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重点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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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重点解读(一)重点解读主讲人:xxx 时间:2022年x月x日目 录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三消费者退货权的保障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引言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2022年年2 2月月1515日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第18641864次会议通过了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于(下称规定),并于20222022年年3 3月月1515日日起施行。起施行。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该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较为细致且全面的界定。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3、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 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二)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

4、平台经营者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通过网络直播带货的方向进行商品销售也愈发常见。网络直播带货属于网络直播与电子商务两大领域的交叉行业,兼具网络直播、电子商务、广告三重属性,其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商品经营者。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的规定:网络直播带货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营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一、相关主体的概念辨析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直播带货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

5、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带货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一)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随着商业的发展,现在很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不局限于提供平台的功能,还会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即平台自营。在此情况下,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时也是一个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即对此作出了规定,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还包括“即使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消费者均有权主张电子商

6、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二)平台经营者开展品牌自播的法律责任 除委托其他直播间运营者代为销售商品外,平台内经营者也可以自行开设网络直播间进行销售,即品牌自播。在此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只是改变了销售的形式,不改变其商品销售者的本质,既需要遵守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也需要遵守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三)直播间运

7、营者的法律责任1、基于很多消费者对直播间中商品的实际销售主体不清楚、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确定相应责任主体的现状,规定第12条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的标明义务以及对此标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当然不承担责任。其是否承担责任,司法解释没有作一刀切的规定,而是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即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二、

8、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2、根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7条的规定,如果直播间运营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商品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四)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类似,根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3条的规定,如果网络直播营销平台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2、对于非自营业务,根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

9、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的规定,如果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3、食品安全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出售食品行为,进一步强化网购食品的质量与安全,2021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鉴于为食品销售提供平台的网络直

10、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性质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异,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权及直播带货乱象的改善,同时也加重了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注意审查直播间运营者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对于食品销售,还应审查其食品经营资质。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4、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

11、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与之相对应,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不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结合第17条的规定,假设这样一种情形,商品经营者A在B平台进行商品销售,并通过C平台的 D直播间进行推广,B、C、D均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商品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或继续推广。在此情形下,A、B、C、D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消费者退货权的保障三、消费者退货权的保障(一)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网络购物中的商品一般是通过图

12、片或者视频展示,尤其是通过观看直播购物的情况,消费者有时容易冲动消费。法律基于网购的这个特点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三、消费者退货权的保障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三、消费者退货权的保障(二)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签收

13、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三、消费者退货权的保障(三)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三、消费者退货权的保障(四)明确经营者赔偿承诺要遵守,解决乱承诺、承诺不落实的问题。实践中,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这些承诺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也会产生影响。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

14、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履行承诺。对此,规定明确,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明确列举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四种情形,包括:(1)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4)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强

15、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以上四种格式条款的情形十分常见,尤其是第3个最终解释权,在电子商务中运用得十分广泛。实际上,早在2010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即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那么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应该是什么呢?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谢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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