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名师讲解-《侦查学》-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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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院校】名师讲解全国特级教师 江新欢 博士教授刑事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第一章第一章 受受 理理第一章第一章 受受 理理 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一、接受案件处置规范一、接受案件处置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案件来源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有关单位移送的。2,接受报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录音。3,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付的法律责任。4,将询问笔录(可网上制作)向报案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5,将询问笔录向被扭送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6,制作接

2、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进入网上办案流程。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一、接受案件处置规范一、接受案件处置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注意事项】1领导批示彻查的案件,在调查后可根据情况分别申请部门领导是否立案。2经侦案件领导批示是否立案前要经法制部门审核。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一、接受案件处置规范一、接受案件处置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向公安机

3、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二、立案操作规范二、立案操作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审查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2.根据报案线索和相关证据,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并机关管辖。3.符合立

4、案条件的,网上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办案民警网上签章。4.在网上办案系统,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批准意见网上签署,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二、立案操作规范二、立案操作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注意事项】1.询问报警人的要求,询问报警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对案情知悉的情况。2.报案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3.注意保护报案人及其近亲属不受打击报复。4.被扭送人身上有伤的,及时了解受伤的原因并通过拍照、询问等方式取证。对伤情较重或者被扭送人要求到医院治疗的,通知120急救

5、中心前来抢救或者设法将其送往医院救治。5.如果被扭送人拒绝接受调查要求离开的,对案件性质不明的,民警可以对其采取治安传唤;对案件性质明确属于刑事案件的,及时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决定不予立案的,网上制作不予立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二、立案操作规范二、立案操作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依据二: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刑

6、事诉讼法第109条)依据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三、对于自首的处置规范三、对于自首的处置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操作规程】l.接受自首。2.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3.将讯问笔录向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进入网上刑事案件办案流程。4网上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民警在网上使用电子签章。5.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6.符合

7、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7.在网上办案系统经办案部门法制员.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批准意见在网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电子印章。8.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三、对于自首的处置规范三、对于自首的处置规范 【注意事项】1.讯问笔录除了解犯罪事实以外,还需记录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经过,笔录可以在电脑制作,并录入电子卷宗系统。2.出具自首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并扫描上网。3.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经确认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般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自首的

8、犯罪嫌人逃跑的,记录在案,并采取相应的追逃措施,通过网上办案流程办理。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三、对于自首的处置规范三、对于自首的处置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依据二: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

9、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录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 四、四、对于工作中发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处置规范嫌疑人的处置规范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及时收集证明案件构成犯罪事实的证据;2.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进入网上办案程序,予以流转。3.在网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批意见在网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电子

10、印章。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四、四、对于工作中发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处置规范嫌疑人的处置规范【注意事项】1.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符合继续盘问规定的,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其携带的物品,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查。2.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抓获的,应当立即抓获;符合刑拘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抓获过程中可以使用手铐等警械 3现场抓获后,经盘问符合立案条件或拘留条件的,立即进入网上办案流程,经审核、审批后,网上出具法律文书并加盖电子印

11、章。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四、四、对于工作中发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处置规范嫌疑人的处置规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 五、对于行政执法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置规范的处置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清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随案移送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

12、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除涉密材料外,相关材料一律扫描上网,进入网上办案流程。2.网上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民警启用电子签章。3.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内,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进行审查。4.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网上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案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3、的处置规范的处置规范 【注意事项】1.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Z4小时内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文书从网上出具,并加盖电子印章。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填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依法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卷材料。3.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以内,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第一章

14、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置规范的处置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4条)依据二:行政执法机关向公

15、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六、对检察机关监督立六、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处置案的处置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再次审查。2.经过再次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网上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法制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决定立案,审核、审批意见网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经过再次审查,认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的,自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说明情况并书面答

16、复检察机关。4.接到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后,在15日内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网上办案系统,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网上出具法律文书,并加盖电子印章。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六、对检察机关监督立六、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处置案的处置 【注意事项】撤销不予立案和决定立案可使用一个呈批报告书,但应当分别从网上办案程序中审核、审核并制作决定书。第一章第一章 立立 案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六、对检察机关监督立六、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处置案的处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

17、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依据二: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从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第二章

18、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一、收集物证操一、收集物证操作规范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操作规程】1.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收集物证。2.收集提取的证物应当是原物,如果原物不便搬动、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应当通过拍摄、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制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3.对于已经收集的物证,依照案件情况或者物证性质归类,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毁损,更不得灭失,除涉密外,所收集的物证,还应通过扫描形式上网进入电子卷宗。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

19、、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一、收集物证操一、收集物证操作规范作规范 【注意事项】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犯罪过程中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物品和痕迹。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一、收集物证操一、收集物证操作规范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

20、毁损。(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依据二: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9条)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二、收集书证操作规范二、收集书证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操作规程】1.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收集书证。2.收集、提取的书证应当是原物,取得原物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印件,取得原物、副本的,应用

21、笔录加以固定,制作复印件的,制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3.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才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4.对于已经收集的书证,应当依照案件情况或者书证性质归类,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毁损,更不得灭失,各类书证,除涉密材料外,一律录入电子卷宗系统,并保持和纸卷相一致。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二、收集书证操作规范二、收集书证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书证通常表现为文字,也可以是图像或者其他可以识别的符号。2.木材、书证的载体多为纸张,

22、也有布类、金属、塑料、石材等。记载的方式有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3书证是重要的证据种类,要注意其特点,充分发挥其证据作用,同时也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并上网存入电子卷宗档案。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二、收集书证操作规范二、收集书证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依据二: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23、,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9条2款)依据三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三、询问受害人、三、询问受害人、证人操作规范证人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熟悉案情,了解被害人、证人情况,明确询问的主要内容和方法。2.确定询问时间、地点。3.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询问前,通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教师到场。4.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基本情

24、况。5.确定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询问。6.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7,告知被害人、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8.制作被害人、证人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可在电脑上制作,并进入电子卷宗系统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三、询问受害人、三、询问受害人、证人操作规范证人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询问要迅速,及时。对于伤势危急生命的被害人、现场的外地证人,应尽快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2.询问记录必须全面客观。对被害人、证人肯定和否定某一事实,有事实根据的分析和判断,都要如实记录;对

25、被害人、证人未陈述清楚的关键情节要再次询问;侦查人员不得轻易泄露案情,进行承诺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3.询问证人的笔录内容一般包括:(1)证人的基本情况;(2)告知询问中的法律义务和权利;(3)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4)听到、看到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三、询问受害人、三、询问受害人、证人操作规范证人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26、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2条)依据二: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依据三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四、讯问犯罪嫌疑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操作规范人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操作规程】1.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2.第一次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

27、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听清楚,是否要求回避。3.第一次讯问首先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是否有前科等,然后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侦查人员应做记录,讯问笔录可在电脑上制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4.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差错,应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四、讯问犯罪嫌疑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操作规范人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

28、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地点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地点进行。2.询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业。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4.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5.记录的工具应当是能够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墨水,或电脑打印机。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

29、取证操作规范 四、讯问犯罪嫌疑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操作规范人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53条)依据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依据三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

30、这种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五、鉴定操作规范五、鉴定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操作规程】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聘请书,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2.向鉴定人介绍简要案情。3.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4.待鉴定人鉴定结束后,审查鉴定结论;确认鉴定人是否签名,是否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同时将鉴定结论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5.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6.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或者办案部门、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操操

31、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五、鉴定操作规范五、鉴定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鉴定的范围:医学鉴定、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2.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4.重新鉴定人不得是原鉴定人。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五、鉴定操作规范五、鉴定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

32、依据】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依据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依据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依据四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六、勘验检查操作规范六、勘验检查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33、赶赴现场。2.一般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3.设置警戒线并疏散人群。4.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5.根据案件需要,对勘验现场进行录像。6.勘查人、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案件情况,将现场勘查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六、勘验检查操作规范六、勘验检查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2.遇到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

34、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3.现场勘查要认真细致,必要时可反复勘查,现场勘查工作做好了,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和条件。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六、勘验检查操作规范六、勘验检查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依据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依据三: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

35、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依据四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七、收集视听资料七、收集视听资料操作规范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操作规程】1.判明视听资料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可否作为证据使用。2.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取保存视听资料原件。3.在原件和复制件中附上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4.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相关情况并存档备查。5视听资料在案卷中保存

36、的同时,应将其复制录入电子卷宗系统。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七、收集视听资料七、收集视听资料操作规范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对视听资料注意保管和封存,防止视听资料被破坏而难以读取或者被伪造、删改。建立视听资料档案室,统一采用录制的方式存入档案库。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七、收集视听资料七、收集视听资料操作规范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

37、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依据二: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八、收集照片操作规范八、收集照片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将照片拍摄的案由、时间、地点、内容、拍摄

38、工具、规格进行说明,由拍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妥善保存拍摄胶片或者数码拍摄工具的存储介质。3.注明原物存放地点,勘验现场所在地。4收集的照片如需要时,进入网上办案流程,录入电子卷宗系统。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八、收集照片操作规范八、收集照片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在拍摄物品、痕迹时,应当有比例尺作为参照。应当将照片粘贴在符合案卷规格的纸张上,存入案卷。并上网录入卷宗系统。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八、收集照片操作规范八、收集照片操作规范

39、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依据二: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九、收集电子数据九、收集电子数据操

40、作规范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及时封锁犯罪现场和涉及的计算机区域,立即停止使用计算机。2.保持计算机原米的打开或关闭状态,除非发现计算机正在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等紧急情况。3.检查计算机是否连接有网线等网络连接装置,及时切断远程控制。4.报告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请求协助勘查现场。5.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合理选择硬盘拷贝机、取证分析软件、综合取证勘查箱等取证工具。6.根据计算机所处的环境、是否接入互联网、硬盘大小和操作系统特征等因素,确定电子证据储存的位置及储存的方式。7.用光盘备份关键的证据数据,也可以直接打印成文件证据。操操 作作 规

41、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九、收集电子数据九、收集电子数据操作规范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涉案物品主要包括:磁盘、磁带机、CDROM等存储设备和存储介质,所有打印输出设备,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网络设备。2注意保护计算机安全,网络安全,将电子数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九、收集电子数据九、收集电子数据操作规范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

42、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2款)依据二: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依据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十、对赃物估价操作十、对赃物估价操作规范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制作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2.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鉴定聘请书。3.

43、向被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送交鉴定聘请书、估价物品(大宗或不易保管的物品不送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介绍与估价有关的案情。4.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后,将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并记录在案。同时扫描录入网上卷宗。5.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估价机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6.对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7.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十、对赃物估价操作十、对赃物估价操作规范规范 【注意事项】1.审查估价结论的方法:(1)鉴定

44、人是否系公安机关委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和所需专门知识,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送检物品、书证及查证材料是否真实可靠;(3)将估价结论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有无矛盾;(4)鉴定结论书是否符合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形式。2.审查补充鉴定的方法:(1)申请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2)申请人发现委托的鉴定有遗漏;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十、对赃物估价操作十、对赃物估价操作规范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

45、: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业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依据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依据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依据四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十一、辨认犯罪嫌十一、辨认犯罪嫌疑人操作规范疑人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由办案部门负责人

46、批准。2.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介绍辨认的规则、步骤。3.将辨认对象和混杂人员进行编号;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在辨认时进行拍照固定;对照片进行辨认的,用于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并规格相同,可将照片按辨认时的顺序翻拍成1张附卷,同时录入电子卷宗。4.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可以根据辨认人目睹的客观情形,选择静态或者动态的辨认。5.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辨认笔录依照网上办案流程,同时录入电子卷宗。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十一、辨认犯罪嫌十一、辨认犯罪嫌疑人

47、操作规范疑人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辨认要遵循分别辨认、混杂辨认、客观辨认的原则。2.辨认过程中侦查员不能诱导或暗示辨认人。辨认要严格遵守相关原则,防止误导辨认人做出判断。3.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辨认工作要注意保密,同时做好辨认人的保护工作。4.辨认的结果不得作为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 十一、辨认犯罪嫌十一、辨认犯罪嫌疑人操作规范疑人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48、、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依据二: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依据三: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十二十二 搜查操作规范搜查操作规范 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操作规程】1.网上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进入网上办案系统,办案民警使用电子签章签署意见。2.经办案部门法制员、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

49、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网上开具搜查证,审核、审批网上进行,使用电子签章,法律文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了解被搜查人的基本情况、住所及其周围的环境情况。4.确定参加搜查的人员,做好搜查的物质准备,邀请见证人。5.向搜查对象出示搜查证。6.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搜查。7.扣押物品和文件,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搜查中查获的证据及其放置地点,可以现场对物品进行拍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十二十二 搜查操作规范搜查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1.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

50、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2.人身搜查的重点是查获犯罪嫌疑人身上携带的凶器、毒药和其他罪证物品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上遗留的伤痕、血迹、精斑等。3.人身搜查的方法:(1)由一名执行人员负责搜查,其他人员在旁边负责监视。(2)命令被搜查人举起双手,叉开双腿,站在不能拿起任何物品行凶和不操操 作作 规规 范范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取证操作规范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十二十二 搜查操作规范搜查操作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一: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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