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鉴于: (弃权股东)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五 (15%)的股权; (股权出让方)为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八十五(85%)的股权; 年 月 日,公司依法召开公司股东会,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 (股权出让方)向 (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或 %)股权。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1. 本股东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有限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同意 成为新的股东。2. 本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3. 本股东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 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股东(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