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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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2020 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法学本科法律文书 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 2020 年 1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强、王东、 张湘依法组成合议庭,张彬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潘东诉 区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 件审理终结后: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法民初字第 44 号 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区小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赔偿潘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 害抚慰

2、金共计人民币 5 万元;二、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 区小学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潘东承担人民 币元,小学承担人民币元。 具体案情如下:潘东系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年月 日下午,体育教师章文秀组织学生进行跳绳项目的考试,地点为 学校的新教学楼(名为“笃行楼”)前面约十米的空地上,方式为按照 教案计划分组轮流进行,潘东属于第三组成员。第一组、第三组成员 的考试完毕后,被安排在旁边进行跳绳、跳皮筋等项目的自由活动, 教师继续对第二组、第四组成员进行跳绳考试。在自由

3、活动期间,潘 东以及其他几名男同学擅自跑人“笃行楼”内,攀爬楼梯墙壁上的一 处类似窗口的、直接通往外界的空口玩耍。后潘东不慎摔下,当即被 送人市区中医院住院治疗 13 天,出院诊断为:1、左尺骨鹰 嘴骨折;2、左桡骨近端干骺端骨折;3、面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为 “门诊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人民币 1 万元。出院后,潘东又 多次至该医院进行后续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 1036 元,20 年月日, 小学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潘东的伤残等 级进行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标准,评定潘东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 以上事实,有潘东提交的人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疗费收

4、据、司法鉴定书、电话录音,小学提交的建筑标准、证人证言等 证据为证,经过了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潘东诉称,自己就读于小学。20年月日下午上 体育课时,进行体育考试,在男生考完试后,进行女生考试,体育老 师于是叫男生自由活动, 自己与其他几个男同学一起去到新教学楼处 玩。该教学楼楼梯口处有一窗户,没有窗框和窗页,离地也只有一米 左右,自己与几个同学爬该窗台玩,因不小心,跌落在窗户外面,跌 伤左肘部。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小学委托司法鉴定 检验鉴定, 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 自己曾与小学协商赔偿事宜, 但没有达成协议,为此于 20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起 诉讼, 请法院依法判令小学向自己支付医药费、

5、 住院期间伙食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及误工费合计人民币 17 万元。 小学辩称,潘东受伤,自己没有错,损害后果只能由潘东的 监护人承担。 区法院认为,学校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 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本身在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 教学场所方面,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对潘东的受伤后果承 担 30%的法律责任。潘东本人,上课时没有遵守课堂纪律,不按照老 师的 教学安排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规定的活动项目,出于贪玩的心理 擅自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是造成伤害后 果的主要原

6、因,监护人应当承担 70%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潘东,男,汉族,20年 1 月 5 日生,身 份证号码:200105061,住址省市 区路 39 号。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男,37 岁,公 司员工, 住址同潘东, 小学, 地址: 市区宝安新村 1 栋。 法定代表人:张红,校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 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7、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 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 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 10 分) (1)标题。应当分行居中写明: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 (2)案号。应当写明:(20)法民初字第 44 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原告潘东,男,20年 1 月 5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00105061,住 址省市区路 39 号。 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 男,37 岁,公司员工,住址同潘东。被告小学。法定代表 人:张红,校长。地址:市区宝安新村 1

8、 栋。(4 分)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明:潘东诉区小学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年月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35 分) (1)事实。 应当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以“原告诉称、被告辨 称、本院经审理查明”引出。(20 分) (2)理由。应当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10 分) (3)判决结果。应当写明: 区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潘东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 民币 5 万

9、元。 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区小学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尾部(共 5 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 (2)交代上诉权。 (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4)写明年月日。 (5)书记员署名。 2019 年 7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刑事自诉状。 20年月日,李冰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追究王虎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案情如下:王虎与李冰是大学同学;20年大学毕业后, 王虎与李冰相恋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

10、尚好,并生有子女各 一名。20年起,王虎与公司同事张莉通奸。李冰知道后,曾多次 向王虎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王虎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原 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李冰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 裂症(有医院证明)。 王虎为了达到与李冰离婚、 与张莉结婚的目的, 便对李冰在精神、 肉体上加以虐待。 20年, 王虎假借为李冰治病, 在夜间使用暴力, 强行往李冰嘴里灌砒霜,企图置李冰于死地。由于李冰紧咬牙关,王 虎的阴谋才未得逞, 却造成了李冰舌尖糜烂、 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 (邻 居李霞可证明)。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王虎又对李冰下毒 手,用剪刀狠扎李冰。因李冰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

11、尖攥住,邻 居戴连进屋帮助夺下剪刀,李冰才幸免于难。但李冰右手被王虎扎伤 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连、王漾均可证明)。20 年 3 月,王虎即开始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同年 7 月日,王 虎进家后突然把李冰捆住送精神病院, 并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 走。李冰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 证据情况:邻居戴连、王漾证人证言各一份。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冰,女,32 岁,汉族,市公司员 工,住市区路号。王虎,男,35 岁,汉族, 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 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

12、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 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自诉人李冰,女,32 岁,汉 族,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被告人王 虎,男,35 岁,汉族,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案由:虐待家庭成员。诉讼请 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2)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理由 部分应当以案件事实为基础, 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 阐明起诉理由。 (3)证人姓名和住址,证

13、据的名称、来源。 (三)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应当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2)签名盖章。应当由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制作文书的年 月日。 (3)附项。应当写明刑事自诉状副本份数、所附证据情况。 2019 年 1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宇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 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 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李 萍担任书记

14、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本案不公开进 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 O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 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 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三)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退还购房款 225,772 元,退还其他费用 11,412 元,并支付违约 金 1,376 元;(四)本案仲裁费 12,929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 被申请人承担。

15、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及上 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诉称,2014 年 11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 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 225,772 元购买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 定: “若交房后 360 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 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 出卖人在 30 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 225,772 元,并于 2014 年 12 月.23 日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

16、了 11,412 元地产税。被申 请人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后已经超过 交房日期 360 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 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 两证,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致使申请人 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补充 条款的约定,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 违约 金。具体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17、同;(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 请人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 申请人购房款 225,772 元,退还其他费用 11,412 元,并按合同约 定承担违约金。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14 年 11 月 9 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15 年 4 月 8 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 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 延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 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未能在交房 后 360 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被申请人 对此毫无过错,并己积极履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目 前,不可

18、抗力因素已经消失,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已经提 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 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办证无任何过 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针对本案, 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证据, 并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 法有效。关于被申请人逾期办证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问题, 有证据证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被申请人 开发的区街项目在办理两证过程中已经和业主发生了纠纷, 其可以

19、预见该项目的办证可能延期。因此,被申请人关于无法及时办 证是因为政策和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辩称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补充条款中 的约定: 若交房后 360 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 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 房,出卖人在 30 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支付违约金。 被申请人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向申请人交付商铺后, 至今未能给申请人办理两证,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申请 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立, 故申 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商品房买卖

20、合同正当合法。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石宇,男,汉族,1972 年 8 月 23 日 生,住市区街 2 号附 6 号 3 单元 4 号。被申请人房 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 13 号大厦 13 楼。法定 代表人沈正,所长。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是:(2017)裁字第 43 号。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7)裁字第 43 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石宇,男,1972 年 8 月 23 日生,汉族,住市区街 2 号附 6 号 3 单元 4 号。 被申请火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 13 号 大厦 13 楼

21、。法定代表人沈正,所长。 (4)引言。应当写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字与被申请 人房地产管理局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受 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 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案情。主要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事实。 (2)仲裁庭意见。 主要应当写明裁决理由。 (3)裁决结果。 (三)尾部(1)裁决书的效力。写

22、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 日起生效。 (2)仲裁员署名。 (3)写明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4) 书记员署名。 2018 年 7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起诉书。 李东平,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身份证号码: 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2016 年 9 月 7 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 岁) 一人在草滩上牧羊, 便上前搭话。 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 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 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

23、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 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 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 80 元钱, 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 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 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于 2016 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月 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李东平现羁押于 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 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 (未遂) 、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 20

24、16 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 2016 年月日告知 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 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 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 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 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 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 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

25、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 125 只绵 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 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 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 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 其

26、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答:评分要点: (1)首都 标题、案号。包括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和编号。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写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包括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开 庭审理经过等。 (2)正文 事实。 理由。 判决结果。 (3)尾部 诉讼费用的承担。 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名称。 右下角为合议庭的签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 书记员署名等。 2015 年 7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 11 月 29 日, 省市人民检察

27、院向省市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检刑诉(20)61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 升犯贩卖毒品罪。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刘甲法官担任审判员,张莹莹担任书记员, 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20年 12 月 24 日,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 决书的编号为该院 20年刑事一审判决书第 682 号。判决结果如 下: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20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 年 12 月 24 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具体案

28、情如下:20年 8 月初,王升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 品,并存放于市路西巷 5 号=楼其租房处。20年 8 月 24 日 19 时许,王升在市筘墨 KTV 楼后孙五的住处,将塑料袋包装 的 2 包毒品以 400 元的价格卖给孙五, 之后该 2 包毒品被公安民警从 孙五处查获。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 1 包含 有海洛因成分 0. 22 克,另 1 包含有咖啡因成分 0. 23 克。20年 8 月 25 日,王升被民警抓获后,在其租房处当 场查获未售出的毒品 7 包。经鉴定,其中 5 包含有海洛因成分 1. 54 克,另 2 包含有咖啡因成分 2.23 克。 经查,王升曾因犯抢劫罪

29、、奸淫幼女罪于 19年 12 月 2 日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 年 10 日 16 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 20 年 4 月 28 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 32000 元,20年 1 月 1 日刑满释放。 20年 8 月 25 日,王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市公安局刑 事拘留,同年 9 月 28 日 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王升到案 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升系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 I 其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 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30、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人证言、鉴 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证据确实 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升,男,40 岁,汉族,省市县 人,小学毕业,现无业。辩护人基本情况:李律,律师事务所律 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第 4 款规定: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 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

31、国刑法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 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 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 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 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1 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 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险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2、219 条规定:不服判决的 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 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评分要点: (一)首部 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人民法 院”;第二行写为:“刑事判决书”。 案号。应当写为:“(20)刑初字第 682 号”。 公诉机关。应当写为: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当写为:“被告人王升,男,40 岁,汉族,省 市县人,小学毕业,无业。19年 12 月 2 日,因犯抢劫 罪、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 年 10 日 16 日刑满释放;20年 4 月 28 日,因犯盗窃罪、销 售赃物罪被

33、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2000 元,20年 1 月 1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 20年 8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 9 月 28 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应写为:“辩护人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应当写为:“省市人民 检察院以检刑诉(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 罪,于 20年 11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升到庭 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和证据。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控辩主张,包括公诉机关的 指控、被告人方的辩护;二是人

34、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 据。叙述事实时应条理清晰,层次清楚。对证据的论述应写明其来源 及证明内容。 判决理由。应写明以下内容:确定罪名、明确情节、对公诉机 关指控的意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意见、判决的 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应当写明:“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20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年 12 月 24 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缴纳。)” (三)尾部 上诉事项。应当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 二日起十日

35、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 2015 年 1 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 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 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由张弘担任审判长、李丽、武鸣担任人民陪审员,吴依 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郑宇、郑军诉姚平、郑业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姚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36、十四条之规定,于 20年月 日作出包括以下内容的判决:一、限姚平、郑业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宇、郑军借款 47 万元;二、前述借款的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 20年 11 月 25 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郑 宇、郑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姚平、郑业未按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 9202 元,公告费 300 元,合计诉讼费 9502 元,由郑宇、郑军 共同负担 475 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 9027 元。在该院 20

37、年度的民事一审判决中,本案判决书的案号编为第号。 具体案情如下:姚平与郑业系夫妻关系,20年 9 月 29 日,姚平、郑业向 郑宇、郑军借款 50 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 借款期限从 20年 9 月 29 日至 20年 10 月 28 日, 借款利息为 月息 3%,如未按期归还,支付逾期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利率仍按 月息 3%计算。同日,郑宇、郑军分别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现金 方式出借给 姚平人民币 47 万元、3 万元。20年 2 月 17 日,姚平、 郑业偿还郑宇、郑军 3 万元,其余款项未还。20年 10 月 26 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向省 市区人民法院提起

38、民事诉讼。 郑宇、 郑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 判令姚平、 郑业立即归还郑宇、郑军借款人民币 47 万元;二、按双方约 定的月息 3%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 20年 10 月 24 日止);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 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作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 50 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 3 万元利息后实际只出借 47 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 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郑宇、 郑军与姚平、郑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 的约

39、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外,其余条款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 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宇、郑军以姚 平、郑业作为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 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郑业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 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院不予采信。郑宇、郑军的诉讼请求中,除 对借款利息的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外, 对其余的诉 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郑宇,42 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 市区栖霞路 160 号。 郑军,44 岁

40、,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 市区栖霞路 161 号。 姚平,40 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 市区光明路 125 号。 郑业,38 岁,女,汉族,省市区人,住省 市区光明路 125 号。 郑宇、郑xx 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谢安,40 岁,男,汉族,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平、 郑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王丽,35 岁, 女,汉族, 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 按照约定的期限

41、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 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 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 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 定和其

42、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金。 答题要点: (一)首部 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 区人民法院”;第二行写为:“民事判决书”。 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男,42 岁,汉族,省市区人,住 省市区栖霞路 160 号。 原告郑军,男,44 岁,汉族,省市区人,住 省市区栖霞路 161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平,男,40 岁,汉族,省市区人,住 省市区光明路 125 号。 被告郑业,女,38 岁,汉族,省市区人,住 省市区光明路 125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律

43、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 郑军与被告姚平、 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被告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 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 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理由。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判决结果。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寨件实体问题作出处 理决定。 (三)尾部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写明:“案件受理费 9202 元,公告费 300 元,合计诉讼费 9502 元,由郑字、郑军共同负担 475 元, 姚平、郑业共同负担 9027 元。” 写明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和法院的名称。应当写为:“如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的空行左上方注明: “本件与原本核 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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