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doc第一篇:百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doc百顺农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的经营信誉,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严把商品质量准入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个体经营者在购进、仓储、销售环节中,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要通过采取索证索票等方式,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职责。检查验收内容:(1)检验“两个主体”即供货商和生产单位的经营资格;(2)索取检查有关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3)查验商
2、品供货、生产主体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4)向供货单位索取批次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检疫证明等;(5)对商品的标识以及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6)商品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必须将索取的有关证明及资料复印件归类立档,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7)质量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以便作出相应处理。第二条商品检查验收合格后,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流向等内容。第三条个体经营者商品检查验收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商品质量鉴别水平,通过加强自身防范,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同时积极向工商部门提供有关资
3、料,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市场工作人员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自觉遵守诚实守信讲究质量的职业道德,增强质量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抵制假冒伪劣和一切违法食品的流通。第五条严格遵守国家对食品质量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第六条食品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收货工具,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第七条食品个体经营者应当热情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应当主动下柜,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第八条食品个体经营者不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及正规进货渠道、“三无”(无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和厂址)食品和不执行国家标准的食品。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主动向销售人员索取销售凭证,售货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名称和实销金额无条件出具销售凭证,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凭凭证直接向本市场个体经营者要求退货,个体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或向12315举报中心举报,因食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本市场个体经营者负责赔偿。第十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应建立的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凡购入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书、进口食品有效商
5、检证明、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食品合格证明。第十一条个体经营者对直接从种植户、养殖户中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省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二条个体经营者对购进的各类食品,还应按规定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台账应当注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三条个体经营者对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证、质量认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名称或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专人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
6、食品购入之日不少于2年。第十四条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是指市场个体经营者如实记载食品购进、销售、检测和场内经营者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以备检查的一项制度。第十五条市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十六条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验、检查、抽查中发现影响危机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必须坚决清退出市。第十八条本市场禁止经营下列食品:(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持期、保存期、储藏说明、产品执行
7、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式和适宜人群;(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6)经感观鉴别已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8、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x年十一月一日百顺农贸市场保洁制度第一条禁止门面经营者在门面外摆摊,不得随意在建筑物上张贴、涂画、悬挂经营性招贴物;产生的污水必须排入污口,严禁直接排入市场。随时保持门前干净、卫生、整洁。第二条督促经营者主将产生的垃圾进行袋装或筐装,随时保持摊位及摊位四周干净、整洁。第三条随时保证各通道畅,严禁经营者在通道上堆放货物及杂物。第四条督促摊位的用水必须倒入排水设施,四周
9、随时保持整齐、清洁。同时,用水必须进入排水沟,避免因水溢出而产生污水乱流。第五条蔬菜批发区域内,不能乱堆乱放。如果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应立即清扫成堆,放入垃圾池。第六条对禽类的经销区域,必须严格要求做到随时对禽类粪便等废弃物的清扫,并保持摊位四周干净、整齐。禽用设施尽可能用纸壳或塑料薄膜垫底,散场后彻底清扫干净。第七条市场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清扫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带,保持市场容貌的清洁美观。第八条市场保洁员必须每天清扫场地,冲洗厕所,并经常在市场巡视,及时清除垃圾,监督各经营户与进场人员遵守卫生制度。第九条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垃圾一律倒入垃圾桶,实行自搞卫生与清洁工清扫相结合,共同做好保洁工
10、作。第十条凡进场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乱丢瓜果纸屑、货物包装物,不随地大小便、不乱丢边角废料等,以保证市场整洁美观。第十一条市场定期组织大扫除,凡场内人员,人人有责,对违反卫生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织金县同成商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xx年十一月一日百顺农贸市场“整脏治乱”制度为加强市场管理,进一步落实“整脏治乱”各项工作措施,维护市场卫生和交易秩序,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工商、城管等部门开展“整脏治乱”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计量、安全等设施,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人员,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工商、卫生、城管
11、等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第二条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整脏治乱”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第三条督促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第四条对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掌握基本情况,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摊位必须实行亮证亮照经营。第五条严禁占道经营和门面延伸等行为。第六条市场内经营者必须落实门前摊前“三包”卫生责任,要求做到“三有”(有防蝇防尘设备、有盛装垃圾的筐、桶或袋、有相应的垃圾处理措施),坚决杜绝“三乱”(乱排、乱倒、乱丢),保洁人员要及时清扫市场内
12、垃圾。第七条市场内宰杀活禽活鱼的经营户要设立封闭式垃圾桶,血污、碎鸡毛及时清洗干净,下水设施必须畅通,确保无暴露垃圾。第八条市场经营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倾倒垃圾,清运时间过后必须用垃圾袋盛装保管。第九条确保市场内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的各类户外广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广告、特别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摊店。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作为“整脏治乱”第一责任人,通过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把“整脏治乱”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落实到具体
13、的工作中,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工作失职、工作不作为,不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织金县同成商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xx年十一月一日百顺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职责第一条促进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内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协助工商、公安、税务、物价、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消防和检疫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和制止市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第三条协助工商、物价、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消防和检疫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畜产品、其他农副产品入场交易。第
14、四条依法收取市场内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与进场固定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行为实施管理。第五条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市场经营秩序、防火、卫生保洁、治安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按照市场内经营产品的种类划行归市,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第七条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第八条经常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干部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第九条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15、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织金县同成商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xx年十一月一日百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市场消防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条经常对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维护市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第三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市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和销售,一经发现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处理。第四条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
16、挪用、拆除、停用市场内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第五条加强市场内部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增强扑救火灾和抢险的能力。第六条发现火灾时,立即报警。一旦发生火灾,市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并接受事故调查和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七条自觉和主动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对市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在市场内的公共设施,必须自觉维护。对他人损坏公共设施的,市场管理部可当场作出照价赔偿、修复的决定,并督导执行。第九条凡蓄意损毁、拆卸、破坏市场的一切公共设施,并据为已有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织金县同成商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xx年十一月一日百顺农贸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一条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原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第二条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费。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第四条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第五条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穿着统一、言语严谨、服务热情。织金县同成商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xx年十一月一日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
18、步推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
19、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
20、(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
21、,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
22、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23、、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五)市场开办者
24、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25、,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
26、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请保留此标记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
27、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第三章市场经营者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一)市场经营者应实
28、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
29、,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
30、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
31、商品或者服务;(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第x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第x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
32、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
33、,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
34、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
35、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第四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
36、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第五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江口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1、市场经营户在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销售商品,在规定摊位范围经营。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市场各项费用。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8、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集镇治安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理,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