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课件3.2-三者险92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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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汽车保险条款 一、强制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8.2.1二、商业险 2007.4.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损失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盗抢险 附加险2000年条款费率统颁年条款费率统颁2003年个性化年个性化2006 交强险条款交强险条款及费率统一及费率统一商业险条款及费率A、B、C条款及费率天平条款(专业、自主)2007.4.1修改修改 A、B、C三套汽车商业保险条款除天平外的其他保险公司选择任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专用条款费率管理的发展历程条款费率管理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险种框架如图所示。车损险 三者险 车上人员 盗抢险 提车险 家庭自用车损失 非营业用

2、车损失 营业用车损失 摩托车、拖拉机损失 特种车损失 特种车三者 摩托车、拖拉机三者 其他三者(简称三者)提车车损 提车三者 提车车上责任 特种车险 摩托车、拖拉机险 主险(基本险)车险险种 附加险(非常丰富,具体见商业条款)商业险 交强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概述一、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汽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予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

3、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赔偿的一种保险。保险人为第一者,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其发展规律如下:其发展规律如下:第三者责任险早于车损险出现,第三者责任险早于车损险出现,自愿、强制。自愿、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二、条款条款A A款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1.1.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

4、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

5、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2.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项

6、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案例分析 甲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撞了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7000元,死亡伤残费50000元,财物损失2500元,丙医疗费8000元,死亡伤残费35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甲车负事故70%的责任。思考题:交强险、三者险中各负责多少赔款?3.3.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

7、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案例分析 粟先生买了一辆小货车做生意。并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几个月后,因为驾驶技术不过硬,粟先生在倒车过程中,无意撞伤了正在车后指挥倒车的儿子。思考:保险公司如何理赔?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事故发生

8、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孙先生陪客户吃完饭后,自己驾车被马先生的车追尾,造成两车各1万元的损失。按照常规应是追尾方全责,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孙先生是饮酒驾车饮酒驾车,且负全部责任。孙先生先前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之后,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思考:保险公司实际应如何处理?案例案例 4(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

9、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

10、验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合格;(十)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的其他机动车拖带。案例分析 某公司承保的大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右前轮脱落,将路边等公交车的女青年李某砸死。事后,当地车管所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标的车辆制动力和驻车制动力达不到标准,灯光装置不合规定。思考题: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

11、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八条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12、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率为10%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免赔率为20%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违反安全

13、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外的,增加免赔率10%10%。第十条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4.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主车和挂车

14、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5.5.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6.6.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15、等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

16、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7.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17、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生后48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8.8.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

18、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式和费用。否则,

19、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7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负同等

20、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5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30%。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

21、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至保险期间届满。9.9.保险费调整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

22、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10.10.合同变更和终止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的退

23、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保险期间(月)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10 1111 1212 短期月费率(短期月费率(%)1010 2020 3030 4040 5050 6060 7070 8080 8585 9090 9595 100100 注:保险

24、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11.11.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起诉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12.附附 则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竞赛: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测试: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25、教练: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污染: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家庭自用汽车: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位在9 9座以下的客车座以下的客车。非营业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26、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营业运输: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的行为。未

27、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转让: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三、机动车商业险费率三、机动车商业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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