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及配件营销》课件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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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1 汽车销售的分期付款9.2 汽车保险9.3 汽车合同复习思考题2 2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学习目标:学习目标:(1)熟悉汽车消费信贷的基本知识。(2)掌握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3)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知识。(4)了解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基本知识。(5)掌握汽车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其合同的注意事项。(6)掌握汽车维修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其合同的注意事项。3 3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1.1 汽车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就是汽车消费信用贷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办理汽车分期付款”项目。它是随着汽

2、车工业的发展,提供给更多想买车而短期无力买车人士的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具有显著不同的阶段特征,大致可划分为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竞争阶段和成熟阶段。9.1 汽车销售的分期付款汽车销售的分期付款4 4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1.起始阶段起始阶段(1995年至年至1998年年9月月)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也就是在1995年,当美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派专人来到中国进行汽车信贷市场研究的时候,中国才刚刚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恰逢国内汽车消费处于一个相对低迷的时期,为了刺激汽车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联

3、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和规模之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少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逐渐暴露和产生出一些问题,以致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6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1998年9月,央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止,其主要特点为:5 5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1)汽车生产厂商是这一时期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2)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汽车消费信贷尚未为国人所广泛接受和认可。(3)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意义、作用以及风险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6 6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发展

4、阶段发展阶段(1998年年10月至月至2001年年底年年底)央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适时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做法,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7 7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1)汽

5、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上升至2001年的15%。(2)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3)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达到巅峰,甚至一些地区汽车消费信贷能否开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参与。8 8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3.竞争阶段竞争阶段(2002年以后年以后)进入2002年,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

6、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已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9 9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1)银行“直客模式”与“间客模式”并存。(2)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3)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继续攀升,由2001年的15%提高至2002年的25%。(4)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消费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

7、化发展。1010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4.成熟阶段成熟阶段(2004年以后年以后)目前,整个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正在由竞争阶段向成熟阶段发展,因此,衡量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是否进入成熟阶段,其标准应该包括:(1)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实现分工分业,专业经营。专业汽车金融公司或专业汽车消费信贷服务企业已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和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银行和保险公司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和风险控制保障者。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111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产业趋于成熟,平均年增长率稳定为5%8%。(3)产品设计更具有市场适应性,风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

8、平。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10月3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这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化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并对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各方面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1212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1.2 现行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债权保障方式现行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债权保障方式我国目前现行汽车消费信贷的债权保障方式有三种:(1)汽车抵押担保。以借款人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以其价值全额作抵押。(2)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以第三方保证作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如为具

9、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较高的收入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1313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如为除银行、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应具备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基期或即期企业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为保险公司,须持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的保险单据,且担保金额原则上须大于贷款本息。(3)存款或有价证券质押担保。以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抵押物作担保的,其价值必须大于贷款金额的150%;以无争议、未做挂失、且能为贷款人依法实施有效支付的权利作质押的,其价值必须大于贷款

10、金额的110%。1414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1.3 分期付款的办理分期付款的办理1.办理机构办理机构目前,我国的信贷办理正处于新模式探索期,主要有两类机构可以办理汽车消费信用贷款,即银行信贷机构和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银行信贷机构除了目前的四大国有银行外,还包括很多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则是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成立的新兴机构,这些机构大都为各大汽车生产公司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在短时期内,我国的汽车信贷办理机构还将以银行为主,但是随着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我国的逐步成长壮大,它们在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的发展和作用也不容忽视。1515第9章 汽车销售中

11、的金融法律知识2.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在我国,银行等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往往要求顾客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由于前期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这一险种的运作中一度感到风险太大,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于2003年年底便退出了与银行在汽车信贷方面的合作,它在信贷中的作用由现在的一些担保投资公司替代。这只是改变了汽车信贷的参与方,对汽车信贷的办理流程影响不大,下面我们以某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具体解释汽车分期付款这一业务的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如图9-1所示。1616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图9-1 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1717第9章 汽车销

12、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从上述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办理贷款购车大致可分为8个阶段:第1阶段:选车、贷款咨询。首先到汽车经销商那里选好车型(注意慎选预计近期大幅降价的车型),然后选择银行或汽车信贷中介公司,他们会详细介绍贷款买车的条件、所需证件、材料和款项。申请贷款购车应具备以下条件:个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1818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法人:具有偿还贷款能力;能为购

13、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阶段:准备并提供车贷所需的资料。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购车协议或合同;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1919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法人:贷款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表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经会计(审证)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14、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2020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第3阶段:客户审查。按照贷款模式的不同,审查的参与方式也不同。目前主要是银行、担保公司、经销商三方客户审查。第4阶段:银行批准贷款。签订贷款和购车合同并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如果认为申请者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就会批准申请者的贷款申请。申请者即可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并与银行正式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主合同。212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第5阶段:银行放款。贷款合同签好后,申请者要根据协议向经销商缴纳。不低于售车单价的30%的首

15、付款及其他费用。担保公司收到银行同意贷款的批复后,会先将首付款打到经销商的账上,以帮助申请者提车。第6阶段:验车、抵押、公证。经销商收到银行的购车款后,会通知申请者和信贷公司前来验车,开具正式购车发票,提供一套完整的购车资料,申请者就可以把新车开走了。拿到新车合格证后,在担保公司人员的陪同下,申请者把贷款的主合同拿到所在城市抵押办、公证处进行汽车抵押注册和合同公证。2222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第7阶段:车管所上牌照。申请者可持发票、汽车合格证、抵押公证书等手续,到所在城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处缴纳约10%的车辆购置税,到养路费征稽处缴纳养路费,最后到所在城市车管所验车挂牌照,并办理汽车保

16、险等,上牌照约需一天时间。注意汽车保险的保单上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而不是申请者本人。第8阶段:每月按时还贷。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每月按照贷款合同上的还款金额,以等额或等本金(利息逐月降低)的方式,到银行归还贷款。另外,银行规定,贷款一年以后,客户才允许提前还清贷款。在一年期限届满后,申请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自己的财力,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清贷款的申请。2323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案例案例9-1 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事故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事故卖方免责卖方免责1.案情介绍案情介绍2003年3月,个体私营业主刘衍生从天益汽车销售公司处购得某品牌商用货车一辆,双方约定:购买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为2.6

17、万元,其余6.38万元于首付款交付后一年内交清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在付清首付款后即提车开始从事货物运输。2424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003年8月6日,刘衍生驾驶该车运货时,违章行驶将行人王成良撞成重伤,刘衍生在负担部分医疗费后已无力支付剩余款项。王成良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刘衍生和天益汽车销售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天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虽拥有汽车的所有权,但买方刘衍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已提走汽车,并用来从事运送货物,在这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作为出卖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购买人刘衍生使用分期付款取得车辆不同于普通的车辆买卖关系,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应由直接责

18、任人担责,即车辆使用人刘衍生承担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卖方的辩护主张,判决由买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525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本案中,刘某与天益汽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当事人从开始拥有财产所有权时,才对该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对此有特殊的规定。2626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

19、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天益汽车销售公司虽然仍保留车辆所有权,但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2727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新车销售后,按照我国目前有关规定,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方可申领牌照,另外,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发生意外事故,

20、从而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在整车销售过程中,客户往往会咨询有关保险问题,甚至委托销售人员代为办理某些有关事宜,因此,了解一些机动车保险方面的有关指示对于汽车销售人员而言也是十分必要的。9.2 汽汽 车车 保保 险险2828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2.1 险种介绍险种介绍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险和附加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基本险只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即商业三责险)。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

21、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2929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车辆在行驶中或停放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倾覆)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三类。(1)碰撞责任。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碰撞责任。3030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非碰撞责任。保险责任事故中除碰撞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即为非碰撞责任。它大致分为三类:火灾及

22、其他自然灾害事故;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全车失窃。(3)施救、保护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施救、保护费用不仅包括对保险车辆本身进行抢救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向第三者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协商与诉讼费用。一般来说,修理费用不属此列。313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保险人可以不负责赔偿损失的情况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四种。(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

23、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3232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

24、辆造成的损失。(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3333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3.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现简称商业三责险)指承保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其财产损失,保险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下面几种不保危险和不保险损失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不保危险有: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3434第9章 汽车

25、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不保险损失有: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族成员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3535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机动车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机动车三责险具有很

26、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3636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3737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27、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3838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4)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挡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消费者如果认为6万元交强险不能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

28、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的方式解决。因为商业三责险产品并不会随着交强险的出现而从市场上消失,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比如,如果消费者目前购买的是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今后可以在投保6万元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两相累加便可满足目前保障需求。但这样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尤其是那些保障需求高于6万元的车主。3939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4.各种附加险各种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的,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玻璃单独破碎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

29、仅指保险车辆的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签订协议负赔偿责任。车辆停驶损失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040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自燃损失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

30、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14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车辆责任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242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不计免赔特约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需强调,附加

31、险不能单独投保,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车辆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4343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2.2 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专指车辆损失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计算赔偿的最高限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

32、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10万元以内,超过部分无效。目前,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规定保险金额,而是直接规定了五个挡次的赔偿限额,即5万、10万、20万、100万及100万以上但不超过1000万,由投保人自行选择。4444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因此,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依照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而新推出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实际上,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不一定与投保车辆时的重置价值或实际价值相等

33、。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不足额保险经常出现,其对应的赔款计算方式与足额保险也有所不同。超额保险。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超过承保时,即为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无效。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超额保险一般不会发生。4545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足额保险。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即为足额保险。此时保险车辆若因保险事故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地当时的新车购置价两者之中的低者赔付。若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不足额保险。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即为不足额保险。对于不足额保险,若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发生全部损失,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与

34、出险地当时的新车购置价两者之中的低者为准,若为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地当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修理费用。具体计算如下:4646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例如:某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为36 000元,保单上载明的重置价值为45 000元;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5000元,出险时,当地该车的重置价值为50000元,则其未实行免赔率的赔偿计算式为)(360050000360005000元价出险地当时的新车购置保险金额实际损失赔偿金额4747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虽然不会出现超额保险,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赔款还是有可能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的。根据赔偿责任原则,被保险

35、人所能获得保险车辆本身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份赔偿,计算赔款时有必要将某些项目剔除出去,即有关追回款的处理。追回款是在两车相撞事故中,车辆损失中除第三者(对方)支付的部分。4848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例如:某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0 000元,因碰撞事故发生部分损失30 000元,责任完全由对方承担,则赔款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车辆损失额追回款费用上式中的追回款若对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则为对方保险公司支付的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若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为对方的赔偿金额,均为50 000元。最终赔偿金额因赔偿行为的实行者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即(1

36、)若被保险人向对方追偿时,发生了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等)500元,则赔偿金额为赔偿金额30 00030 000500500(元)(2)若保险人向对方追偿,被保险人没有发生费用时赔偿金额为赔偿金额30 00030 00004949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2.3 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具有下列权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并得到相应的保险赔款;有申请无赔款优待的权利。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在上一年没有发生保险赔款的,在续保时有权申请无赔款优待。5050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

37、金融法律知识2.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保险人享有上述权利时,必须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缴费义务;维护保养车辆义务;安全防灾义务(安全驾驶义务及保护施救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变改通知义务;不违法保证义务;提供索赔单证义务。除上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外,另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同意特别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包括保证特约条款和被保险人义务特约条款规定的义务。它们是为了减少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降低费率标准或针对某种特殊情况而规定的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保险车辆不得装运爆炸品、剧毒品等危险品的规定。515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上述被保险人义务在机

38、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称为保险条款明示的义务。除此之外,尚有一些保险条款中未载明的义务,被保险人也必须遵守。这种义务称为保险条款未明示的义务(或默示义务),属于一般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基本义务,或国家法律、规章制度赋予的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将保险车辆的重要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隐瞒、伪造、歪曲、篡改事实。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消防和防灾规定,对保险车辆加强安全管理。接受保险人或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改善保险车辆的安全状况。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5252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9.2.4 车辆保险

39、办理流程车辆保险办理流程1.投保流程投保流程投保流程如图9-2所示。1)选择保险公司我国目前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5353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填写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要按下列要求填写。(1)投保人。指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单位填写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个人填写姓名。(2)厂牌型号。车辆的生产厂或厂牌与车牌型号。(3)车辆种类。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上注明的种类填写。5454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图9-2 投保流程5555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4)牌照号码。填明核发的牌照号

40、码,并要注明底色。如鄂A12345(黑)。(5)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发动机生产厂家在发动机缸体及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根据车辆驾驶证填写,对于有VIN号的车辆,则以VIN号代替车架号。(6)使用性质。按营业运输、非营业运输两类相应填写。投保车辆兼有两类性质的,按营业运输性质填写,以使权利和义务对等。(7)吨位或座位。要填明核定的载货吨位或载客座位。货车填吨位,客车填座位,客货两用车填定吨位/座位。5656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8)行驶证初次登记年月。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车辆行驶证上“登记日期”填写。(9)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按保险合同签订的购置与投保车辆同类型新车价格与车辆购置附加

41、费之和填写。(10)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可按照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三种方式确定。(11)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按约定的赔偿限额填写。(12)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各个附加险依据规定分别确定。(13)车辆总数。(14)保险期限。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期限通常为1年,定额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1年。5757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15)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应要求投保人详细填写此项内容以便联系。(16)特别约定。须在“特别约定”一栏内填写清楚。(17)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各项内容并核对无误,同时,对条款中除以责任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之后,须在

42、“投保人签章”处签章。5858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3)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确定。其保险费的计算参照费率表按如下公式计算: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对于保险期不足1年的,按短期费率计费。短期费率分为以下两类:(1)按日计费。适用于已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增置的车辆投保,为统一续保日期签订的短期保险。其计算公式为(2)按月计费。适用于应投保人要求而签订的短期保险。保险期不足1个月者按1个月计费。365保险天数年保费应交保费5959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4)保险单的签发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经审核无误后,保险人应予承诺。保险

43、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按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同时开具保费收据收取保险费。6060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续保流程续保流程要续保的话,首先,保户应提供下列单据:(1)提供上一年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2)保险车辆的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并检验合格的行驶证和车牌号;(3)所需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得重新确定。其次,保户到上一年度机动车辆保险单的出单地点办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支公司、代办点不能出单。另外,汽车如符合保险费率的优待奖励条件的,续保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收保险费予以优待。616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3.事故理赔流程事故理赔流程事故理赔运作基本流程如图9-

44、3(a)、(b)所示。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1)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提供: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他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6262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图9-3 事故理赔运作基本流程(a)车损理赔;(b)丢车理赔6363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伤者诊断证明(县级(含)以上医院)、残疾者凭残法医

45、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6464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即被保险人自己也要承担责任。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46、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6565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4.退保流程退保流程退保流程如图9-4所示。1)退保车辆必须符合的条件(1)车辆的保险单必须在有效期内。(2)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该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可退保。从保险公司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6666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图9-4 退保流程6767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2)退保所需提供的单证(1)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因和时间,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的需签字。(2)保险单。需要原件,若保险单丢失,则需事先补办。(3

47、)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复印件也可以。(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的需要身份证。(5)证明退保原因的文件。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明;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明;因重复保险而退保,需提供互相重复的两份保险单。6868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案例案例9-2 全车失窃理赔案例全车失窃理赔案例北京市某公司桑塔纳3000型轿车于2004年3月8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20.6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同时购买了附加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乘客责任险和驾驶员意外险。2005年1月1日清晨,驾驶员刘某下楼准备出车,发现车辆丢失

48、,立刻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于2004年3月8日购买了车损险20.6万元,并购买了附加盗抢险,保险有效期至2005年3月7日。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次损失进行赔偿。6969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事发当日,驾驶员刘某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刘某口述,记录下了车辆被盗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车辆被盗抢,如在3个月之内没有找回,3个月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005年4月14日,驾驶员刘某持保险单、出险通知书、公安局出具的丢失车辆证明、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附加费交费凭证、公路养路费交费证明、车辆停驶证、全车失窃登记表、权益转让书

49、共10种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核实了上述材料无误后于5月10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北京市某公司。7070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案例案例9-3 商业三责险理赔案例商业三责险理赔案例北京市某商厦燕京客车于2003年3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7.0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同时购买了附加盗抢险和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2003年5月20日上午,驾驶员赵某驾车前往西直门内大街同仁堂制药厂提货,在倒车时不慎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100型摩托车撞倒,赵某将摩托车扶起后,发现摩托车油箱被撞坏。赵某立即向交通队报案,经认定,赵某负全责。根据保险规定,被保险车辆燕京客车于2003年3月1日购买了

50、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保险有效期至2004年2月28日。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进行保险赔偿。7171第9章 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法律知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赵某于2003年5月23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了被撞摩托车,拍下了损坏部位的照片,结论如下:“2003.5.23第二现场,上述时间、地点,全车将二轮摩托车撞伤,更换油箱,费用1200元”,同时将发票交燕京车驾驶员赵某。赵某于6月1日执保险单证、出险通知书、修理发票及事故简易程序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按全部费用1200元的80%进行赔付,支付保险金960元,赵某自行负担20%,此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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