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_室外雨污水工程合同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一部分 合同内容发包人:住 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邮政编码: 承包人:住 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就_(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施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 1.3 监 理 人: 1.4 设 计 人:1.5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2、工程建筑面积:平米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2.1设计图纸范围内雨水.污水土方开挖、管道安装、管井砌筑等其他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 。含小区正式排污需要的审批、检测、验收等所有费用及手续直至验收完成。 2.2工程的开竣工手续和本合同的招标备案手续(如需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3资料管理以及与总承包人等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4完成图纸的设计并达到施工条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第三条 承包方式:3.1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乙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乙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
3、对乙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第四条 工期4.1 工程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 _年_月 _日。(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 _ 年 _ 月 _日,工期日历天数为: 日。4.2 上述工期指自开工之日起的绝对日历工期,含冬雨季及恶劣气候(如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等)、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为不变期间。4.3 工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第五条
4、工程质量5.1质量标准及要求5.1.1承包人完成的本工程的深化后的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发包人对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通过审图部门的审核。5.1.2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现行国家、地方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5.1.3承包人保证所提供本工程材料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且符合发包人确认的品牌要求(详见【附件六】设备材料表)。当前述要求不一致时,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5.1.4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发包、承包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5.1.5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
5、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当前述要求不一致时,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5.2 质量保修 5.2.1 质量保修内容及范围为本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及范围。5.2.2 工程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2.3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严格履行保修责任。第六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金额(大写):_元整(人民币小写:¥_元)本合同执行固定总价 。6.2本合同为以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为基础的承包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合同。由该综合单价组成的合同价款为按所有合同文件完成本工程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协调费、人工费、材料费、材料采购保
6、管费、成品保护费、图纸深化设计费、施工图纸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损耗费、风险费、停工窝工费、返工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技措费(抢工费等)、现场其他施工单位配合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及渣土消纳费、提供样品样板费、试验和检验费、材料二次处理费、扰民和民扰费、竣工交验费、图纸报审手续费、总包服务费、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招投标备案费、竣工资料编制费、保修费、不可预见费、场地狭小和交叉作业补偿费、利润、管理费、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必须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固
7、定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再就前述范围内的任何一项的支付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6.3 本合同综合单价已考虑所有风险因素,其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燃料费、电力费、物料费、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的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之变动而调整。6.4 承包人在报价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率计取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此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未对此部分费用进行让利,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6.5承包人应事先充分考虑发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整
8、体施工的需要,可能会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计划、材料订货规格及加工工艺等而作出的调整,本合同固定包干单价中已充分考虑因上述因素可能发生的费用,因任何上述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将不予考虑。6.6合同价款的调整6.6.1结算形式:结算价格=合同总价+工程洽商变更。6.6.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和设计人确认的施工图施工,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对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或错误、深化设计不完善或错误、超出图纸范围、超出设计变更范围、二次设计失误、加工制作错误或安装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计量,合同价款不予调整。6.7承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所需
9、的检验、试验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第七条 支付方式7.1工程进度款: 如承包人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在下月10日前按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款,如未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则按实际完成合格标准工程量的60%付款,如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保留将未完成工程转包第三方的权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专用条款第九条款约定工作后付至合同价的80%,承包人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付清。7.2留5%的质量保修金。7.3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本工程2年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
10、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或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如有)30日内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7.4承包人在要求支付以上各项款项前均应提前10日按合同要求办理完善的支付手续(见附表四)及工程量计算书。并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承包人不提供发票或手续不齐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假发票记载金额的55%款项,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第八条 工程结算方式8.1结算形式:结算价格=合同总价工程变更洽商合同奖罚金。第九条 争议解决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11、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其他10.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合同附件:【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样品封存表【附件三】:工程结算相关资料【附件四】: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确认书【附件五】:补充条款【附件六】:项目班子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附件七】:廉洁承诺书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日期: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
12、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3 竣工日期: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之日。1.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5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13、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7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合同条款及附件;(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预算书)(如有);(6)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
14、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高的或最严格的执行;图纸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图纸为准。2.3 合同所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等行为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2.4 双方应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由于任一方没有理解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其应遵守合同文件责任的理由
15、。3、语言文字和适用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3.2 适用标准、规范:3.2.1适用标准、规范、依据:国家、青岛市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3.2.3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费准备,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有效版本,以供各方查询。3.2.3 如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本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所需全部费用。3.2.4如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小业主前,现行适用的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其中最新且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本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所需全部费用。4、图纸4.1承包人应负责将深化
16、设计的图纸送交有关部门审核并通过。本合同相关工程图纸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目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2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人、发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5、工程监理5.1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侯梅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唯一合法代表人,该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应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
17、委派。5.2 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5.3 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变更、全面停工或者价格变化、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批及变化的事项的确认,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5.4 当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为准。5.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5.6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
18、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7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6、发包人代表6.1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将委派代表进驻现场。发包人代表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上述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代表签署。 6.2 发包人代表姓名:_,职务:_;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管理的权力。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必
19、须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无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无效,任意一个发包人工程师单独签字无效。其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必须经监理公司总监共同签字确认方可有效。任意一个监理工程师单独签字无效。7、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7.1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上述指令、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发
20、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7.2承包人
21、自行办理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如有)。由于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所需的批准手续,本合同自行废止。8、项目经理8.1承包人应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岗位人员必须按时到位。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 周茂吉,资质等级: 。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
22、发包人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报告。8.4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得低于本合同条款第8.1条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且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更换项目经理,视同承包人违约,按违约条款第24.6条处理。8.5 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技
23、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8.6 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生产协调会、例会和临时会议。项目经理应保证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否则,迟到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未经发包人批准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发包人可根据会议纪要从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扣除,并计入结算。9、发包人工作9.1 开工前向承包人说明工作范围。9.2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复、审批承包人提出的询问或申请。9.3 及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结算义务。9.4 监督并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9.5 按合同
24、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承包人工作 10.1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已经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及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从发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承包人应对其就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10.2 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好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导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0.3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总包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
25、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10.4施工准备10.4.1 发包人协调总包单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驳点,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接驳费用及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工作对工期等的影响;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尽快组织施工,不得以水、电、通讯等未到位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如因其它任何原因,导致临时水、电供应中断、或不敷使用时,承包人有责任立即解决有关施工用水、用电的问题。10.4.2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的开竣工手续和本合同的招标备案手续(如需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
26、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青岛市建委、开发区建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资料和相关企业备案手续。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导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0.4.3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施工人员进场后的衣食住行等问题。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10.5 施工现场管理10.5.1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等。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服从总包的管理,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10.5.2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及总包人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合法指示
27、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响应,发包人可雇佣其他人执行该等指令,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3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围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如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延长。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和相关人员发生冲突,否则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0.5.5承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对原有设施设备、装修造成任何损
28、坏;否则,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如因此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10.5.6 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达到如下要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卫生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料净场清。(2)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规定的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3)承包人交工前的现场清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中关于清洁卫生的要求。(4)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10.5.7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
29、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如因此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或招致行政罚款,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发生承包人的雇员或农民工向发包人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_万元。10.6施工要求10.6.1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监理人对放线和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承包人对放线定位的任何责任。10.6.2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10.6.3承包人必须制定严格的高空作业、防火、用电、用火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监督执行10.6.4承包人提供的石材加工、
30、制作明细尺寸及数量、规格等必须符合图纸及现场安装的实际需要。若因承包人提供的数据有误,造成资源的浪费,影响正常的施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6.5在施工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7承包人应配合总包方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及质量执法检查,如因承包人原因,执法检查小组对工程提出任何处罚(因施工手续不全的处罚及补办等)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0.8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10.9
3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0.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助发包人完成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及竣工验收证件、批件的办理。11、成品保护11.1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现场任何材料、设备、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所有工程材料与设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失窃、毁损、灭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损坏、污染均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和清洁。12、进度计划 12.1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后3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
32、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依据实际工程进度情况调整进度计划,并在发包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12. 2 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免除或减免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任何责任。12.3 如承包人实际每月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_ %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备、资金等的投入,或要求承包人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赶工;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如承包人连续3个月未完成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将未完工程发包给第三方,
33、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3、暂停施工 监理人、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人、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人、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
34、、工期延误 14.1 工期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执行。任何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见本合同第29条)14.1.2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非承包人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8小时以上)14.2 承包人在14.1款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
35、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承包人同意工期不予顺延。14.3 在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如承包人随意停工,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复工指令后_日内仍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检查、返工和重新检验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当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对已经过验收的工程重新
36、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当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对未经过验收即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无论重新检验是否合格,承包人均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当事人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应根据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实施。工程某一部分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监
37、理人参加。通知时应提供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发包人、监理人保证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按上述程序验收。如承包人未报验收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序按不合格工程论处。16.2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6.3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改建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
38、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并提供便利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16.4 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再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返工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7、工程试车 17.1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承包范围相一致。17.2 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3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
39、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4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包人施工场地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40、以及青岛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文明施工费均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有权随时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每不符合规定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他们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8.3 承包人须按照现行国家及青岛市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41、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18.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8.5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日以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量的确认 19.1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若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未按图纸设计
42、施工,私自调减材料用量、或更换了材料品牌。甲方有权调整综合单价,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疑问。 20、材料设备的采购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0.1.1承包人负责采购除石材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承包方、发包方、监理、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发包方及监理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防伪标志、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等有关准用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政府的备案证和许可证制度,且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检验报告等),报发包方、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一旦材料、设备的样品得到发包方、监理认可并
43、且封存样品后,未经发包方、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标准进行复检、检测,其费用由承包方自理。如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假冒伪劣或与封样的产品不同的材料设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并向发包人支付合格材料设备价格2倍金额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到货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运抵现场,承包人均需会同发
44、包人、监理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但此项验收不减少承包人对产品质量、数量应承担的最终责任。当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有关标准不符时,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1.3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或工程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必须在 _日内将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方案报发包人审核,在发包人确认之后即刻实施该方案。承包人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当发包人、监理人认为经过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材料设
45、备确有必要进行复检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复检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20.1.4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按国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20.1.5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充分考虑现场的材料存放及仓储保管的实际情况并自行解决。材料的存放及保管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20.1.6 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或减免承包人对所采购和供应的材料按合同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20.1.7样品20.1.7.1如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提供样品且已获
46、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则该样品将作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标准。如签订本合同时双方没有确定样品,则承包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种类免费提供样品,供发包人审批确认。20.1.7.2封存样品流程如下:(1)样品报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封存样品清单,注明封样项目、名称、材质等信息,同时,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发包人检验;(2)样品确认: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样品,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员书面审批确认样品;(3)样品封存: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员确认样品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样品数量、尺寸向发包人提供一式两份审批合格的样品及其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一份存放在工地现场,以供发包人检验和封存并作为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一份存放在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