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pptx

上传人(卖家):我是小法师 文档编号:6901522 上传时间:2023-08-19 格式:PPTX 页数:72 大小:2.0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之借款合同叁叁壹壹贰贰目录借款关系之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 肆肆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之适用伍伍借款利息 壹借款关系之认定借款关系之认定 (一)有直接书面证据时对借贷关系之认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解释2)原告举示被告书写的借条,借款15万元被告抗辩系非法之债,提供证据:第一,原被告之间通话记录;第二,欧洲足球联赛时间表(与通话记录的时间

2、吻合),动摇法官心证。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民间借贷解释15-1)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民间借贷解释16-2)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

3、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670、民间借贷解释27)案例:案例:(2018)(2018)渝民申渝民申21432143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14年1月28日,刘某向罗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某人民币现金贰仟万元(¥20000000.00元正),利息按月息百分之壹计算,借款时间壹年,按季度计付结息。”刘某签字捺印。罗某称当日已将2000万现金交付给刘某,交付地点罗某丈夫的办公室,并拍摄了现场照片(照片显示桌上有现金100多万,旁边两个麻袋,无法看清里面的钱),当时有两个证人(两证人均出庭作证,证明现场有8-10个麻袋,看到里面都装的钱,个别麻袋放在桌底)。刘

4、某称该笔借款并未实际交付,交付现场的现金只有100余万元且在拍完照片后罗某就将现金收回。裁判意见:裁判意见:罗某主张已实际交付借款,故罗某理应对本案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院认为,第一,2000万现金大约有400-500斤重,从照片来看,桌面上呈现的“现金”大约有100多万,剩余2个麻袋是否装有“现金”无从得知;照片系一个角度拍摄,并不能直观展示2000万现金的存在,且超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民众的普遍交易习惯。第二,罗某及见证人对麻袋个数陈述均不一致,但从三人陈述可知,装钱的口袋最多10个,罗某在二审询问中认可是超市装大米的50斤袋子,经过现场用该口袋演示,刘某能装下150万现金且能封口,罗某能

5、装下160万现金但不能封口,kej可见按十个口袋且每个口袋最大装下160万现金计算,一共也只有1600万现金,与2000万现金不符。第三,刘某、罗某之间多次发生大额民间借贷也系采用银行转账交付,且罗某银行卡内也长期存有大量现金,并非其所述从1984年起即采用现金存款不使用银行存款方式,从全案来看也不符合罗某的个人交易习惯;此外,罗某称家中存放现金以10万元为一扎打包,但照片中显示均为新币其如何以旧换新等行为亦未做出合理解释。故罗某举示的借条原件、照片、部分现金来源证明及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不能证明其已完成现金2000万元的交付义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

6、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解释16-1)原告举示借条,被告承认;被告举示双方签署的对账单和向案外人付款的事实,证明以替原告向案外人清偿债务的方式还请了借款。(二)无直接书面证据时对借款关系之认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间借贷解释17)原告举示转账凭证被告举证合作关系(两家企业非法放贷、彼此拆借,结算,该转账凭证是还款,结算后原告仍欠付被告债务),动摇了法官心证原告继续举证(证明其他债

7、务全部清算,该转账只能是借款)/无法举证,真伪不明,原告败诉。(三)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

8、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民间借贷解释19)案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2014年第年第1212期期基本案情基本案情:赵某(原告)、项某系朋友,被告项某、何某系夫妻。项某向赵某出具借条,载明:“项某向赵某借20万,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赵某曾两次出具催款通知单,项某在两份通知单上均加注:“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2009年6月18日,项某与何某签署协议书,约定“其

9、他债务事宜,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未涉及案涉借款。何某两次起诉离婚未果,项某在诉讼过程均未提及案涉借款,何某再次起诉离婚(正在审理)。何某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就借款交付,赵某主张20万系以现金一次性交付给项某;项某认可,并称其收到借款后仍以现金存放,并以其中10万元提前归还房屋贷款。经调查,当天有10万元存款从项某账户支取,与其归还的贷款具有对应性。裁判意见:裁判意见:项某账户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其购房贷款享有七折利率优惠,再以5的年利率借款以冲抵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赵某拒绝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而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自

10、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679,支付成立而非生效)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民刑交叉1.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予受理/中止、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解释5-1)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

11、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民纪要129)2.分别审理(1)相关情形第一,虽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解释6)案例:案例:(2013)(2013)苏民终字第苏民终字第01980198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12、:林某借款给王某,甲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王某未还款。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本案借款未列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返还借款本息、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单个合同犯罪与民事合同纠纷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九民纪要128(2)第三,担保纠纷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九民纪要128(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

13、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间借贷解释第8条)(2)是否中止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民间借贷解释7)1.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二)效力认定(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如诈骗/贷款诈骗可能仅构成欺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撤销。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解释13-1)(2)也不必然影响担保行为的效力,取决主合同效力及担保行为本身的效力瑕疵。

14、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解释13-2)2.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之缓和(1)为生产经营所需的企业拆借及向职工筹集资金有效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

15、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12)(2)无效情形第一,高利转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解释14(1)一是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三是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九民纪要52)第二,将拆借资金或向职工集资资金转贷牟利,且借款人

16、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解释14(2)第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解释14(3)第四,非金融机构职业放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九民纪要53)。例例1 1:(:(20152015)民提字第)民提字第7474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甲公司与焦煤公司、焦煤公司与能源公司分别签订了除价款外,标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发货方式等方面完全相同的煤炭购销合同,即:能

17、源公司(510元/吨)卖给焦煤公司焦煤公司(523元/吨)卖给甲公司甲公司(533元/吨)卖给能源公司。甲公司与焦煤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价格每吨523元。后甲公司向焦煤公司支付货款1760万元,但焦煤公司未依约供货。焦煤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与能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每吨510元,能源公司也未依约发货。甲公司诉请焦煤公司交付原煤或返还1760万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法院认为:1.本案三方之间形成了一个标的相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能源公司高买低卖,每吨净亏23元。三方之间是以煤炭买卖形式进行融资借贷。能源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每吨支付的23元买卖价差实为利息。2.甲公司不具有从事

18、金融业务资质,却以放贷为常业,有违相关金融法规及司法政策规定;焦煤公司以买卖形式向甲公司借款是为了转贷给能源公司用以牟利。故三方之间以买卖形式实际形成的借贷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焦煤公司应将1760万及利息返还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焦煤公司应返还的利息金额,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焦煤公司与案外人能源公司之间的纠纷另案解决。例例2 2:(2015)(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浙台商外初字第1515号号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10年10月,A、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A公司,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无息借

19、款5000万元给B公司用于案涉工程建设。因工程未能按期开工,双方签订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工程在2012年8月28日仍不能正常开工,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A公司自认5000万元借款来源于单位职工集资1600万元及案外人金某、邵某出资3400万元。后工程仍未开建,A公司诉请B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判决结果:判决结果:A公司以单位职工集资资金转贷并获取利息,且B公司对此应当知情,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借款人仅需归还借款本金。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借款抑或单位借款?(三)主体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

20、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3)单位名义借款例1:(2016)最高法民申515号2012年4月,孔某与苏某作为唯一股东的A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合同签订后,孔某并未将借款汇入A公司的专用账户,而是汇入苏某个人账户,苏某并未提出异议,且两次以个人名义向孔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了双方的借款关系。法

21、院认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借款主体已由A公司变更为苏某。即使借款主体未发生变更,苏某的行为也足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例例2 2:(:(20152015)民申字第)民申字第26152615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周某、邓某、彭某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甲公司承包承某项目,后甲公司与案外人王某、周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王某任项目部经理,周某、邓某任项目部副经理,周某有权代表项目部对外借款。后因三人对外向叶某借款发生争议,叶某诉至法院。裁判意见裁判意见:叶某出借的款项,除了有周某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甲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

22、收据。从借款用途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甲公司账户。可以认定周某、邓某、彭某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叶某借款用于该项目工程,系项目部授权的行为,故甲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2.意思表示不明时如何判断借款人?案例:(案例:(20142014)沪一中民四再终字第)沪一中民四再终字第5 5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邵某借公公吴某名购房,邵某弟媳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名义开具31万元支票,由邵某弟转交邵某,最后由吴某与B公司签约并付款。A公司就未归还13万余元借款,诉请吴某、邵某及邵某弟共同偿还。裁判意见裁判意见:1.吴某与B公司存在买卖行为,存在A公司为吴某支付购房钱款,构成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吴某应承担还

23、款义务。吴某认为其仅系名义购房人而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2.邵某弟在所涉钱款出借中未签订过相关合同,亦未出具过收条,无证据证明其从相关钱款使用中得利,不承担责任。3.考虑到该房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是邵某,判决吴某、邵某共同偿还A公司13万余元。3.委托贷款、委托借款案例:(案例:(20182018)最高法民再)最高法民再5454号(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2020年第年第4 4期)期)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8日,A银行、B酒店及侯某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侯某委托A银行向B酒店出借人民币1.2亿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六个月,到期日为2012年4月

24、25日;如B酒店未能如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加收合同利率50%的罚息。后A银行分3笔向B酒店发放全部贷款,到期后,B酒店一直未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债务。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酒店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罚息。第一,委托贷款裁判摘要:裁判摘要: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确定委托贷款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第二,委托借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7.27)第3条出借人

25、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利益,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案例:(案例:(20142014)庆中民终字第)庆中民终字第488488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田某得知其前妻柳某甲处有姐姐柳某乙售房款,自知无法借出,遂委托路某向柳某甲借款。路某提出向柳某甲借款15万元,柳某甲同意后在柳某乙处借款15万元,给路某给付了款项。路某当即出具借据,田某

26、提供担保。后柳某甲向路某催要借款,路某归还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另查明,借款次日,路某将所借款项交付给田某使用。柳某甲诉至法院请求路某归还其借款及利息。裁判意见裁判意见:路借柳某甲款项并出具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关系成立。叁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2)例例1 1:(:(20172017)皖

27、)皖01810181民初民初781781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甲公司系网络贷款(P2P)平台,刘某自2015年曾先后11次通过甲公司共计投资192010元,投资期限6个月至1个月不等。截止2017年3月23日刘某账户余额为203133.15元。甲公司网站中的网页模式介绍板块承诺:“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将垫付投资人应得的本息,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企业违约,投资人可以直接依据协议,要求还款并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例例2 2:(:(201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14813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A网站是B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唐某和李某均是该

28、网站的注册用户。2012年12月31日,李某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唐某看到信息后,通过网上投标程序向李某出借8000元,加上其他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李某的10万元借款需求满额。之后由B公司对借款人李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再将李某等众多出借人的10万元借款转入李某银行账户。2013年1月1日,李某与唐某等出借人达成电子借款协议,言明该协议使用了A网站的居间服务。唐某与李某的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作出了约定。法院意见:唐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

29、护。依据借款协议,B公司在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肆民间借贷解释第民间借贷解释第2424条之适用条之适用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民间借贷解释24)(一)履行期限

30、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九民纪要45)因流质无效,只能按原债权关系起诉。例1: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344号基本案情:2007年1月25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向甲公司购买A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次日向朱某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期限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4月26日;甲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A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某,抵押的方式为和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甲公司偿还借款,朱某将抵押手续退回,如到期不

31、能偿还,甲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同日,甲公司向朱某出具1100万元收据。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该借款。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甲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法再审意见:最高法再审意见:借款协议的上述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流押条款。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解除条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故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例例2 2:最高法:最高法(2013)(2013)民提字第民提字第135135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7年6

32、月27日,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向杨某出售53间商品房(340万)。杨某当日支付购房款,甲公司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甲公司持有,杨某仅有复印件。次日双方办理备案登记。此后,甲公司、案外人乙公司、罗某及李某分九次向杨某的账户汇款共61.1万。案涉合同签订前,甲公司曾向严某等四人借款200万元,向林某借款140万,且分别将案涉房屋销售给上述债权人并办理备案登记。杨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将340万按甲公司指示分两笔汇入上述债权人账户,上述债权人表示收到还款并撤销备案登记。因甲公司未交付房屋,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甲公司称双方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

33、房买卖合同只是担保。庭审中,法院曾要求杨某说明61.1万元的性质,并向其释明不能以该款项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陈述事实,但杨某仍未说明收取该款项的原因及性质。最高法裁判意见最高法裁判意见:甲公司从杨某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还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约定也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若甲公司拒不还债或者无力还债时,杨某可通过拍卖或变卖案涉房屋的方式确保其能够实现债权。杨某请求直接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禁止流质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二)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以物抵债(九民纪要44

34、)1.债的更新与新债清偿(代物清偿协议)之区分债的更新替代和消灭原债权债务;新债清偿仅仅增加履行方式,新债清偿实际履行前,原债权债务不消灭。未约定为债的更新,推定为新债清偿。例例1 1:(:(20152015)民一终字第)民一终字第180180号号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272号号履行期满后以结算款抵充房屋价款,支持买卖合同履行期满后以结算款抵充房屋价款,支持买卖合同基本案情基本案情:汤某等四人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甲公司2.6亿元借款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甲公司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甲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甲公司尚欠四人

35、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全部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双方的对账表显示,借款利息系分别按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债的更新)。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36、例例2 2:最高法(:最高法(20162016)民终)民终484484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5年6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2012年1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A座9层抵顶甲公司工程欠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及任何所有权变更登记。甲公司已于2010年底将涉案房屋投入使用,乙公司在事实上已交付了包括案涉工程A座9层在内的房屋。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项,而甲公司主张案涉工程A座9层已经抵顶该部分工程款。最高法认为,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属新债清偿,且未实际履行,所以对于涉案房屋抵顶工

37、程款项之事实不予认定。甲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已经抵顶部分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一)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九民纪要45)因流质无效,只能按原债权关系起诉。例例1 1:最高法(:最高法(20112011)民提字第)民提字第344344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7年1月25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向甲公司购买A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次日向朱某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期限为2007年1月26

38、日至2007年4月26日;甲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A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某,抵押的方式为和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甲公司偿还借款,朱某将抵押手续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甲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同日,甲公司向朱某出具1100万元收据。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该借款。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甲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为诺成合同。*最高法院认识的变化: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210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最高法(2016)民终484号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

39、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有效并可诉请履行*债权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清偿协议时,才能选择原债清偿方式。最高法(2016)民终484号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3.新债清偿和原清偿方式的选择*债务人有任意选择权,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伍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一)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的规则变化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

40、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680)(二)利息限制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九民纪要51)2.限额24%、36%(民间借贷解释26)1.何为利息?(1)利转本3.复息、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

41、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8)(2)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9)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3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法律类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pptx)为本站会员(我是小法师)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