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留置权留置权 重点知识重点知识 1.留置权:概念、特征、取得、内容 2.留置财产 3.留置权的一次效力和二次效力引读案例引读案例 原告某锅炉安装工程队为被告县造纸厂安装锅炉一台,工程总造价10万元。为降低工程造价,县造纸厂从市造纸厂购买旧锅炉安装,但市造纸厂隐瞒了该锅炉已经报废的事实。安装完毕,在验收时,发现该锅炉是一台报废锅炉,县造纸厂要求安装队赔偿损失,被安装队拒绝,便将安装队停放在工地的一切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留置。安装队起诉要求县造纸厂赔偿损失,县造纸厂以行使留置权抗辩,并反诉原告赔偿损失。第一节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留置权概述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留置权的概念
2、、特征和作用 l(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l(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留置权
3、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 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 留置权为从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l(三)留置权的作用(三)留置权的作用 留置权的作用就是担保债权。留置权担保作用来留置权的作用就是担保债权。留置权担保作用来自于三个方面:自于三个方面:留置权担保作用首先源于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的留置权担保作用首先源于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的留置并保持持续占有。留置并保持持续占有。留置权的担保作用还源于其对债务人所有的留置留置权的担保作用还源于其对债务人所有的留置财产的变价权。财产的变价权。留置权的担保作用还来源于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担保作用还来源于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权。三、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
4、与区别三、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与区别l(一)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性质不同性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是他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是他物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场合,留置权不: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场合,留置权不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还适用于其他债权的场合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还适用于其他债权的场合。标的不同标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的标的并不以物为限,也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的标的并不以物为限,也可以是行为。留置权所得留置的标的仅以物为限,且须与债权相
5、关连。是行为。留置权所得留置的标的仅以物为限,且须与债权相关连。目的不同目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交换履行,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交换履行,留置权的目的在于债权担保的目的在于债权担保。效力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留置权的效力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留置权的效力是物权效力,既可以对抗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任效力是物权效力,既可以对抗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何第三人。l(二)留置权与抵销权(二)留置权与抵销权 性质不同性质不同:留置权的性质是法定担保物权,抵销:留置权的性质是法定担保物权,
6、抵销权是债权性质权是债权性质。效力不同效力不同:留置权有对于标的物的支配权能,抵:留置权有对于标的物的支配权能,抵销权为形成权销权为形成权。依据的债权不同依据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是当事人之间因关于物:留置权是当事人之间因关于物的交付债务与基于该物所生的债务的对立而发生,的交付债务与基于该物所生的债务的对立而发生,抵销权所依据的债权是两个债权法律关系抵销权所依据的债权是两个债权法律关系。目的不同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抵销权的目的在于避免交换给付引起的劳务费用抵销权的目的在于避免交换给付引起的劳务费用的浪费。的浪费。第二节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
7、置权的成立要件一、留置权成立要件概述一、留置权成立要件概述 l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具备一定条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即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成立,发生留置时,即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成立,发生留置权的效力,而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权的效力,而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始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始成立。l留置权成立要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留置权成立要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l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所应具备的事实,包括以下三项:应具备的事实,包括以下三项:
8、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l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的否定条件,即虽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的否定条件,即虽然具备留置权成立的上述积极要件,但因消极要件的存在,然具备留置权成立的上述积极要件,但因消极要件的存在,而使留置权仍不能成立。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通常有以而使留置权仍不能成立。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通常有以下五项:下五项: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须当事人事先
9、无不得留置的约定 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相抵触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l留置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留置权的让与而取得。留置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留置权的让与而取得。l从理论上说,留置权为无专属性的财产权,当然可从理论上说,留置权为无专属性的财产权,当然可以移转,但是基于留置
10、权产生的特殊性,也制约其以移转,但是基于留置权产生的特殊性,也制约其不能完全自由让与。留置权的让与只能与主债权的不能完全自由让与。留置权的让与只能与主债权的让与一同转移,即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让与一同转移,即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让与时,其享有的留置权应一同转移。让与时,其享有的留置权应一同转移。第三节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的一般效力范围一、留置权的一般效力范围 l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原则上应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相范围,原则上应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相同,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
11、权,包括原债同,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权,包括原债权、债权的利息、迟延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权、债权的利息、迟延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因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因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等内容。的损害赔偿等内容。l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权的标的物就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权的标的物就是留置财产。留置权对留置财产所及的效是留置财产。留置权对留置财产所及的效力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在解释上认为力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在解释上认为包括主物、从物、孳息和代位物。包括主物、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l(一)留置
12、权人的权利(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财产占有权留置财产占有权 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留置财产变价权留置财产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l(二)留置权人的义务(二)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财产的义务 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三、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三、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l留置权对于债务人的效力留置权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原有权利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原有权利 债务人行使留置财产的权利受到
13、限制债务人行使留置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 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偿付因留置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偿付因留置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四、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 l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五、留置权的实现五、留置权的实现 l留置权的实现意义,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留置权的实现意义,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的实现。的第二次效力的实现。l留置权实现的程序和条件留置权实现的程序和条件 确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债务宽限期确定留置
14、财产后的履行债务宽限期 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留置财产变价、取偿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l留置权实现的方式留置权实现的方式:折价和变价:折价和变价 第四节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的消灭原因一、留置权消灭原因概述一、留置权消灭原因概述 l(一)留置权消灭原因的概念和类型(一)留置权消灭原因的概念和类型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成立以后至留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成立以后至留置权实现之前,留置权因一定原因的出现置权实现之前,留置权因一定原因的出现而不复存在。而不复存在。留置权的消灭分两种:一是永久消灭;二留置权的消灭分两种:一是永久消灭;二是相对消灭。是相对消灭。l(二)留置权消
15、灭的原因(二)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包: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包括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括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和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因和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l(三)留置权消灭的效力:留置权消灭的效力,(三)留置权消灭的效力:留置权消灭的效力,是消灭留置权法律关系,留置权人和债务人丧失是消灭留置权法律关系,留置权人和债务人丧失这种法律身份,仍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这种法律身份,仍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二、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二、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l(一)标的物灭失(一)标的物灭失l(二)标的物被征用(二)标的物被征用l(三)
16、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三)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三、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三、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l(一)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一)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l(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l(三)留置权被放弃(三)留置权被放弃 四、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四、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 l(一)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一)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l(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l(三)债权清偿期的延缓(三)债权清偿期的延缓【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案例思考案例思考 县造纸厂提供报废的锅炉,由锅炉安装工县造纸厂提供报废的锅炉,由锅炉安装
17、工程队安装,未能通过验收,遂将安装队的程队安装,未能通过验收,遂将安装队的施工车辆、器材等留置。请结合本章内容施工车辆、器材等留置。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思考:(1)县造纸厂留置安装队的汽车等)县造纸厂留置安装队的汽车等财产,成立留置权吗?(财产,成立留置权吗?(2)成立或者不成成立或者不成立留置权的理由何在?(立留置权的理由何在?(3)本案纠纷应当)本案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参考分析意见 在本案中,县造纸厂作为债权人,不能成立留置权,其理由是:第一,县造纸厂对债务人安装队的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没有合法占有。安装队承建锅炉安装工程,这一工地当然是在债权人的范围之内。但是,安装队根据合同约
18、定的义务,是安装锅炉的劳务,而车辆、工具等则是安装队的劳动手段,所有权归安装队,占有权也在安装队,不能因为安装队在县造纸厂院里工作而使它对这些车辆、工具等丧失了占有权。县造纸厂将上述物资均予扣留,没有合法根据,是非法侵害了安装队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占有非法。因此,县造纸厂不具有留置权成立的主要要件。县造纸厂对于安装队实施的行为是非法占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对于造成的散失、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市造纸厂的侵权行为,由于县造纸厂主张采用市造纸厂的旧锅炉且一道看样定购,并由县造纸厂申请取得安装许可证,则对造成的损失,安装队不承担责任,县造纸厂对于市造纸厂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19、。第二,县造纸厂留置的法律根据不当。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县造纸厂本是安装锅炉合同中的债务人,因为它尚有工程费没有结算,但它的留置理由是锅炉报废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是市造纸厂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其债务人不是安装队。县造纸厂与安装队,以及与市造纸厂之间,是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县造纸厂无权留置没有造成该损失的安装队的车辆、工具等物。第三,安装队的动产与该债权债务的产生没有关联。安装队的上述物品,是动产,可以成为留置的标的物,但这些动产与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没有关联:首先,该合同的发生,与劳动工具没有关联,即安装锅炉合同不是由于劳动工具而发生的;如果说该锅炉倒是合同产生的根据,但它又是不动产附属设施,不得留置;其次,欺诈的侵权行为之债,更不是因工具而发生。因此,这些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毫无关联,不得成为留置的标的物。l2重点题重点题(1)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2)留置权成立须要具备哪些要件?)留置权成立须要具备哪些要件?(3)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应当如何确定?)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应当如何确定?(4)简述留置权的实现方法。)简述留置权的实现方法。(5)简述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简述留置权的消灭原因。3.司考题司考题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4.考研题考研题 留置权效力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