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氯、涉氨及煤气站的企业专业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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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涉氯、涉氨及煤气站的企业专业检查表涉氯、涉氨及煤气站的企业专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证照文书证照文书 1.1 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 条 1.2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3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4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法第 13 条 1.5 建构

2、筑物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 测结果应合格。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19 条 2 机构、职责与管理制度机构、职责与管理制度 2.1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 21、23 条 2.2 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等内容;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进行监督考核。 安全生产法第 5、19 条 2.3 主

3、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2.4 企业应当根据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不限于以下所 列):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序号 检查内容

4、检查依据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应急管理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1)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2)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 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7)承包商管理制度; 1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19

5、)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4 条 2.6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实行双人收 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4 条 2.7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5 条 3 安全投入安全投入 3.1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制度中应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31 条 3.2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6、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3 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 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

7、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4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 21 条 3.5 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台账,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 3.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

8、法第 48 条 4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 4.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 4.2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 16 条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 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9、第 27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4 条 4.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4.5 新上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新上岗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风险识 别及应对措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13 条 4.6 转岗、复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两级”安全教育,“四新”投用前应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6 条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3 条 序号 检查

10、内容 检查依据 4.7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4 条 5 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安全管理 5.1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 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 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 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5.2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 制定控制措施。 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

11、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 人员作业行为。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 4.1 条 5.3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 4.6 条 5.4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5.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 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和应

12、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 5.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 54 条 6 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6.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 6.2 特种设备必在投用前须取得安全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标志。 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应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 6.3 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13、并作出 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 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9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 27 条 6.4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 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40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 28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6.5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1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 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 26 条 6.6 不得使用列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内的淘汰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35 条、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7.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 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17 条 7.2 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

15、当如实记录其数量、 流向, 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剧毒化学品应在公安机 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3 条 7.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按 制度建立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5 条 7.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 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

16、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 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8、11 条 7.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23 条 7.6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包括以下: 1)辨识、分级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22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7、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7.7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该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13 条 7.8 重大危险源中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

18、施,应设置紧急 切断装置;有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 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SIS) ;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13 条 7.9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 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 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 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 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 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 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 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19、理暂行规定第 20 条 8 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 8.1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 闭环管理。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 采用综合检查、 专业检查、 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5.3.1 条 8.2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5.3.2 条 8.3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

20、T-33000-2016 第 5.5.3.3 条 8.4 企业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5.5.3.4 条 8.5 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 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字。 (隐患自查自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14 条 9 应急与事故管理应急与事故管理 9.1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的,应当指定兼职的

21、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组织包括急指挥系统、应急救援 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9.2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经企业 负责人签字生效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13 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9.3 企业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并对演练效果 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

22、果修订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 9.4 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 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35、36 条 9.5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有专 人进行经

23、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9.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 80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 9 条 9.7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 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7.3 条 10 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 10.1 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安全生产法第 32 条、

2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GB2894-2008 10.2 企业应在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写明紧急情况 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17 条 10.3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 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4.4 条 10.4 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安全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 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

25、的设置应符合有关 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第 5.4.6 条 10.5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 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11 作业场所作业场所 11.1 冲洗设备包括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服务半径小于 15m。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 5.1.6 条 11.2 涉及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 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5.6.

26、1 条 11.3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 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 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5.6.2 条 11.4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 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5.6.3 条 11.5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 应安 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7、第 17 条 11.6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 39 条 11.7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 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高温作业点 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5.2.3 条 11.8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 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 排风

28、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 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 16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11.9 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 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 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应符合 GB/T11651-2008 的要求。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 14 条、 个体防护 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11.10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 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 14 条、

29、个体防护 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 11.1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 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三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 台GB4053.3-2009 第 4.1.1 条 11.12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 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 台GB4053.3-2009 第 4.1.2 条 11.13 防护栏杆及钢平台、钢斜梯、钢直梯安装后,应对其至少涂一层底漆和一 层(或多层)面漆或采用等效的防锈防腐涂装。 固定式

30、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 11.14 梯段高度大于 3m 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 7m 时,应设置安 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 7m 时,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 度大于 7m 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1 部分钢直梯 GB4053.1-2009 第 5.3.2 条 11.15 固定式钢斜梯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 30 75 范围内。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2 部分钢斜梯 GB4053.2-2009 第 4.2.1 条 11.16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 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

31、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 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 2.7 条 11.17 对于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 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 一般要求GB/T8196-2003 第 6.4.1 条 11.18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 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 应和眩光现象。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 2.8.1 条 11.19 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 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 层,且保

32、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2013 第 5.2.1 条 11.20 输送危险物料的管道应按标准涂色、标明流向和阀门开关方向。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致GB 7231-2003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1.21 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 护站。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1.22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至少保持 5m 间距,且距明火 10m 以外。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 如乙炔气瓶, 应避开放射源。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 第

33、4.3.4 条 11.23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 m, 现有低于 5 m 的 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 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 0. 5m1 m 的 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 5m。如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 可小于 5 rn,但不得小于 4.5 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第 6.1.2 条 11.24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不得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 11.25 安全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垂直安装

34、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装在与压力 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并加联锁或铅封, 且有专人定 期检查;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11.2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 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压力表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校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 9.2.1.2 条 11.27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超过检修周期

35、。 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阀件固死。 出现假液位。 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11.2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第 3.0.9 条 11.29 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第 4.1.2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11.30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

36、)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 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 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第 6.1.1 条 11.31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 释放源 0.52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第 6.1.2 条 11.32 涉及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 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的泄露浓度检测。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 操作人员常驻的控

37、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第 3.0 条 12 公用工程公用工程 12.1 消防系统及应急处理消防系统及应急处理 12.1.1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2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 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可设 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16-2014 第 3.8.2 条 12.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

38、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 害的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5m;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 火门;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5.12 条 12.1.3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 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 水系统的场

39、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 定,且间距不应大于 60m。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7.3.2、7.3.7 条 12.1.4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当生产、 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4.3.1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外消防用水量时;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 12.1.5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

40、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 但当采用一路消防 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 DN100;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不宜超过 5 个;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8.1.4 条 12.1.6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8.1.2 条 12.1.7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8.2.1 条 12.1.8

41、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7.4.3 条 12.1.9 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00m 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 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8.1.4 条 12.1.10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消 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 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 GB5097

42、4-2014 第 4.3.4 条 12.1.11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 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 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4.3.8 条 12.1.1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灭火器材。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第5.1.1、 6.1.1、 6.1.2 条 12.1.13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 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 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35

43、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59-2011 第 5.0.3 条 12.1.14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多肉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急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3.7.2、3.7.6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2.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 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其作业面的最低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 的上部或顶棚上。 建筑设计

44、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10.3.3、10.3.4 条 12.2 供气供气 12.2.1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设置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第 3.0.5 条 12.2.2 压缩空气、 氮气储罐必须装设压力表、 安全阀, 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检测。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压缩空气、氮气储罐(简单压力容器除外)应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等标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第 3.0.18 条 12.2.3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 便于设

45、备出入和操作管 理。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且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 当双层布置时,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第 5.0.3 条 12.3 供配电供配电 12.3.1 变配电室应满足以下规定: 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 缘胶垫。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 入室内的设施,如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 向开。高压间与低

46、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 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 栓。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 间不低于 20min。 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 2 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 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 GB50054-

47、2011、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低于三级。 12.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第 4.0.2 条 12.3.3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 境干燥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 4.1.1 条 12.3.4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mm,室外 不应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48、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 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 4.2.1 条 12.3.5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 6.1.1 条 12.3.6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 面 50mm 或设置防水门槛。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 4.3.4 条 12.3.7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 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 12.3.8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选型应根据 GB50058 的规定,防爆电 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物质的级别和组别。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12.3.9 对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接地措施: 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法兰应设防静电跨接; 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 储存装置、 作业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 消除器;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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