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目录见附件。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
2、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
3、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考核发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考核发证机关可依法委托市(地)级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第二章 培 训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本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凭学历证明可免予培训。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煤矿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依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及时报送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选送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工作,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特种作
5、业人员考核应当建立相应考试题库。第十三条 承担考试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人员和考试管理制度等条件,并定期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考试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按规定参加培训后,持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承担考试工作的单位申请参加考试。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承担考试工作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特种
6、作业操作证。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审核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以下称持证人)证书遗失的,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7、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换发。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审验的;(五)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操作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本条(四)、(五)项情形之一,未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应当公告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第四章 复 审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原考
8、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复审手续。跨地区从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向发证地、从业地或者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复审。第二十三条 复审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记录。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复审机构申请再次复审,考核发证机关可以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
9、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地区从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六章 罚
10、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原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3次以上的;(二)持证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持证人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持证人与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的有关信息不相符的。第二十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培训资质证书:(一)超出
11、安全培训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二)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转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统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专职教师未经培训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
12、、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让、出租、出借、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复审收费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五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13、发证工作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1.1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
14、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
15、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
16、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
17、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 煤矿安全作业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5.3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
18、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5.6 煤矿主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主要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主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5.7 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操作采煤机,从事落煤、装煤工作,负责采煤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采煤机作业。5.8
19、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5.9 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
20、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6.2 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氧化铝厂赤泥库的尾矿作业。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4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也叫撬毛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
21、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 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 冶金生产安全作业8.1 煤气防护作业指冶金企业内发生煤气事故后,专门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救护,以及对煤气泄露进行现场处置。适用于钢铁企业煤气中毒人员的救护、煤气泄漏的现场处置,以及大型煤气作业的专业监护。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安全自动化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
22、,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
23、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节能AMV法,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7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直
24、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
25、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
26、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
27、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4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 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6化工安全自动化仪表作业指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11 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