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文件1、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3、国税发19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国税发2004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6、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
2、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财税2005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8、财税20051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9、国税函200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0、深地稅發【2005】301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1、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2、国税函2007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
3、得税问题的批复13、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4、财税2009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89号【颁布时间】1994-03-31【執行时间】條文失效(供參考)內容概要: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
4、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98号【颁布时间】1997-12-25【執行时间】1997-12-25有效內容概要: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近接一些
5、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
6、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489号)的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1-20【執行时间】199
7、8-01-20有效內容概要: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
8、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现将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各类折扣或补贴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价证券的投资。现将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各类折扣或补贴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的问题通知如下:二、关于计税方法问题上述个人认购股票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因
9、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关于申报材料问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補充説明:1.請注意上述紅字部分,該文在公告的當時,有限定為中國境内公司股票,或
10、中國境内公司持有之外國股票。2.關於個人認購股票,若為公司贈送股票,或以一分錢每股的形式認購股票,是否被認定也是個人認購股票。不同稅務局人員回答的結果不同。寳安區稅務局認爲必須是個人認購才能適用,深圳囯稅侷認爲贈送股票從實質精神上符合該規定,可認爲是公司100%折價或補貼。3.一次收入較多,無具體標準。4.股票按6個月分攤,並與每月工資合計,計算個人所得稅。連續六個月計算。另,稅侷備案已取消。5.深圳囯稅侷認爲,公司贈送股票可比照該文件精神執行,包括大陸員工取得之境外公司股票。但建議由於各主管機關看法不同,最好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關於該問題具體的書面回復。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11、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241号【颁布时间】1999-12-2【執行时间】2000-1-1有效內容概要: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
12、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
13、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本通知,自三、本通知,自2000年年1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
14、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80号【颁布时间】2004-9-6【執行时间】有效內容概要:十六、取消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十六、取消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5、后,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算纳税。取消上述批准后,个人取得上述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35号【颁布时间】2005-07-01【執行时间】2005-07-01內容概要: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
16、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
17、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
18、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35号【颁布时间】2005-07-01【執行时间】2005-07-01內容概要:(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
19、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五、关于征收管理(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20、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102号【颁布时间】2005-
21、06-13【執行时间】2005-06-13內容概要: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2、【发文字号】财税2005107号【颁布时间】2005-06-24【執行时间】有效內容概要: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如下:一、财税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3、的,可按财税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资者。二、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财税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補充説明:從上述文件來看,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才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才適用。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482号【颁布时间】2005-05-19【執行时间】2005-05-19內容概要:三、对个人在行
25、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法规解读【法规标题】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颁布单位】深圳地稅【发文字号】深地稅發【2005】301【颁布时间】2005-5-19【執行时间】2005-5-19內容概要: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畫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2005
26、年6月30日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計算納稅,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5年7月1日起,應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根據通知的定義,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票期
27、權,不適用通知的規定計稅。雇員以上述股票期權以外的其他方式認購股票其他方式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各類折扣或補貼,仍屬該個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計算納稅。二、對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後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畫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規定,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三、通知第四條
28、“關於應納稅款的計算”的第三款中,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的,是指:(一)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9、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902号【颁布时间】2006-09-30【執行时间】2006-09-30內容概要: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
30、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補充説明: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
31、让,從形式上似乎與贈送股票一致,但經咨詢深圳囯稅局,其前提必須符合股權期權激勵計劃。故稅務局仍需審核公司的股票期權計劃,依此判斷是否按股票期權執行個人所得稅計算。法规解读【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030号【颁布时间】2007-10-09【執行时间】2007-10-09內容概要: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
32、,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按雇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
33、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95号【颁布时间】2009-01-07【執行时间】2009-01-01內容概要: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
34、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境内
35、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法规解读【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940号【颁布时间】2009-05-04【執行时间】2009-05-04內容概要: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畫而從中國境
36、內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2005年6月30日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計算納稅,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5年7月1日起,應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二、對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後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畫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
37、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規定,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三、通知第四條“關於應納稅款的計算”的第三款中,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的,是指:(一)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
38、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法规解读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规定,限制性股票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
39、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2.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
40、,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
41、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
42、个月。法规解读關鍵點:根据财税20095号文的规定,对于股票增值权所得是比照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征税的。因此,对于股票增值权所得的征税原则我们就可以明确如下三点:1、员工在接受股票增值权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只是授予了相关人员在行权日获取当时股票价格和授权日授予的股票价格价差的收益,并不是免费授予员工股票,然后由员工在行权日卖出股票获取价差收益。因此,授权日是不征税的。2、行权日,员工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股票增值权所得金额区别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
43、内,多次行权取得所得的,应按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进行累加计算。在明确了以上四条征税原则后,我们就需要关注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几个关键时间点:1、授权日:授权日的确定一般是在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这个,我们一般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公告来确定授权日。2、行权日:所谓的行权日就是授予人形式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这里要注意行权日和可行权日是存在区别的。可行权日是指授予人可以形式权利的一个期间。比如根据广州国光的股票增值权计划,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一年后可以开始行权,每年可行权数量为其所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三分
44、之一,前一年未行权额度累加记入下一年可行权额度,可行权日为广州国光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在这段时间,授予人都可以行权。但是,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因此,实际的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由于根据财税200535号文,股票期权所得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我们还要关注的就是这个规定月份数。根据财税200535号文规定的精神,这里股票增值权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
45、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虽然有这个规定,但对于这个规定月份数如何计算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法规解读股票期權所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缴税如何缴税对于股票期權所得,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首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是个人所得的一种形式,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由于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可以采取无偿分配、折价出售、价格补贴和市场价出售等多种方法,所以必须分清不同情况,特别要分清个人取得的是期权还是期股。在期权制中,个人取得的是购买股份的权利,只要支付权利金,以权利价买进。个人在行权前没有收益,在行权之后可以市场价卖出,其中差价即收益。
46、期权拥有人有收益权,无所有权。在期股制中,个人取得的是股份的凭证(股票),获取方式一般以既定价格一次或分期补入方式获取股票,经营者必须拿出现金(包括用部分奖励金)购买,在期股价款支付完毕后,期股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及全部收益权,股票可全部变现。对取得期股所得,要区别是否规定持有期,对无持有期的股票,征税环节应在实际取得股票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课税所得额应为取得股票时该股票市场价认购价(折扣价),所得允许行权期内分解。对有持有期的股票,应在股票持有期到期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股票出售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课税所得额应为出售股票价格取得股票当日该股票市场价(目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47、股票在未出售期间,分得股息、红利,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对取得期权所得,征税环节应在期权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课税所得额为行权价权利价权利金,允许从期权许诺日(契约生效日)至行权日的期间内进行分解。法规解读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8、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補充説明:境外所得囯内抵扣無需提供雙邊租稅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