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XX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XX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及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2、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合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下简称建发局)是施工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专门机构,授权其对施工合同进行具体管理;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XX市及开发区有关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开发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3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发区内的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4监督开发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
3、权益;5调解施工合同的重大纠纷;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7利用施工合同所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合同与合同管理第六条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以完成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订阅的合同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第七条 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开发区内的施工合同应采用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外资企业若采用国际通用合同文本,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平等互利,经合同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为: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XX市建设工程施工分
4、包合同。 其中: 1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执行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执行XX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时,执行XX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正式批准报建;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并发建发局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4工程招投标结束,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总分包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
5、力。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XX市及开发区的有关法规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旗事同文件的组成应包括: 1合同协议书(如有);2合同特殊条件;3合同一般条件;4经双方同意的变更经要、协议;5经开发区招标办核准的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7招标文件;8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纸;9构成合同一
6、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发包方必须与承包方签定施工合同。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对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其他单,承包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法的双方当事人及标的;2合同主要术语的定义和解释;3发包方的权利及义务;4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5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如果有);6工程工期,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指一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方法。工程造价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XX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款调整的方法。
7、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注,必须符合国家和XX市的有关规定。7支付条款;8履约担保;9工程保险和税金;10不可抗力的条款;11工程的变更、中断及终止或合同的修改条款。12违约责任与处罚;13索赔;14仲裁或诉讼;15合同语言;16合同生效期; 第十四条 包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并签定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职责,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并报开发区合同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中型建设项目(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合同草案签定后必须经过开发区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小型建设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下)的合同草案,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报送审查,分包合同文本草案签定后必
8、须经开发区合同办审查。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 1确定中标单位后,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5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方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开发区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2开发区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后5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3承发包双方应在一周内修改并正式签定合同,并在2日报开发区合同办审查,留合同副本备案;4发包方持中标通知书与加盖开发区合同办合同审批专用章的合同副本到达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双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2是否具备签定合同的必要条件;3合同条款是否签订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
9、一致;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5、双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6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四章 纠纷解决与违章处罚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认立,并经开发区合同办审查,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俣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1合同签定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定书面协议,并于2日内将协议书报送开发区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在履地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努力保持继续施工,在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进行协商或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不按期报审施工合同的,限期报审;对假昌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定施工合同的,或将合同用于非法活动的,对以各种形式转包工程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次违章或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承包企业,取消其在开发区内的投标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