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 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 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 用卸甲不准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 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 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 3m,在同一轨道上多 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