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 、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二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三 、 采 购 控 制 管 理 办 法四 、 成 本 管 理 办 法五 、 费 用 管 理 办 法六 、 存 货 管 理 制 度七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八 、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九 、 往 来 结 算 管 理 办 法十 、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制 度十 一 、 现 金 管 理 制 度十 二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制 度十 三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损 失 处 理 制 度十四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十 五 、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制 度 规 定十 六 、 会
2、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十 七 、 财 务 工 作 考 核 办 法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一为 了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行 为 , 加 强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 。 根 据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股 份 制 试 点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况 和 公 司 章 程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木 规 定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制 定 本单 位 的 财
3、 务 管 理 办 法 , 并 报 公 司 审 批 备 案 。1 会 计 制 度公 司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2 会 计 年 度采 用 公 历 年 制 , 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3 记 账 本 位 币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4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计 帐 基 础 ,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 ; 各 项 资 产 除 按 规 定以 评 估 价 值 计 价 外 , 均 以 实 际
4、成 本 计 价 。5. 外 币 业 务 的 核 算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时 , 按 当 月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帐 木 位币 记 账 。 外 币 账 户 的 外 币 余 额 期 末 时 按 照 期 末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按 照 期 末 汇 率折 合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账 面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作 为 汇 兑 损 益 , 计 入 当 期损 益 ; 属 于 筹 建 期 间 的 , 计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属 于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有
5、关 的 借 款 产 生 的汇 兑 损 益 , 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6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以 持 有 时 间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到 期 ) , 流 动 性 强 ,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金 额 现 金 ,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作 为 确 定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标 准 。7 短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短 期 投 资 , 是 指 能 够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 年 ( 含 1 年 ) 的 投 资 包括 股 票 、 债
6、 券 、 基 金 等 。 短 期 投 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核 算 :(1) 短 期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照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 短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的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礁定 : 以 现 金 购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税 金 、 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用 。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核 算 , 不 构 成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投 资
7、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短 期 投 资 ,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短 期 投 资 ,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8、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费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2 ) 短 期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 , 于 实 际 收 到 时 一 , 冲 减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3) 处 置 短 期 投 资 时 , 将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 作 为 当 期 投资 损 益 。(4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 对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9、 的 差 额 ,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8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1) 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为 , 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者 死 亡 ,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或 者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偿 债 义 务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回 的 应 收 款 项 。(2)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的 范 围 : 公 司 的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帐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均 计 提坏 帐 准 备 。(3) 坏 账 损 失 的
10、核 算 方 法 为 备 抵 法 。(4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 对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为 : 1 年 以 内 计 提 3% ; 1-2 年 的 计 提 5% ; 2-3 年 的 计 提 10 ;3-5 年 的 计 提 15% ; 5 年 以 上 的 计 提 80%9 存 货 核 算 方 法(1) 存 货 分 为 库 存 材 料 、
11、库 存 商 品 、 开 发 成 本 、 开 发 产 品 、 工 程 施 工 、 周 转 材 料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及 低 值 易 耗 品 。(2 ) 各 类 存 货 的 购 入 与 入 库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发 出 材 料 及 领 用 库 存 商 品 时 按 先 进 先出 法 计 算 确 定 ; 工 程 施 工 、 开 发 产 品 转 出 按 个 别 计 一 价 法 结 转 ; 周 转 材 料 领 用 时 按 3 年 摊 销 ;低 值 易 耗 品 领 用 时 按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3)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
12、并 在 年 末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 盘 盈 、盘 亏 结 果 ,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 冲 减 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处 理 。( )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的 核 算 方 法 , 购 入 或 以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尚 未 开 发 或 建 造 自 用 项 目 前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核 算 , 并 按 受 益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待 开 发 商 品时 ,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开 发 成 本 ;
13、 利 用 土 地 建 造 的 自 用 等 项 目 时 , 将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5)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 均 按 照 决 算 值 计 入 工 程 成 本 。(6)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按 预 计 15 年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由 于 存 货 遭 受 毁 损 ,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和 销 售 价 格 低 于成 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存 货 成 木 不 可 收 回 的 部 分 , 期 末 采 用 成 木 与 可 变
14、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价 原则 ,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一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10 维 修 基 金 的 核 算 方 法维 修 基 金 由 购 房 者 按 购 房 款 2% 的 比 例 缴 交 , 由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物 业 管 理 机 构代 管 , 在 银 行 专 户 存 储 , 专 款 专 用 , 用 于 住 宅 原 体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保 修 期 满后 的 维 修 、 养 护 、 更 新 。11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核 算 方 法质 量 保 证 金 按 照 工 程
15、 造 价 的 5%-10 提 取 。 于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后 , 根 据 工 程质 量 情 况 结 算 。12. 借 款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公 司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借 入 资 金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 在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之前 , 计 入 开 发 成 本 或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13 长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在 取 得 时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入 账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 以 现 金 购 入 的 长 期 股
16、 权 投 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支 付 的 税 金 、 手 续 费等 相 关 费 用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利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减 去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后 的 差 额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 。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17、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木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分 别 采 用 成 本 法 或 权 益 法 核 算 。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本 总 额 20% 以 下 , 或 虽 占 20% 或 20% 以 上 , 但 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18、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20% 或 20% 以 上 , 或 虽 投 资 不 足 20 但 具 有 重大 影 响 的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 ( 不 含 50 )以 上 的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2 ) 长 期 债 权 投 资在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减 去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未 到 期 债 券 利 息 和 计 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相 关
19、 税 费 , 与 债 券 面 值 之 间 的差 额 作 为 债 券 溢 价 或 折 价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于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 , 采 用 直 线 法摊 销 。(3)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公 司 期 末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经 营 状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 并 且 这 种 降 低 的 价 值 在 可 预 计的 未 来 期 间 内 不 可 能 恢 复 时 ,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20、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资 减 值 准 备 。14.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和 折 旧 方 法(1)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年 限超 过 一 年 ,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 。(2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计 算 , 并 按 分 类 折 旧 率 计 提 折 旧 , 预 计 残 值 率为 3%-5%.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及 折 旧 率 如 下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年 折 旧 率 (
21、 )房 屋 及 建筑物 35-15 2.71-6.47构 筑 物 及 其 他 辅 助 设 施 ( 管 道 沟 槽 ) 28-15 3.46-6.47机 器 设 备 8-5 11.88-19.40运 输 设 备 6 16.17、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8-5 11.88-19.40(3)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或 者 年 度 终 了 如 果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市 价 持 续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 、 损 坏 、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 按 一 可 收回 金 额 低 于 其
22、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固 定 资 产 按 单 项 资 产 计 提 固 定资 产 减 值 准 备 。(4 ) 年 末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 盘 盈 、 盘 亏 结 果 ,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 冲 减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 处 理 。15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方 法(1 ) 在 建 工 程 以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2) 所 建 造 的 资 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 按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或 根 据 工
23、 程 预 算 、 造 价或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估 价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3) 因 在 建 工 程 借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在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计 入 工 程 成本 , 之 后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4 )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对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的 减 值 , 如 长 期 停建 并 且 预 计 在 三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按 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提 减 值 准 备 。1
24、6 借 款 费 用 核 算 方 法(1) 借 款 费 用 是 指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辅 助 费 用 ( 包 括 手 续费 等 ) ,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2 ) 当 同 时 满 足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这 三 个 条 件 的 , 在 所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使 用 状 态 前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予 以 资 木 化
25、。(3) 资 本 化 率 的 确 定 原 则 为 : 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只 借 入 一 笔 专 门 借 款 , 资 本 化 率为 该 项 借 款 的 利 率 ; 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借 入 一 笔 以 上 的 专 门 借 款 , 资 本 化 率 为 这 些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4 ) 资 本 化 金 额 以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与 资 木 化 率 相 乘 计算 。17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和 摊 销 方 法(1) 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 自
26、 取 得 当 月 起 在 受 益 期 限 内 分 期 平 均 摊销 , 计 入 损 益 。 无 形 资 产 在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支 出 , 应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对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帐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量 ,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8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方 法(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形 成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2 ) 开 办 费 支 出 , 在 开
27、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起 一 次 计 入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期 的 损 益 。(3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限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孰 短 的 期 限内 平 均 摊 销 。(4 ) 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19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商 品 销 售 : 在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 公 司 不 再 对 该 商品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 , 相 关 的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28、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 并 且 与销 售 该 商 品 有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时 ,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2 ) 提 供 劳 务 :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相 关 的 劳 务 收 入 。 并 以 劳 务 合 同 的 总 收 入 、劳 务 的 完 成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价 款 能 够 流 入 ,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完成 劳 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为 前 提 。 如 提 供 的 劳 务 合 同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开
29、始并 完 成 的 , 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 利 息 收 入 , 按 使 用 现 金 的 时 间 和 适 用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他 人 使用 本 公 司 非 现 金 资 产 , 发 生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按 有 关 合 同 、 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算 确 定 。 上 述 收 入 的 确 定 并 应 同 时 满 足 :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30、可 靠 的 计 量 。(4 ) 建 筑 施 工 收 入以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或 工 程 阶 段 , 并 经 建 设 方 签 证 后 确 认 收 入 。当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时 ,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确 认 各 月 收 入和 费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的 确 认 方 法 为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占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5)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比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20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采 用
31、 应 付 税 款 法 。21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准 和 编 制 方 法(1)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将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 ( 不 含 50% ) 以 上 或 虽 不 足 50 以上 但 能 够 实 质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2) 合 并 时 对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统 一 按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3) 合 并 时 与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交 易 、 资 金 往 来 等 均 已 在 合 并
32、 报 表 时 予 以 抵 销 。(4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数 额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数 额 减 去 本 公 司 所 拥有 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的 数 额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木 年 度 实 现 的 损 益 扣除 本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 。三 、 税 项1. 增 值 税 :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适 用 税 率 6%,17% 。2. 营 业 税 :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 商
33、 品 房 销 售 收 入 、 娱 乐 业 收 入 、 租 赁 收 入 、 柜 台 收 入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适 用 税 率 3%-20%.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7 、 5 计 缴 。4. 教 育 费 附 加 : 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3% 计 缴 。5.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舞 厅 收 入 执 行 关 十 开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的 通 告 适 用 费 率3 。6. 房 产 税 : 按 房 屋 租 赁 收 入 之 12% 计
34、缴 , 按 房 屋 原 值 减 征 30% 后 的 1.2% 计 缴 。7. 所 得 税 : 经 营 所 得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 税 率 33 。根 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新 政 办 函 【 200242 号 文 批 准 , 同 意 新 疆 城 建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在 2001 年 到 2010 年 期 间 , 减 按 巧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 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 。( 五 )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内 部 会
35、计 管 理 制 度根 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公 司 管 理 的需 要 ,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的 要 求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本 制 度 适 应 总 公 司 、, 。 股 子 公 。 。 照 执 、 。1,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一 ) 应 当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二 ) 应 当 体 现 木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 业 务 管
36、理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三 ) 应 当 全 面 规 范 木 单 位 的 各 项 会 计 一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 保 证 会 计 工 作 的有 序 进 行 。( 四 )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 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 。( 五 )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六 ) 应 当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不 断 完 善 。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体 系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单 位 领 导 人 、 总 会 计 师、 会 计 部 门 及 其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37、职 责 、 权 限 ;会 计 部 门 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关 系 : 会计 核 算 的 组 织 形 式 等 。 3.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 备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标 准 ; 各 会计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员 和 具 体 分 工 ;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轮 换 办 法 ; 对 各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考 核 办法 。 、 帐 务 处 理 程 序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会 计 科 目 及 其 明 细 科 目 的 设 置 和 使 用 ; 会 计
38、凭 证 的 格 式 、 审 核 要求 和 传 递 程 序 ;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 会 计 帐 簿 的 设 置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的 种 类 和 要 求 ; 单 位会 计 指 标 体 系 。 、 内 部 牵 制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的 原 则 ; 组 织 分 工 ; 出 纳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限 制 条 件 ;有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权 限6. 稽 核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稽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具 体 分 工 ;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责 、 权 限 ; 审 核会 计 凭 证 和 复 核 会
39、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的 方 法 。 、 原 始 记 录 管 理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原 始 记 录 的 内 容 和 填 制 方 法 ; 原 始 记 录 的 格 式 ; 原 始 记 录 的 审 核 ;原 始 记 录 填 制 人 的 责 任 ; 原 始 记 录 签 署 ; 传 递 、 汇 集 要 求 。8、 一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内 洁 拒 女 乱 一 定 额 管 理 的 范 围 。 制 定 和 修 订 定 部 拍 勺 依 据 二 程 序 私 方 法 卜 定 澎 卜、 迫 业 如 升 书 翻 裤 夸 按 和 奖 惩 为 程 痔 。9,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40、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 财 产 清 查 的 组 织 ; 时 产 清 查 的 期 限 和 方 法 ;对 财 产 清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 对 财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奖 惩 办 法 。to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人 员 和 审 批 权 限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程 序 ; 财 务 收 支 审批 人 员 的 责 任 。11 、 成 本 核 算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成 本 核 算 的 对 象 ; 成 本 核 算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成 本 、
41、分 析 等 。12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主 要 内 容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组 织 程 序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具 体 方 法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报 告 的 编 写 要 求 等 。采 购 控 制 管 理 办 法一 、 目 的 :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 与 审 批 控 制 要 符 合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采 购 计划 的 能 纳 入 公 司 整 体 运 作 计 划 , 有 利 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 有 利 于 公 司整 体 资 金 动 作 计 划
42、 。二 、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 子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 。三 、 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 、 审 批 、 采 购 :( 1 ) 各 分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客 户 订 单 、 对 市场 的 预 测 、 耗 用 定 额 、 上 年 度 相 关 数 据 等 , 制 定 原 辅 料等 各 项 存 货 耗 用 计 划 ( 分 月 反 映 ) , 制 定 采 购 计 划 ; 各 分公 司 根 据 各 自 的 各 项 存 货 耗 用 计 划 , 结 合 库 存 情 况 的 分析 制 定 各 项
43、 存 货 年 度 需 求 计 划 ( 分 月 反 映 ) ( 含 劳 务 耗 用计 划 ) 并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 2 ) 经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 依 照 “ 预 算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程 序 ”的 控 制 流 程 报 公 司 管 理 层 决 策 审 批 , 公 司 总 经 理 享 有 年度 采 购 计 划 的 审 批 权 限 。( 3 ) 经 审 批 的 需 求 计 划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汇 总 , 并 据 此 编 制 年 度采 购 计 划 。( 4 ) 各 采 购 部 门 按 月 编 制 实 际 采 购 额 与 计 划 差 异 报 告 ,
44、分 析差 异 原 因 。 对 于 超 过 标 准 的 差 异 , 应 及 时 更 新 采 购 计 划 ,并 按 上 述 序 重 新 审 批 。( 5 ) 月 采 购 计 划 经 财 务 部 复 核 , ( 与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 资 金 计 划比 较 ) 符 合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 , 由 财 务 签 署 意 见 确 认 , 并由 不 得 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批 准 采 购 。( 6 ) 采 购 金 额 超 出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 , 由 财 务 部 签 署 说 明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确 认 并 说 明 原 因 后 , 报 请 总 经 理 批
45、 准 。四 、 购 买 大 宗 材 料 过 程 控 制 :( 1 ) 保 证 所 有 大 宗 、 重 要 原 物 料 的 采 购 都 有 合 同 保 障 。 合 同的 形 式 、 内 容 符 合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合 同 的制 订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关 于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的 要 求 。 财 务 部 门对 采 购 价 格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合 同 评 审 单 上 签 署 意 见 。(2 ) 大 宗 原 物 料 物 资 的 请 购 审 批 程 序 : A 、 须 由 有 请 购 权 的部 门 结 合 物 资 需 求 分 析 提 出 请 购 申 请
46、 。 B 、 请 购 计 划 必须 按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来 制 定 , 在 请 购 计 划 中 应 详 细 注 明 所购 物 资 的 月 计 划 生 产 耗 用 量 、 现 有 库 存 量 及 请 购 量 , 交说 明 质 量 标 准 。 C 、 原 料 物 资 耗 用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对 请 购计 划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 D 、 仓 储 部 门 的 物 资 管 理 人 员根 据 库 存 数 量 明 细 账 , 审 查 请 购 物 资 品 种 、 数 量 的 合 理性 , 并 签 署 仓 储 部 门 的 意 见 。 E 、 财 务 地 请 购 金 额 估 算的
47、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并 签 署 意 见 。 总 会 计 师 和 总 经 理 分别 根 据 其 审 批 权 限 , 对 请 购 计 划 进 行 分 级 审 批 、 签 字 。( 3 ) 经 审 批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请 购 申 请 , 物 资 使 用 部 门 选 择 经供 应 商 评 审 小 组 评 比 最 合 适 的 供 应 商 , 并 订 立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签 定 后 , 采 购 部 门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与 请 购 计 划 发 出 采购 定 单 , 组 织 所 购 货 物 的 运 输 与 交 接 , 并 转 入 “ 外 购 存货 的 验 收 入 库 控 制 ” 流 程 。( 4 )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科 对 所 购 物 资 在 付 款 时 做扣 恰 当 的 质 量 保 金 做 负 债 处 理 。五 、 一 般 存 货 采 购 过 程 控 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