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培训讲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培训讲义一、当前税法存在的弊端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大,现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 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 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年内资企业平均 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税负为15%,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为了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想方设法要 将现行的企业变成一个外资,或新办的企业直接办成外资,然后 再收购内资企业,间接将这个内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这样一来 就产生了一些漏洞,比如返程投资严重,返程投资是指一个
2、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 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经过返程投资使中国的钱都 流向了外国,其目的就是用这些钱在这些地方投资或新办一个外 资企业,或者先在这些地方办一个空壳公司,然后再收购国内的 企业变成一个外资企业,因为在这些地方办一个公司非常简单, 也不需要在那里办公,现在香港就有这方面的专门服务,花个一 两万美元,就能够在这些地方注册一个公司,像中国移动、中国 网通、香港中银都是经过这种形式,然后在香港上市的。这些都 是国有控股的,资金还不会怎么流向国外,但对一些民营企业来 说,就能够选择把钱留在国外,就不能控控制了。从明年开始这样做就没有意义了,另
3、外还有就是我们内地区之间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像特区的税率为 15%,沿海开放城市的税率是 24%,经济 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15%的税率,引起了跨地区注册,而且有好多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还在内地,也是为了享受这种 优惠,新的税法尽量就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享受特殊的 税税率,避免企业为了避税而作这种跨要地区的筹划。二、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 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米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 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
4、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 建立。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 不平、苦乐不均。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三、出台时机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一)当前中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二)中国入世后过度期即将结束,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将大大放宽或相继取消;(汽车
5、行业、保险行业,纺织行业的保护期已经结束了,如果再不统一税法的话将会影响竞争能力)(三)近年来中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税制改的成本。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 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 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 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 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四)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立法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当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 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 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 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 备性和前瞻性。5、理
7、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五、新税法的特点统一的税法统一的税率统一的扣除统一的优惠六、新税法的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是规定一些有关企业所 得税法的原则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纳税 人的种类划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纳税对象、税基)以及企 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等。这些内容都是属于统领全法的纲领性内 容和税收基本要素,国此作为第一章“总则的内
8、容”一、纳税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 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居 民企业判断的标准很多,“登记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地 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结合我们的实际上,新税法 采用了 “登记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 法,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
9、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 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 制的机构。从财务核算、人员、财产、生产经营在哪里,如果能 实施全面的管理控制就是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 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
10、机构;(二)农场、工厂、开采白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营业代理人;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 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 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她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六)其它机构、场所。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
11、 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 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它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瑞士手表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代表处,另在十个大城市设六修理部,那么只能就代表 处和修理部征税),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弄清境内、境外所得,其次弄清什么是实际联系)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财产所
12、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 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 在地确定;(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 在地确定;(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 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其它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 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财产等。比如瑞士手表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代表处,而且这个代表处 的机构比较大,属于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中国代表处向越南进 行投资或对越南某个项目进行管理,所得
13、在越南,可是与中国代 表处有实际联系,就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 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指: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 所得股息:比如说一个美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办企业,这个公司向 美国公司分股息的时候,美国公司应该在中国纳税,可是美国公 司没有来,但在中国有投资,是来源于中国所得,应纳税。利息,如美某某国银行向中国提供贷款,她取得利息的时 候,我们中国可就其贷款的利息先提出所得税,我们一般叫预提 所得税。特许权使
14、用费,一个德国公司向齿轮厂转让一项技术,买技 术的公司要向德国付钱,付钱的时候就要所税先扣下来。再如,美国的福特公司,在中国有一个代表处,但她转让技 术时并没有经过这个办事处,而是由总公司直接转让的,这就是 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实际联系。也是预提所 得税。二、税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水平。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 (地区)平均税率为28.6%,而中国 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 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 7个百 分点。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 3.6个百分点。这在中国周围几个 国家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的
15、。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 20%。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非居民企业。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能够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 10% , 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该税率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可是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 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
16、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 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含3 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很显然,此次税率的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扶持,但另一方面也 体现了国家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提高盈利水平的引导。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可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17、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 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能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 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能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这与 中国经济发展态势与企业公平发展的需求的分不开的。税率的统 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
18、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 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 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 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本章共十七条(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关于企业所 得税的计依据,既应纳税所得的具体规定,是本法的核心部分。 我们知道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最关键的步骤是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而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 念,还要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这样才能得到企业 应税收入总额;接下来,就要界定各项税前的范围和标准,这一 环节税收上可能会与会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这时就要遵循税法 优先原则;界定好
19、了应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之后,就顺理成章 地得到了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就是本章的主要内容第_节应纳税所得额概念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本条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 的,主要是增加了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 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免税所得第
20、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 “不征税收入” 一项,新税法创 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 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 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不征税收 入”是按国家税收原理,国家根本就不应该征税的收入,在美 国税法中叫不予计列的项目,如财政拨款,政府性的基金等, 对这些收入征税没有意义。而免税收入是一种优惠政策,是国 家拥有征税权而放弃了这种征税权。这种免税收入能够根据政 策的变化是能够调整的。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 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均从
21、“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 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 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 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第二节收入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 等。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 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 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
22、以及其它权益。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 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包括:(共九项)与以前的税法也有所区别(一)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以及其它存货取得的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 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 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它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 入。(三)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
23、房地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 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 入的实现。(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她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 投资或因她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 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六)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它(有形
24、)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八)接受捐赠收入;这个是以前税法中没有的,是新税法新增的。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白其它企业、组织和个人白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这里的捐赠一般是指不符合社会公益捐赠法的捐赠,这里面牵涉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与企业之间资产无偿划拨,企业为了避税把一个企业的资产无偿划拨给
25、另一个企业,都是白己控制的,也包括国资委管的国有企业之间资产的无偿划 拨,从纳税人的角度,我们认为单个的法人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 经济主体,那么她接受了外单位无偿调拨,造成她纳税能力的提 高,就算是接受捐赠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九)其它收入。其它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 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 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 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 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特殊的收入的确定方法:(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26、,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 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 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 第一百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处理。(三)米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 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四)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 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
27、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款才叫财政拨款,对企业的 叫财政补贴,要缴税,可是特殊的有专款专用的一些补贴除外,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补贴不纳税。除企业取得的所 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 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28、,向特定服务对象收 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所称其它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第三节扣除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税法的第八条重点讲了三条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 则,合理性原则。1、实际发生原则会计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就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都是 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还有或有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 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 等。2、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29、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 接相关的支出。如有一个公司的老板非常喜欢收集文物,就用公司的钱把流 失在国外的一些文物买了回来,虽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但与你 取得的收入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3、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 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的目 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合理分 配。合理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 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一般的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 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会 计惯例要求各项支出的确
30、认要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如间接 成本的合理分配问题,这很容易造成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 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节利润,规避税收。因此, 成本分配和结转的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实务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反 映费用分配的合理基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 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能够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成本的税前扣除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 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二、费用的税前扣除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
31、程中发生的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三、税金的税前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 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四、损失的税前扣除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 以及遭受白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它损失。 前款所称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 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 时,
32、应计入当期收入。其它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五、捐赠的税前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 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 赠:(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 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它社会公
33、共和福利事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 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十七条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34、在年度利润 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的年度会计利润。五、主要的扣除项目(一)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 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 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 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这点是相对于现行税法变化最大的一点,因为这项的变化, 至少影响3个亿以上的税款。因为现行的税制只能在税前扣除每人 每月1600元的工资,好多企业认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虚假的利 润,她认为
35、没有这么多利润,而是发了工资了,我们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作了纳税调整。从财政学的角度看,如果政府把这笔 税款拿来真的都作支出了,同时个人把这个工资全花了的话,就 会造严重的通货膨胀,国际税法中规定所得税的征税对像是企业的剩余价值,是M的部分,而工资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可变成本是V的部分,V的部分是不征税的,对她征税就等于把一个物资用了两 次。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它应在合理 的范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 规定实行扣除。这是一个限制性条款,为了那些想逃避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限 制,为反避税留有一定的余地。(二)社会保险第四十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
36、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补充医 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内准予扣除。前者五险一金是无限制的,后面是有限制的扣除。(三)商业保险第四十一条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 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费,准予扣除。(四)借款费用第四十二条 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能够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
37、产和经过十二个月 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 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 产的成本;有关资产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 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 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第四十三条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我们没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企业之间、企业 与个人之间不
38、能相互借钱,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不出现在这 种状况,因此税法中规定,只要你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就能 够在税前扣除。(五)职工福利费第四十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按工资总额的14%,准予扣除。这与会计准则不一样,会计上把这部分放在了职工薪酬里面了。(六)工会经费第四十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 (含)内的,准予扣除。(七)职工的教育经费第四十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 5% (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八)汇
39、兑损失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外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后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四十九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变了)旧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
40、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可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这是不符合税法立法要求的。例如根据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一些行业如黄酒、优质白酒生产等属于外商企业 限制投资类的产业,像这样的产业内资企业广告费用是不得扣除 的,可是外商企业却能够全额扣除,这是不符合国家限制外资企 业投资的意图的。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在综合考虑 原各行业税负水平后制定出的平
41、均扣除率,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了内外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口径,可是没有考虑到各行业 白身情况的不同,对于一些需要做出大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可 能广告费会成为一项负担,而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 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个人认为此项条款应当再为斟酌。(十)业务招待费第四十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总收入的0.5%。(十)研发费的扣除由于属于加计扣除,漏洞较大,现在正在拟定哪能些费用能够 进入研发费的文件。六、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共八项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
42、项;由于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的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 ,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 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 税前扣除,遵循国际惯例。(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至叭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 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考虑到企业所得 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 循环倒算的问题。(三)税收滞纳金征收税收滞纳金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 欠税,保证税款及
43、时入库。因此,不允许税收滞纳金在税前扣 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 支出。如果允许企业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费 用和损失在税前列支,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 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 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第五十条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各 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 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
44、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 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 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 人往往会以捐赠、赞助支出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 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 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的税收管理。(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第五条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 出,是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第五十二条 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准予扣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 余额X 1 % -
45、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 呆账准备,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原企业所得税规定,坏账准备金、削价准备金、呆账准备金 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各项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 扣除。本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除了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各 种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 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 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了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由于市 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 规定
46、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 公;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 险,但这种风险应由企业白己承担,不应转嫁到国家身上。(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支出总体上说,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支出,都不允 许在税前扣除。七、特殊的扣除项目(一)环境生态的专项资金第五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 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 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石油企业的弃置费用,必须达到法规的级次才能扣除,地 方财税规定的专项基金不能扣除。(二)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第五十四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
47、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 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三)租凭费第五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 赁费,按下列办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 限均匀扣除。(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三)劳动保护费的支出第五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 除。前款所称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 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四)营业机构之间内部往来费用第五十八条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 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等内部业务往来的,发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扣除。(五)对外国公司在国外的总机构收取的费用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 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能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