。2003年3月11日,18名法官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45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n国际刑事法院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补充,只有在国家国内审判机构和程序不存在、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国家不愿意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n法院的对人管辖权范围只限于自然人,不
20、能对法人和国家行使管辖权;n对事管辖权范围限于那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即:灭绝种族罪、侵略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46四、国际刑事法院可适用的法律n国际刑事法院应首先适用规约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可视情况适用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及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确定的原则;n在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各国法律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但以这些原则不违反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为限;n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可以适用法院以前的判决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47五、国际刑事法院可适用的刑罚 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罪犯犯罪的具体情节,依照法律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等刑罚。48六、国际刑事
21、法院的诉讼程序n诉讼程序是保证国际刑事法院正常和有效地履行其审判职责,在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适用的一系列程序:(一)调查 (二)起诉 (三)审判49六、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四)判决 (五)上诉 (六)执行 (七)复审50七、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n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7月1日设立以来,已收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数百起案件的受理申请。经过两年多的运作,国际刑事法院已从创立阶段走向开始发挥审判功能阶段。n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593号决议,决定由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审理自2002年7月1日以后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嫌疑人,并要求苏丹政府和达尔富尔地区冲突各方予
22、以积极合作。51七、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n2005年4月5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了51名嫌疑人名单。2005年6月6日,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宣布,国际刑事法院将对达尔富尔地区战争罪嫌疑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将是“公正和独立”的。由于苏丹不是规约缔约国,可以独立行使其国内管辖权,只要能够对达尔富尔地区犯罪嫌疑人进行公正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就没有介入的机会。n由于缺少大国的普遍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和发展将不会是顺利的。但是,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所需要的,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52参考书目1 王铁崖、朱荔荪、田如萱、李久胜、孙华民编:战争法文献集
23、,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2 夏尔卢梭:武装冲突法中译本,1987年版。3 朱文奇:国际人道主义法概论,健宏出版社,香港,1997年版。53参考书目1.Henkin et al.,International Law,Cases and Materials,West Publishing Co.,19802.I.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5th ed.,Oxford,20003.John OBrian:International Law,London,2001.4.I.AShearer,Starkes Internation
24、al Law,11th ed.,Butterworth,19945.MBedjaoui,General editor,UNESCO,19916.MDixon et al.,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3rd ed.,Blackstone,2000 54参考书目7.PMalanczuk,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7th ed.,Rout!edge,19998.PhManin,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Masson,19799.Starkes
25、 International Law,Eleventh edition,1994,by I.A.Shearer.10.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11.王铁崖主编、魏敏副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55参考书目12.李家善:国际法学史新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13.王献书主编、刘海山副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4.奥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中译本,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15.苏科热夫尼科夫主编:国际法,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16.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7版,中译本,第2卷第l、2分册,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56参考书目1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18.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中译本,第1卷第1、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998年版。19.赫德利布尔著,张晓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2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20.美约翰罗尔克编著,宋伟等译:世界舞台上的国际政治(第9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