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第一节 刑法基本理论 一、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其后经过了多次修正。我国刑法实行以下基本
2、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特征。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贵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贵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4、段。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贷款诈骗罪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
5、象等。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四)共同犯罪 刑法第
6、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五)单位犯罪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三、刑罚 我国的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一)主刑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不需关押的犯罪分
7、子。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3.没收财产,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第二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荆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二)金
8、融犯罪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别。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撇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三)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2.犯罪客观方
9、面。(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会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
10、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2.持有、使用假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休,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1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二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一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二)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触秩序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2、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无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2.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
13、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3.违法发放贷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
14、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土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
15、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4)伪造信用卡。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16、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伪造信用卡的。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
17、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戴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
18、款规定处罚。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涵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从行为特征上看,本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区别:一是本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符 合条件的
19、也只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2)委
20、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4)证券投资基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10.洗钱罪。本罪在客观方面,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除这几种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
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士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于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三、金融诈骗罪三、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
22、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一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23、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余;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
24、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二)贷款诈骗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
25、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三)信用证诈骗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26、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的。(4)其他方法。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四)信用卡
27、诈骗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争,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 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28、上五十万元以下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五)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2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2.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四、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一)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
31、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佼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
32、“非法活动型”三种情形。一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
33、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
34、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续职犯罪。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两个过程中,行为人只需参与其中一个过程即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也以本罪论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第四
35、百零六条的规定,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第三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概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刑事诉讼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其中,审判程序又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三、刑事诉讼
3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四、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
37、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全真模拟试题一、单顶选择题1金融犯罪的客体是()。A金融机构 B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C金融工具 D,金融管理秩序2下列关于金融犯罪说法错误的是()。A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一定是故意的 B金融犯罪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C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金融犯罪的主体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3以下金融犯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的是()。A非法吸收客户存款罪 B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C有价证券诈骗罪
38、D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A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B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C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 D金融机构的经营秩序1.D 2.A 3.B 4.C 5.C 6.D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5王某将HD开头的假钞先后五次存入银行,数量高达30万元,则他犯了()。A占有假币罪 B私藏假币罪 C使用假币罪 D无罪 6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A购买者的财产权利
39、 B金融机构的经营秩序 C货币 D国家货币管理制度7个人私自设立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自设立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属于()。A集资诈骗罪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破坏银行管理罪 D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8李某先购买假币,再进行使用,则应以()从重处罚。A购买假币罪 B使用假币罪 C购买、使用假币罪 D持有假币罪5.C 6.D 7.B 8.A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9以下各选项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的是()。A高利转贷罪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 10
40、.王某在家私设银行钱庄,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他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A主体不合法 B方式不合法 C客体不合法 D以上皆不属于 11.下列行为人中,()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A某外贸公司的经理 B某城市商业银行的信贷员 c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D已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 12.()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A信用证诈骗罪 B贷款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违法发放贷款罪 9.A 10.A 11.C 12.C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13.以下哪一
41、项犯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的是()。A伪造金融票证罪 B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 C违法票据保证罪 D洗钱罪 1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是金融诈骗的违法行为。A上市公司董事长变更,没有进行披露 B编造引进资金的理由从银行贷款 C自制信用卡从银行提款机提款 D提供不完整的财务报表,以获取银行贷款 15.以下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中,主体与其他不同的是()。A职务侵占罪 B挪用资金罪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6.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A盗窃罪 B金融凭证诈骗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信用证诈骗罪13.C 14.A 15.D 16.A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
42、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17.贷款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主体()。A是否涉及巨额资金 B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 C是否只能由个人实施 D犯罪对象是否是金融机构 18.下列银行业犯罪中,其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的是()。A行贿罪 B票据诈骗罪 C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信用卡诈骗罪 r 19.()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A职务侵占罪 B挪用资金罪 C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信用卡诈骗罪20.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
43、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将()。A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B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以单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C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 D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7.C 18.C 19.A 20.A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21.下列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骗取贷款、
44、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是自然人 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贷款诈骗罪最高法定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C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D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21.D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1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A社会公众 B金融机构 e信用证 D信用卡 E货币2下列关于伪造货币罪的说
45、法中,不正确的是()。A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 B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的管理制度 C侵犯的对象是只能是人民币 D完全不可能被人误认为是货币的,不能成立本罪 E构成本罪要求完成全部印制工序3下列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金融犯罪的是()。A贪污 B贷款诈骗罪 C挪用公款罪 D.受贿 E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情节严重的行为。A信用证 B保函 C存单 D资信证明 E票据5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A汇
46、款凭证 B银行存单 C汇票 D支票 E本票 1.ABCDE 2.CE 3.ACD 4.ABCDE 5.CDE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6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A委托收款凭证 B汇款凭证 C银行存单,D汇票 E支票 7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B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C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E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下列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
47、机构工作人员构成的金融犯罪是()。A票据诈骗罪 B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C非法集资罪 D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E违法发放贷款罪6.ABC 7.ABCD 8.DE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 9洗钱罪的客观方面包括()。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性质和来源 B提供资金账户 C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D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E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0.下列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有()。A使用作废信用卡进行诈骗 B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C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D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48、 E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9.ABCDE 10.ACDE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学习改变命运学习改变命运,知识创造未来知识创造未来1金融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A对 B错 2金融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对 B错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金融工作人员。()A对 B错 4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使用为目的。()A对 B错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49、、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A对 B错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为目的。()A对 B错1.A 2.B 3.B 4.A 5.B 6.B 2.【解析】金融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并不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解析】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4【解析】刑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持有、使用假币罪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使用为目的。5【解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侉,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6.【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