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2.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 2.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 畅通; 2.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
2、消防器材; 2.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 的区域。 4、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 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炉,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
3、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 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 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5.2 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 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 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 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 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
4、样分 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 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 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 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火措施; 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 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 5.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0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 5m,二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5.11 凡在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 溅落引起火灾; 5.12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6.1.1 生产不稳定; 6.1.2 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6.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
6、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 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科、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 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 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 保持不低于 980.665Pa(130mm 水柱)正压。低于 980.665Pa(130mm 水柱)压 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 作业; 6.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
7、动火分析由安全科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 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 测。 7.2 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 负责提出。 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 30min 时,必须重新分析。 7.4 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 爆炸下限的 33; 7.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 其被测浓
8、度小于等于 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 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2。 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8.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 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 人;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 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 火许
9、可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 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 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 字; 8.2.4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8.2.5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科存档; 8.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 的有效期为 32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 120h;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9、工作责任
10、要求 9.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 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 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方可离开现场。 9.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 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 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 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 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
11、 超过 30min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 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9.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 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 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 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 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 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
12、,确认无遗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现场。 9.4 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 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 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 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9.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 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9.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 场。 9.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 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 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