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用笔记本电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发挥笔记本电脑在教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原则1、集中管理与个体管理相结合原则。电脑属于学校教学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教务处作为集中统一协调管理部门,负责笔记本电脑的发放、收回、根据情况重新配置等;每个使用者是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的安全与正常使用。2、动态管理与固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年度审核确认制度,按学年为期对使用者所承担的教学任务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者,下一学年可以领取使用,稳定使用期限为一个学年。达不到规定数额者,由教务处负责收回,配置给其他达到要求的教师使用。3、使用期使用人员责任制。为保障设备的安全
2、,除保修期内的问题按照合同处理,其他问题由使用者个人负责,给学校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二、发放标准1、来校工作满两年、讲师及以上职称、年课时量达到204课时以上的专职教师。2、来校工作满两年、讲师及以上职称、年课时量达到80课时以上的兼课教师(即现在管理岗位、有教师职称的人员)。三、损坏责任及维修1、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非人为故障由电脑厂商负责调换。2、保修期内出现的人为故障或在保修期外出现的故障厂商负责维修,费用由电脑当时的使用者承担。四、使用调整每学年末,对持有笔记本电脑的教师进行课时核算。1、上一学年课时量不足204课时的专职教师、课时量不足80课时的兼课教师,笔记本电脑予以收回。2、上一学年课时量达到204课时以上的专职教师、课时量达到80课时以上的兼课教师,已配发笔记本电脑的教师可继续使用,未配发笔记本电脑且符合发放标准的予以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