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保、福利待遇实施办法、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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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律师事务所劳保、福利待遇实施办法一、为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维护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规定,结合本所自收自支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二、劳保、福利以个人总额包干为主,风险因素集体适当分担为原则。三、本所招聘录用的专职律师人员和辅助人员均可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四、全所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医疗、养老金保险等费用,交通、副食、洗理、书报、误餐、取暖等各项补贴,总额不得高于全所总收入(兼职、特邀律师的收入除外)的一定比例。五、专职律师人员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连同其工资、奖金总额在其业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范围以内总包干。在包干限额以内,可酌情报支直系供养亲属的部分医疗费用。当年包干积余部分,原则上结

2、转至下年度该个人户头,作为个人风险基金使用。个人总包干不得突破包干限额,不准透支、预支。六、辅助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包括在总报酬之内,与工资奖金一起总计。其收入构成为:固定工资劳保、福利奖金。辅助人员的劳保、福利原则上为固定包干形式,但支付总数限制在全所总包干限额以内,亦不得透支、预支。七、兼职?特邀律师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一律在原单位享受。八、为体现风险集体分担的原则,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救济基金,用于本所合同录用人员的抚恤、救济风险等支出。职员因病亡故,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给付总额不得高于该项基金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人均额的倍。职员因工亡故,给付总额不得高于该项基金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和

3、人均额的倍。九、本所设立住房基金,用于购置职员住宅。分房按至所先后及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具体方案另行详细规定。十、职员因判刑、劳教停发劳保、福利,被拘留期间不发劳保福利。十一、合作律师会议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使用律师会议。十三、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所工作者经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并将档案关系转到或存在本所指定的或认可成为本所正式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员工。第三条在本所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人员、交换的人员、实习

4、生、兼职律师等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者,不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所实行每周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小时的工作时间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第五条病假、医疗费本所为每位员工投大额医疗保险,故医药费用执行保险公司的规定。如医药费数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规定,则超出部分按下比例支付: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者,本所支付,个人支付;成为员工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本所支付,个人支付;成为员工二年以上,未满三年的,本所支付,个人支付;成为员工三年以上,未满四年的,本所支付,个人支付;成为员工四年以上,未满五年的,本所支付,个人支付;成为员工五年以上,本所支付,个人支付。员工应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非指定

5、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需经本所各级行政负责人认可,否则按事假处理。员工每月病假在三天之内的,工资和奖金照发。每月病假在三天以上的,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扣发: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成为员工在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成为员工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成为员工满三年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在一年之内,病假累计满三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病假累计满六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停薪留职三个月;超过停薪留职三个月的,视为自动离职,本所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离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元。第六条婚假、丧假、探亲假婚

6、假三天。在本所工作满两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岁以上,男岁以上)的初婚员工,婚假十天。直系亲属亡故,丧假三天。在本所正式工作满一年,两地分居的已婚者,每年有三十天(不含路程)假期探望配偶;父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已婚员工每四年有二十天(不含路程)的假期探望父母;成为本所员工满一年的,婚、丧假期间,工资、津贴及奖金照发;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津贴及奖金。成为正式员工不满一年的,按事假处理。第七条产假本所年龄在岁以上的女员工可享有三个月的产假及十五天的晚育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津贴停发。因分娩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均按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产假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晚育者另加

7、十五天晚育假)。发基本工资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保留职务半年;超过保留期仍未上班的,则视为自动离职,免发离职费。第八条公假本所员工每年享有十一天的法定节假日(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元旦二天、春节三天)。在本所工作满一年未满两年的享有十五天的年休假待遇,其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工作满二年的,从第二年起按所龄每年递增一天年休假日,但总数不超过三十天。员工享受休假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行政负责人视工作情况并考虑员工的要求而定。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休探亲假,不再享受年休假。第九条事假员工在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扣发工资:成为员工未满一年的,扣事假期间的全部工

8、资;成为员工未满二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成为员工未满三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成为员工满三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每月事假在三天之内(包括三天),扣发当月奖金的。每月事假累计超过三天则扣发全月奖金。员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本所可解除聘用协议。员工如有特殊原因,经书面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保留职务三个月,以观后效。第十条加班秘书加班须经律师或各级负责人批准。秘书加班应尽量安排在次日或当月倒休。倒休必须事先经行政负责人统一安排。未经批准的倒休按事假处理。因工作需要,不能倒休时,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发给加班工资。具体办法:平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休息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

9、付秘书平均工资的。倒休当月天之内有效。第十一条奖励和惩罚员工有如下表现者可获得奖励,奖励办法为通报表扬、发放奖金及提前晋级:()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维护本所整体利益,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勤俭节约;()其他应给予奖励的事宜。员工有如下表现者予以惩戒,其方式为批评、警告、扣发奖金、罚款及解聘:()违反本所规定,且屡教不改的;()由于个人原因,给所里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应给予惩式的事宜。一般性奖励及惩戒由各地行政负责人决定。涉及晋级或解聘的奖惩由各地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凡本所员工均享有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学习培训以及出国学习、实习或工作,按律师

10、事务所关于学习期间待遇的规定执行。需由本所交纳培训费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与本所签订聘用协议后,本所方可支付培训费。领取培训费的员工必须在本所工作满一定年限,方可提出离职。()高中及职高毕业需在本所工作满一年;()大专以上毕业生需在本所工作满两年;不满上述年限而要求离职的,需退还培训费的一部至全部。第十三条其他本所为员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及人身意外医疗险。员工的住房,执行本所关于建立住房基金为员工提供购房贷款或担保的规定及关于解决本所同仁住房问题的规定。员工的退休()凡在本所工作满十年的正式员工,男岁,女岁,按本所退休休养老办法(另定)执行。()如本所参加社会保险,则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

11、行。员工子女的入托、上学及直系亲属医药费、丧葬费等由员工自行解决。第十四条此规定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批准公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国内各分支机构。一、工作总则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

12、及公民个人。2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

13、数额及支付办法;(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_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

14、全部酬金。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

15、立法律顾问机构。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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