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目录 CATALOGUE总 则1婚前保健2孕产期保健3技术鉴定4行政管理5法律责任6附 则7医师应当提出医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学意见暂缓暂缓结婚结婚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意见 长效避孕、长效避孕、结扎结扎第二十四: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第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一)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一份;2、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
3、证明材料;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与个人申报表照片相同)1张;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二)遗失补办 1、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份;2、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注意事项: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三十九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