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第一章绪 论(基础但非重点)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提出)。生态学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或“栖息地”。人类环境是生态学的环境的一种,包含于生态环境之中。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同环境科
2、学中“环境”的范围的异同.“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一致;但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3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照环境的形成可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这是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
3、,可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按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有限资源又包括: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不可更新资源,即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无限资源,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自然资源的两重性:如土壤,阳光
4、,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生物和人类要完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有以下例子说明):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氧是次生的,有了氧气,才有动物和人类。氧的形成是生物向高级阶段演化的必要条件。臭氧层的形成。这是地球生命和人类的“保护伞”。如果地球表面没有臭氧层,不可能有动物和人类的出现。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人地近似。这是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
5、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6生态学基本知识。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修改后的定义是: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
6、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反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后对环境的改造表现的反作用更大。7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
7、称为“公害”。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自然环境的破坏。是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导致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等。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
8、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人类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大,改造环境的能力很差,因此对环境的干预十分有限)。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排放的废弃物不多,一般不会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所以环境污染表现还不突出。)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首先是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出现。1873到1892年的英国伦敦的五次毒雾事件、1952的烟雾事件、1930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其次是自然环境的破坏,开始出现区域性
9、生态平衡失调现象。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2002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全球环境展望,对1972年以来的全球环境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未来30年全球环境与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报告指出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环境条件变得更加脆弱。环境污染出现了难以防范、污染范围大、危害严重的特点。大气污染出现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被称为“空中死神”的酸雨,对森林、土壤、水体具有严重的损害,主要是因为大量燃烧矿物燃料向大气排放氮氧化物造成。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导致全球温度升高、两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淹没沿海城市和农田,
10、还会改变全球风向、降雨和海洋循环方式等。臭氧层的破坏是因为向大气排放大量的氟氯烃类化合物(如制冷剂氟里昂)造成的。其后果将扰乱动植物的生长,使人和牲畜的癌症发病率急剧提高。自然环境和资源越来越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巨大压力。8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2)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
11、应比例。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因为人口激增。对此,有人提出“贫穷污染”的概念。贫穷既是环境的问题的原因,又是环境问题的结果。3)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4)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原理看,实际上是人类
12、-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不管它们之间物质与能量交换如何错综复杂,在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最终都要保持平衡。因此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付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9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背景下诞生的。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环境科学”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
13、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60年代,1968年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20世纪50至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分支学科发展很快。20世纪70年代扩展到自然和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协调人类活动同整个生命维持系统的关系等,就是把人类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上进行系统综合研究,这样又扩大到社会科学各有关领域。20世纪70至80年代,随着学科
14、的交叉和渗透的明显加强,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理、生物、物理、化学、医、工程、经济、管理学。环境科学的任务。环境科学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主要任务包括:A.探索全球环境的的演化规律。B.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C.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D.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内
15、容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目的和任务、体系、性质和特点、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等。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它应注意研究相关学科之间的渗透和融合。应以法学为原本、为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吸收相关学科如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的科学成果和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名称1、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2、日本称“公害法”,3、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4、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5、美国一般称“环境法”。我国教育部制定的法律院系教学计划关于课程设置也采用了“环境法”这一名称,9
16、8年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二为一,统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点主要含义: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同保护、
17、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集中反映在阶级性问题上。大体有三类主张: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首先,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的产生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当然,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因素,但是起决定作用的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
18、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它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思考,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它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有效性是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而起作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制约,但主要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
19、一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自然规律,而绝对不是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A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的空间和地域上非常广泛,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资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因此,环资保护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与资源法规,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而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具有综合性.B技术性.从宏观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
20、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由于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也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C社会性.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它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主要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鲜明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D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
21、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得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5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保护人群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多
22、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目的二元论”是基于承认这样的重要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及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但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6论述: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及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首先,二者有相互制约和矛盾的一面。另外,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表现在1、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2、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的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
23、约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3、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反过来,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第一、它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污染防治资金;第二、为环境保护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把环境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相互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
24、展与环境的关系。我国环境与资源部澳护法关于目的和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是主张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典型的是“零增长理论”,即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著名理论,认为西方各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环境的严重破坏,污染和公害泛滥。为了防止环境的继续恶化,应当制止甚至停止经济的发展,“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但这种理论过于片面,却引起了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另一种则强调对于经济不发达国家来说,经济增长是实现社会目标、改变落后状态的基本
25、手段,也是改善人民生活、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基础,因此,强调环境保护而限制经济发展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而且,经济落后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发展经济,而不是环境保护。上述两种相反的观点却共同地把发展与环境看成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这就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中的“环境优先论”或“经济优先论”的片面认识的根源。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的产生,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
26、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主体的构成,权利义务的内容,客体所涉及的对象都同这一特征有关.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它主要是要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它具有广泛性。具体表现在,参与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而且,它可以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确立.由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地位也不相同,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关系.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
27、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又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和利益。国家机关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活动时,其享有的权利是同“职权”、“职责”相同的,因此主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就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在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承担者有的是确定的,有的是不确定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
28、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物是指可以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脱离自然界而失去环境功能时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某些可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依法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客体,它们
29、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即指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不作为又称消极的行为,即指不能从事一定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产生阶段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内容: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1873、1880、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1873年,日本二氧化硫造成农业损害。1913年,颁布了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
30、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主要立法。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2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如1930比利时马斯河谷的大气污染事件、40年代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的光化学烟雾事件;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三
31、次公害事件,熊本水俣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60年代,日本又发生了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3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
32、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这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
33、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六十四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
34、资源永续利用。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秦朝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也日趋增多和严格,如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村木山林及雍堤水。”。唐律中设有“杂律”,具体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5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由于当时社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外国人在华开办工厂,多不注意环境保护,工业生产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由于战乱频繁,政局不稳,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残缺不全,仅仅颁布的几部自然保护立法也没有认真实
35、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曾颁布并实施过许多自然保护法规:闽西苏区山林法令、晋察冀边区森山办法、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保事业兴起和我国环保法孕育和产生时期。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严重,这时的环资保护立法,较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尤其是作为农业命脉的各种环境要素保护.主要环资保护立法有:1951年颁布的中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
36、规;1954年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及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1953年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6年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第一次提出应当对地下水水源进行水文勘探,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防止地下水遭受破坏;有关部门对于排出的工业、医疗、生活污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1957年颁布的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
37、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保工作和环保法艰难发展阶段。这阶段环保立法的发展过程为:1)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止城市大气污染的批示的发布。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在周总理的领导下,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发出注意环境污染的警告,并提出要对区域性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进行规划和治 2)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3
38、)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4)1978年修订的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5)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A.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C.食品卫生标准,第一次对我国各种食品规定了系统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逐步建立了完整的环资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有: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进入法治阶段,也标志着环
39、保法体系开始建立。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及一系列单行性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82年通过,99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84年通过,96年修正)、大气污染防治法(87年通过,95年和2000年两次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5年通过,2004年修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6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颁布了森林法(85年通过,98年修正)、草原法(85年通过,2002年修正)、渔业法(86年通过,2000年和2004年修正)、矿产资源法(86年通过,96
40、年修正)、土地管理法(86年制订,2004年第二次修正)、水法(88年通过,2002年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88年通过,2004年修正)、野生植物保护条例(93年)、水土保持法(91年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94年通过)。在环境管理方面,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98年)、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83年)、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97年)、环境标准管理办法(99年)、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等。为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
41、代以来不断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如民法通则、刑法中的规定等。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我国近年环境与
42、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 三点记住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环资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
43、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组成的完整的体系。2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意义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3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4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
44、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
45、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46、”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5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性质和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一种综合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一般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规定.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89年12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
47、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6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定:1)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经济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资源者的法律义务。如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重要的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禁破坏;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型工业企业,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沙化和水土流失等。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如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严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