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DOC 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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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结合我区教师 “区管校聘” 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特制定萧山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实施目标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活力,开发教师潜能,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品质发展。二、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在编公办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三、实施对象对未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不能履行教学岗位职责的教师,按照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相关条

2、款退出教学工作岗位。四、实施形式转岗、待岗学习、解聘。五、实施条件(一)学校按照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教2018101号)、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完成竞聘上岗工作。(二)学校与上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实施对教师的评估和考核。竞聘未上岗的教师实施转岗或待岗学习。(三)对新进教师和引进人员,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本细则应通报、告知全体教职工。六、实施内容(一)转岗或待岗学习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

3、,应当予以转岗或待岗学习:(1)教师无法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2)未能竞聘上岗又不服从教育局调剂的教师;(3)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2.对以上情形的教师,学校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实施转岗的,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实施待岗学习的,由上期聘用学校落实导师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3.待岗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相关学校组织实施。待岗教师待岗第一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待岗教师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

4、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二)解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的通知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1)严重违反工作规程,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2)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影响恶劣的;(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

5、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6)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8)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9)待岗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2.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6、4)依法服兵役的;(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七、保障措施(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1.各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区教育局审核并备案。2.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公办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7、或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3.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师德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者实行一票否决。(二)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或解聘的教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委办备案。(三)教师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编办备案。(四)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萧山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实施。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五)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学习、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逐级向学校竞聘工作仲裁小组、区教育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萧山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细则由萧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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