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3. 编制依据3.1.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4. 定义4.1. 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4.2. 小型机具是摘价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
2、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5. 职责5.1.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门负责租界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资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界或发放。5.3. 小型机械由物资部门供应,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5.4.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6. 采购要求6.1. 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
3、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6.2. 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7. 使用 要求7.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7.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7.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 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 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7.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7.5. 机具应
4、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7.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7.7. 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7.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5、以及负责人姓名。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7.9.1 .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 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7.9.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7.9.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7.9.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