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 馨 提 示请将手机调整到震动状态谢谢!“一生中,无论你遇见谁,他都是你生命该出现的人,绝非偶然,他一定会教会你一些什么”。所以我也相信:“无论我走到哪里,那都是我该去的地方,经历一些我该经历的事,遇见我该遇见的人。”7经常性错误决策,导致安全没有主动性不学习,就会导致“无知无畏”!不学习,就会导致错误决策!靠自身事故教训改变自己是最愚蠢的1234为什么要引导大家学习安全?安全第一,还是发展(效率)第一的问题有安全部门,是否需要让职能部门再承担安全责任的问题企业安全职能部门是否需要特殊定位“权责利”的问题是否需要启动安全文化创建的问题是否需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问题不能讨论的几个安全问题
2、?安 全 铭 规不在多,恪守则灵。罚不在重,入心才行。规不在多,恪守则灵。罚不在重,入心才行。法不能独立,类不可自行;落地现其义,形式实为零法不能独立,类不可自行;落地现其义,形式实为零。但求安全,唯有服从。工作为生活,安全求善终。但求安全,唯有服从。工作为生活,安全求善终。人生道路百年长,爱国爱企爱家庭。儿女绕膝天伦乐人生道路百年长,爱国爱企爱家庭。儿女绕膝天伦乐,安全如意多康宁。无事故烦心,无忧愁劳形。事故,安全如意多康宁。无事故烦心,无忧愁劳形。事故不仅人财散,还可映射人德行。安全有功力,谨记不仅人财散,还可映射人德行。安全有功力,谨记安全经;事故本可免,常听因果经。实现安全安全经;事故
3、本可免,常听因果经。实现安全靠过程,防范事故无捷径。谁不知:安全须尽责,亦靠过程,防范事故无捷径。谁不知:安全须尽责,亦显功德名。显功德名。1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2 安全监管瓶颈3 责任制规定4 安全监管之道5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路径课程内容6 破解安全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共中央 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三部分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目 录(29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
4、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颁布日期:2017-09-01 执行日期:2018-01-01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
5、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
6、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
7、要领导责任者。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总体要求)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
8、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批示 在不到半个月时间里,吉林、山东、四川、辽宁、黑龙江、湖南、贵州接连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9、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习近平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凌晨于墨西哥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10、,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安全红线意识(Safety Red Line Consciousness)是指基于安全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原理、安全成功经验以及事故教训等划定的安全监管、管理及作业等的安全禁止线。安全底线思维(Safe Bottom Line Thinking)是指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应将履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程、借鉴成功安全经验和管理模式以及汲取事故教训等作为指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根本思考方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总原则)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11、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形势与格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12形势格局失职追责4齐抓共管3履 职 减 责尽 职 免 责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规定共5章、45条;规定了27个政府部门 9个行业主管部门 5个监察(法制)等公共事务部门的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规定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1)构建和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
12、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2)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监管。(3)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13、、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5)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6)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第九条 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14、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2013年7月1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的第28次常委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个必须“是法定要求第一次提
15、出写入新安法规划改革意见 39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16、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第二章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
17、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第二章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第二章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
18、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
19、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第二章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二
20、章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
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第二章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章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
2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2016年1月25日4 巡查内容 (1)重点巡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
23、策部署和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情况;(2)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安排情况;(3)属地监管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情况;(4)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5)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6)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情况;(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情况;(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9)省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等。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
24、挂钩。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第四章表彰奖
25、励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有其他应当
26、问责情形的。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27、第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 十四 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28、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法发(法发201120112020号)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 十五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
29、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
30、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罪名成立条件:罪名成立条件:故意逾越职权犯罪表现:犯罪表现: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犯罪后果:犯罪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的规定 已于已于20052005年年1212月月29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31、,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00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
32、家机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2002年年1212月月28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33、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
34、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现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法释201218号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已于2012年年7月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35、员会第会第1552次会议、次会议、2012年年9月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年1月月9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年12月月7日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
36、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罪名成立条件:罪名成立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表现:犯罪表现: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犯罪后果:犯罪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37、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立案条件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
38、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39、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
40、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