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配套全册教学课件国际私法配套全册教学课件 漫谈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门什么课程? 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如何学习国际私法? 学后有什么意义? 案例一 在日本留学的王某与日本女子濑川小姐结婚 后定居于日本横滨。1998年,王某回国参加 学术会议期间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中国上 海和日本各有一所住房,并有存款日圆2000 万元,人民币20万元,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死后其父母和妻子均要求继承遗产。 你作为王某父母的律师,如何处理? 思考的问题 在哪国法院诉讼?能在中国诉讼吗? 能适用中国法律吗? 日本继承法会适用吗? 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在日本执行吗? 日本法院的判决能在中国执行吗? 如果证据来源于国
2、外,需要具备什么形式才能得到 法院认可? 案例二 中国上海某公司与比利时某公司签定了一份 向比利时公司出口服装的合同。合同条件为 FOB上海港。在装运前一天,比利时公司突然 向上海某公司提出撤消合同,理由是欧盟已 经限制进口中国纺织品数额。中国公司不同 意撤消合同,要求按期执行。因比利时公司 拒绝派船装货,双方发生争议。 作为公司法务,你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思维(一) 你是否直接联想到具体实体法,如婚姻法? 国际贸易法? 想到过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诉讼了吗? 想到过适用哪国法律了吗? 想到过执行问题吗? 思维(二) 一国法院为什么会考虑外国法的效力和适用? 在什么情况下考虑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哪些
3、情况下会适用外国法? 外国公法与私法的承认有什么不同? 国际私法解决什么问题? 一个涉外的民商事纠纷,我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有 管辖权?或者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中国法院诉讼? 法院会适用什么法律裁判这个具体的案件? 如果需要在外国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需要满足哪 些条件? 如果需要向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或者从国外 调查证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
4、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s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涉外因素的含义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 事实”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 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
5、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与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 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与经济管理关系的区别 民事与商事的区分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范围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国际私法中的民商事关系是广义的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效力 和适用,因而存在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6、。 直接调整方法 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 “实体规范”(substantive law) 间接调整方法 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规定什么法 律关系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又称为“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 直接调整规范(国内法中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 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
7、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法中的直接调整规范 eg.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惯例 eg.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直接调整规范的特点 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 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产生历史时间不长 调整范围局限于商事的个别领域和个别问题 国际条约只对成员国有效 间接调整规范 国内法中的间接调整规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1条。 国际法中的间接调整规范 “因支票成立的债务依债务成立地法”。1931 年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第5条。 间接调整
8、规范的特点 不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 是为这种关系指明调整的法律; 它只有与其援引的具体国家法律结合, 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的作用; 产生历史悠久; 具有不可预见性,又称为“盲眼规则”。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含义和种类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解决 办法 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冲突 内容相互歧义的两种以上法律竟相调整同 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抵触现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 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 位 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 在内国的域
9、外效力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是一种私法上的冲突; 是一种平面冲突. 法律冲突的种类 法律的垂直冲突与平面冲突 法律的空间冲突、人际冲突、时 际冲突 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 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含义 对于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存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都可能 调整的情况。 在应当适用哪国或哪个法域的法的问题 上存在“冲突”的情况。 常常导致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院都可能 行使管辖权。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横向法律冲突 空间适用上的法律冲突 民商事法律冲突 私法冲突 国际法律冲突 协调国际民商
10、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直接方法与间接方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是古老渊源,也是主要渊源。 国内立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冲突规范的立法、关于实体规范的立法、关于 程序法的立法。 国内立法模式 分散式、专篇专章式、单行立法。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模式 既有专门规定,又分散于不同法律部门中; 司法解释的补充作用与弊端 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 全国人大2010年10月24日通过,2011年4月1 日期施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评价?与民法通则、继承法、票据 法等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
11、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 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 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6条、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司法解释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 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
12、约中的冲突法立法 国际条约中的实体法立法 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在私法中的反映 国际私法条约在各国国内适用的不同情况 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142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 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总结: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国际惯例补缺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 第四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1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42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5 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款等法 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 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司法解释 第五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42条第3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5 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2款等法 律规定予以适用。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内法抑或国际法 实体法抑或程序法 公法抑或私法 五、国际私法与
14、相邻法律部门 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六、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 大、中、小国际私法 “一体两翼”论 国际私法的体系 立法体系和理论体系 思考题: 什么是涉外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有什 么不同? 什么是法律冲突?为什么会产生法律冲突? 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和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学习国际私法需要掌握的法律 法规 民法通则第九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 司法解释(一) 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部分立法
15、 仲裁法中的涉外仲裁立法 参考书目: 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 学出版社2002年版;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 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法巴迪福:国际私法总论,中国 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 Cheshire and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2th edition,1992. 参考文章: 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载中国国际私 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3-24页; 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3-14页;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 立性,载东南学术
16、,1999年第3期,第38-47 页; 谢石松: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之我见,载中 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 版社1998年版第249-258页; 参考文章: 李双元、宁敏、熊之才:关于国际私法的几 个理论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 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 70页; 毕武卿:国际私法性质二元论,载中国 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18页; 宣增宜:也论国际私法的对象,载政法 论坛,1999年第1期,第110-116页; 第二讲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 历史发展 一.13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 二.13至
17、18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 三.19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 四.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 五.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六.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一、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 古罗马时期(欧洲公元5世纪以前) 市民法与万民法 欧洲种族法时期(公元476年13世纪) 民族法时期 中国古代 唐朝651年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 者,各依本族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性质 “市民法”(ius civile) 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万民法”(ius gentium) 是从一般法律中抽象出来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它并 非由罗马的统治者所制定,而是由专门处理外事纠 纷的“外事裁判官”从不同民族
18、法律和风俗习惯中 总结出来的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解决人际法律冲突 总的说来,古罗马的“万民法”主要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而不是“空间上的法律 冲突”。因为,古罗马时期,民族部落还没 有完全转化为国家。冲突法中最早的法律适 用理论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 中国古代唐朝以前 春秋战国时期 虽诸侯国众多,但在周法以外是各诸侯国 制定的“律”,实行严格的属地法主义。 秦朝以后 统一的国家实行统一的王法,与外国交往甚 少,仍采取属地主义。 中国唐代 唐朝651年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族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义的解释: “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
19、,制法 不同,其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 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 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唐朝以后 宋袭唐制。对“化外人相犯”在律文上继承了唐 律疏议的规定。刑统释文对此解释说,“同 类相犯,此谓蕃夷之国,同其风俗,习性一类,若 是相犯,即从他俗之法断之;异类相犯,此谓东夷 之人,与西戎之人相犯,两种之人,习俗既异,戎 夷之法,各有不等,不可以其一种之法断罪,遂以 中华之政决之。” 13世纪前国际私法史小结 西方国家从民族法的适用过渡到国家法的 适用,但走向了绝对的属地主义。 中国虽然在唐朝时期出现过“化外人相犯” 的法律适用规定,但此后,随着中央帝国 思想和
20、闭关锁国政策,也开始走向绝对地 适用本国法状态,直到鸦片战争以后。 二、1318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城邦的出现与罗马法的复兴 巴托鲁斯与“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向法国的传播 杜摩兰对“法则区别说”的发展意思自治 说 达让特莱与“法则区别说”的属地性 “法则区别说”向荷兰的传播 胡伯三原则与“礼让说” 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背景 意大利城邦自治政府的出现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为3个王国:法兰西、 德意志与意大利。后来意大利在与德意志的战争中 又被德意志所征服。德意志在国王奥托一世(Otto I, 936-973)时期,被教皇加冕为“德意志神圣罗 马帝国”。
21、国王的权力却受制于强有力的部落。“帝国” 难以对意大利沿海的城市行使有效的管辖,徒有其 名。而此时的意大利商业发达,形成了许多以城市 为中心的自治政府。 法则区别说的产生与主要内容 有城邦制政府在欧洲中世纪的出现,才会有“城邦 法则”的产生。中世纪的中后期(公元1200-1500), 正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欧洲形成的时期。随着城 邦制政府的大量出现,这些城邦制政府在承认与沿 引古罗马法的同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一些 城邦法则(Statuta)。当不同城邦之间的人民互相 交往时,就面临适用何法的问题。这些城邦还不是 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城市“自治政府”。 法则区别说的产生 巴托鲁斯 萨
22、素弗拉多(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 与论城市政府 (Treatise on City Government) 巴托鲁斯对城市法则(Statuta )划分为: “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 巴托鲁斯认为: 如果各城邦都只适用本地法,那就无法体现自 然正义的要求,因为人不可能按照他不知道或事先 不应知道的法律办事。在当时,不同城市之间的往 来主要是人员和货物的跨城市流动。因此,他将各 城邦的法则分类为“人法”、“物法”和“混合 法”。 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 巴托鲁斯主张“物”只能适用物所在地的法则。这 样对于流动中的物,就解决了法
23、律的动态适用问题; “人法”是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法律,无论人走到哪 里,他都应该遵守其所属领土的法律,即原始的属 地法律;但是对于人的行为,包括处分物的行为则 不能一概而定,要看行为的内容与什么有关。例如, 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与个人的属地有关, 应依属人法;签订契约和行为的方式,则依签订契 约地或行为地法等。 “法则区别说”向法国的传 播 杜摩兰对“法则区别说”的发展意思自治的萌芽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 杜摩兰因为生长于商业发达的法国南部,特别是他长期担任 巴黎议会的律师,因此对于教皇的统治不满。他崇尚自由和 自然法,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24、并首次提出在契约 中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何地的习惯法。这种思想被 后人总结为“意思自治”原则,但他本人并没有明确提及这 个术语。 “法则区别说”向法国的传 播 达让特莱(DArgentr,1519-1590) 达让特莱生活在当时法国的北部。他也很重 视习惯法的运用,但他没有直接挑战教会和 教皇的地位,而只是主张在习惯法之间按照 不同性质分配法律适用。 达让特莱与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达让特莱受博丹主权思想的影响,认为主权是属地 的,因此,法律只有对位于领地内的物和人有约束 力。在此情况下,他主张将更多的法律问题归结于 物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问题应当依物之 所在地法;同样的,关于人的
25、行为方式应当依行为 地法;只有纯属人的身份和能力的问题,才适用属 人法。因为,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其出生地或住所地 的国家主权管辖的,应适用其所属国的法律。 “法则区别说”向荷兰的传 播 礼让说的产生背景 法国北部与尼德兰接壤,达让特莱的学说很快就 传到了尼德兰,得到巴根多斯(Burgundus,1586- 1649)的赞同。当时的尼德兰正处在脱离西班牙殖 民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时期。尼德兰北部(现代 荷兰)工商业发达,要求独立的决心大,但资产阶 级的力量并不强大;南部地区以农业为主,封建性 色彩更重。 “法则区别说”向荷兰的传播 当时,尼德兰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得到其他周边国 家的支持。独立的荷兰
26、尚处在与欧洲主要国家的商 业竞争(特别是在航运方面的竞争)之中,是唯一 的非君主国。 维护国家的主权与独立成为当时尼德兰人最为关心 的事情。这样,当法则区别说传入荷兰以后,荷兰 学者接受了带有博丹主权思想的达让特莱学说而不 是杜摩兰的主张扩大属人法适用的学说也就不足为 怪了。 “法则区别说”向荷兰的传 播 巴根多斯首先接受了达让特莱的思想。他认为,每 一独立主权国家都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权利,只是 由于商业交往的需要,出于一种礼让,才有可能承 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对于达让特莱引用主权思想强调法律的属地性,巴 根多斯是同意的,但他没有接受达让特莱将外国法 适用限定在人的身份和亲属关系领域。他更多
27、考虑 的是商业交往的需要,而不是人的身份问题。因此, 他关于外国法适用的限定是在商业贸易方面(或者 说是契约与商业性侵权方面)。 礼让说的传播和影响 在“国际礼让说”方面,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却并不 是巴根多斯,而是优利克胡伯(Ulicus Huber, 1636-1694)。 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代法一书中,专门就法律 冲突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并提出了著名的法律 适用三原则 胡伯的法律适用三原则 一国的法律仅在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有绝对的效力; 在一统治者领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常住还是暂住, 都视为其国民,并受其法律约束; 根据礼让,各统治者承认,已在其本国内实施的法 律应该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
28、样做不至于损害该 统治者的国民。 See Cheshire (2)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的; (3)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和基本原则 国内立法 1,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单列篇章 2,制定单行法规 3,规定在执行法中? 国际条约 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草案 涉外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及的问题 某一涉
29、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哪一国法院管辖? 由该国的哪一级法院管辖? 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种类) 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 强制性管辖和任意性管辖 确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考量因 素 国家主权原则在诉讼管辖中的体现 案件或当事人与本国的联系 国家利益 方便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 一事不再理原则(平行诉讼与诉讼竞合) 非方便法院原则 2015司法解释 平行诉讼 第5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 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
30、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 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 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5司法解释 不方便法院规则 第532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 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利益; (5
31、)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 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涉外管辖权的冲突 属地管辖标准不同引起的冲突 属人管辖标准不同引起的冲突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之间的冲突 专属管辖与普通管辖的冲突 协议管辖与强制管辖的冲突 我国涉外管辖的规定 一般管辖:地域管辖原则 特殊管辖 合同、人的身份、特殊类型案件 专属管辖 不动产诉讼、港口作业 协议管辖 协议选择的条件: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形式、 选择我国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推定管辖 对于原告向我
32、国法院起诉,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 辩 集中管辖 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 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涉外诉讼程序编与其 他部分的关系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 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 关规定。 一般管辖原则 又称“普通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
33、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 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 特殊管辖原则 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管辖原则 涉外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34、保险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 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第27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 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 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9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
35、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30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 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 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2 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6、 涉外专属管辖 第266 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管辖特别规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 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 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265
37、条) 涉外案件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 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5司法解释 第531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 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 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涉外案件推定管辖 涉
38、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 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 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原第 243条,现已取消,但实践中仍然按此原 则办理) 涉外管辖级别 普通涉外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 涉外婚姻、继承、扶养、监护、收养 等案件 重大涉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经济纠纷案件(商事),包括合同和商 业侵权、商业交易案件 涉外集中管辖 对象:商事纠纷案件 管辖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 民法院,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层人 民法院,以及特别重大案件由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 优缺点评价 案 例 我国A公司与住所地在某一外国的B公司在中国签定了
39、 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B公司所在地向B公 司提供货物。合同中未订明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 B公司所属国未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当A公司按合同规定向B公司交货时,B公司因缺乏支付 能力而拒绝提货。为此,A公司向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某 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B公司 则辩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 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 行地均在B公司所在国,因此,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这一 案件。 问 题 (1)B公司这一理由是否成立?请根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说明中国法 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
40、么。 (2)假如这一案件由该中国法院审理, 应该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涉外管辖权的协调 1952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冲 突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1958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 公约 1965年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 承认公约 目前欧洲国家之间的统一化程度很高, 但世界范围内则不普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成果 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指 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 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种诉讼行为,或 者提供司法方面的协助。 域外送达与域外调查取证 域外送达的内容与途径 在内容方面指司法文书的送达 途径包括以下方式: 直接送达方式:外交或领事机构送达 邮寄
41、送达 个人送达 公告送达 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间接送达:按照两国之间达成的司法协助条约规 定的方式送达 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 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 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我国1991年加入 我国对外国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向我国境 内当事人送达提出了保留。 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 法行为,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 法主权的表现,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 国的司法机关在无条约依据或国内立法依 据或在未征得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 自在另一国境内向任何人(包括其本国国 民)实施送达行为。 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的方式 (1 1)外交代表和领事送
42、达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即一国法院委托本国驻有即一国法院委托本国驻有 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向驻在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送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向驻在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送 达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对我国对 这种方式持肯定态度这种方式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反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反 对态度对态度。 (2 2)邮寄送达。对于这种方式,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邮寄送达。对于这种方式,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不尽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人所在国法律允不尽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人所在国法律允 许邮寄送达的,我国法院可以以邮寄
43、方式向域外当事人许邮寄送达的,我国法院可以以邮寄方式向域外当事人 送达。至于外国法院能否以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直接送送达。至于外国法院能否以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直接送 达,我国目前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达,我国目前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 对此持否定态度。对此持否定态度。 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的方式 (3 3)公告送达。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公告送达。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 条件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条件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 当根据其他方法不能实现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当根据其他方法不能实现送达
44、时,可以公告送达。 (4 4)个人送达。指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个人送达。指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 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如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如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或是当事人选定的人或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代为送达。或是当事人选定的人或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代为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一般为英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我国民这种送达方式一般为英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我国民 事诉讼法不承认外国个人对我国当事人进行个人送达事诉讼法不承认外国个人对我国当事人进行个人送达. . (5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这是英美法系
45、国家采用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的一种送达方式的一种送达方式。 (6 6)传真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送达。这是适应科技发展出现的一这是适应科技发展出现的一 种新的形式种新的形式。 间接送达方式 按照两国之间达成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 达 (1)请求的提出。 (2)请求书及有关文书的传递。 (3)请求的执行及通知执行情况。 (4)请求的拒绝。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 一般都规定在被请求国认为某些具体文书的送达 将侵犯其主权或影响其安全,或与其内国的公共 秩序(或公共政策)相抵触时,被请求国有关机 构可以拒绝履行这种送达委托。 第267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 有住所的当事
46、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 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 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 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
47、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 为送达。 域外调查取证 直接取证与间接取证 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域外调查取证 一一、概念概念 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 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根据国 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 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 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 二二、范围范围 一国法院到国外提取证据或请求外国法院或有关机构代为提 取证据的行为可以包含如下内容:(1)询问诉讼
48、参加人、 证人、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2)提取与民事诉讼程 序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3)对某一事实进行调 查或对有关书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4)对与案件有关的 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验。 第276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 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 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77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 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
49、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 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 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理论依据: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 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和互惠说等。 立法依据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 作出判决的法院对该案具有合格的管辖 权。合格的标准? 作出判决的法院地国与执行国存在互惠 关系。 案件审理体现了程序公正 作出的判决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取得的
50、判决的内容不违反执行国的公共秩序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请求的提出:当事人或作出判决的法院 或法院所属国中央司法机关。 书面形式的要求 执行程序;执行国国内法规定 执行令程序 登记程序(英国对英联邦国家 和欧共体国家) 重新起诉程序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的特别规定”。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 部关于我国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 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 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协定。 司法协助的条件 第27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