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监管红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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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红线培训销售篇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一、一、“监管红线监管红线“培训目的和要求培训目的和要求二、“监管红线”概况介绍三、“监管红线”具体内容目录目录“监管红线监管红线”培训目的和要求培训目的和要求 目的: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红线”培训管理规定(2014年263号)规定,为提高全公司“监管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的经营理念,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对“监管红线”内容做到“知晓、牢记、遵守、执行”,确保其成为每个员工从业上岗的前提。各级管理人员将“监管红线”内容贯穿到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中,带头遵守执行,并细化到

2、每一个环节。培训时间要求培训时间要求:(一)针对在职员工的“监管红线”常规性在岗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学时;(二)针对新员工入司和拟晋升职务员工的专项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建立培训档案建立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自我评价等。员工接受培训的情况将作为员工合规评价的依据之一。“监管红线监管红线”培训目的和要求培训目的和要求一、“监管红线”培训目的和要求二、二、“监管红线监管红线”概况介绍概况介绍三、“监管红线”具体内容目录目录监管红线”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监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根

3、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监管规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得违反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规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得违反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行为将会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任。“监管红线监管红线”概况介绍概况介绍“监管红线”汇编按照公司经营管理不同部门分为22个部分。包括公司治理、机构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用、产品管理、公司治理、机构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用、产品管理、销售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中介渠道、团险渠道、个险渠道、银保渠道、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中介渠道、团险渠道、个险

4、渠道、银保渠道、电话互联网销售渠道、客户服务、保全业务管理、理赔管理、人力电话互联网销售渠道、客户服务、保全业务管理、理赔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小金库检查、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纪检监察、信息资源管理、小金库检查、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纪检监察、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机制、统计管理。披露、应急处理机制、统计管理。我们将按照销售、后援两类将工作中所涉及的制度内容分别进行介绍。一、“监管红线”的目的和要求二、“监管红线”概况介绍三、三、“监管红线监管红线”具体内容具体内容目录目录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 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号)各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险法的合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购买保险的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6、、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 关于印发辽宁人身保险机构产品说明会管理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1224号)第六条第六条产品说明会由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任何个人不任何个人不得举办。得举办。第七条第七条产品说明会承办机构应在举办前向其省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市产品说明会承办机构应在举办前向其省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市分公司或同级营销服务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分公司或同级营销服务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申报材料至少应包含拟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以下内容:(一)召开时间、地点和承办机构。(二)会议议程、使用的课件及其他宣传材料。(三)会议的相关安全保

7、障措施。第八条第八条产品说明会承办机构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中心支公司(市分公司或同级营销服务部)备案备案,备案内容除申报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说明的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二)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人为删减、剪接和编辑,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和声音可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的讲解情况。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2、产品说明会由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任何个人不得举办。、产品说明会由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任何个人不得举办。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 第

8、十一条第十一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其他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由其授权印制,其他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印制。由其授权印制,其他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印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产品说明会课件及讲解过程中不得以与保险产品无关的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社保和其他同业产品等进行片面比较;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不得承诺、夸大收益;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不得提供关于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片面、虚假信息;不

9、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销售误导;不得进行同业诋毁;不得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会的有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年。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2、产品说明会由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任何个人不得举办。、产品说明会由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任何个人不得举办。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 关于执行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的通知(辽保监发2009109号)三、各省分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并单独列示书面形式

10、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并单独列示。四、各省分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同时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有效,并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五、各省分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3、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

11、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并单独列示。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示书,并单独列示。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单的签字时间。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 关于执行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的通知(辽保监发2009109号)八、辽宁保监局将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省分公司和代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则:3、通过个人代理

12、、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并单独列示。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提供投保提示书,并单独列示。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 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辽保监中201414号)一、各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13、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保监局提交有关材料。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4、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管理销售行为管理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年。对每人每次

14、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八、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5、人身保险公司可以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赠送保险行为、人身保险公司可以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

15、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5139号)销售人员展业前,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进行执业登记。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从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人员执业证书持证率应当达到持证率应当达到100%。罚则: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6、的罚款。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六条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17、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2、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18、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

19、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2、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益演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

20、念。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要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2、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

21、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要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发挥客户回访对销售误导的防治作用,不得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要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由投保

22、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基准内容。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2、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的免责事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

23、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则:2、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

24、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3、保

25、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销售行为及销

26、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第二十四条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

27、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第二十四条四条(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28、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

29、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则: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

30、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

31、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4、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 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

32、下的罚款。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则:4、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 中介渠道中介渠道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第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中介业务管

33、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包括手续费)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1、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4、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2、中介禁止性行为、中介禁止性行为 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法第一百

35、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则:2、中介禁止性行为、中介禁止性行为 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

36、格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第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3、保险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保险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保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应当向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应当向具有合格资质

37、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则:3、保险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保险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包括

38、有效的营业执照、保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应当向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应当向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第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07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代理人根据保险人代理

39、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经纪人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佣金金额由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手续费标准约定手续费标准 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

40、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则: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手续费标准约定手续费标准 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

41、过保险代理人、保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5、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台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台账,建立中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建立中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

42、合规经营档案。罚则:同第4项内容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6、中介机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中介机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内容。罚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

43、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7、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罚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

44、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8、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

45、面应履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第五条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9、手续费应当由省公司统一支付、手续费应当由省公司统一支付 罚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

46、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第五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式支付。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10、中介业务手续费不得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中介业务手续费不得采用现金方式

47、结算。罚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第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销售行为

48、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10、中介业务不得坐支保费。、中介业务不得坐支保费。罚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9、令2009年第4号)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编造虚假中介业务假中介业务、虚构个虚构个*险代理人资料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政策依据:1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虚构中介业务、虚列中介费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虚构中介业务、虚列中介费用。罚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50、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227号)一、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三、不得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增列有关内容取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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