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机构与职责3.1.公司第一负责人对实现本公司、本部门、水厂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3.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3.4.水厂负责人对生产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四、工作程序4.1惩罚4.1.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按严重程度扣除
2、安全绩效得分2-10分。4.1.2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水厂负责人30元;4.1.3同一水厂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轻伤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水厂负责人50元;4.1.4发生一次两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水厂负责人100元;4.1.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而发生轻伤事故的,扣罚责任水厂负责人300元;4.1.6发生生产性重伤一人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8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400元。扣罚责任水厂负责人300元;扣
3、罚事故水厂安全员200元;扣罚分管领导800元。4.2奖励4.2.1奖励的范围 4.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4.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4.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2.1.8积极参加公司、部门、水厂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部门、水厂、个人;4.2.1.9被评为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2.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2.3奖励程序 4.2.3.1安全生产先进水厂和个人,由部门、水厂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综合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4.2.3.2对第4.2.1条有关人员和公司的奖励,由水厂提出,经综合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