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结算国际结算 1 1 金融票据金融票据 在第 2 章中,首先对票据进行概述,然后分别详细讨论汇票、支票和本票。 1.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 1.1 票据的含义票据的含义 1. 狭义的票据狭义的票据: 是指某人对并未实际占有的金钱的索偿权凭证,这种凭证的权利可以流通转让。如:汇票、 本票、支票。 2. 广义的票据广义的票据: 是指某人对并未实际占有的商品的所有权或金钱的索偿权凭证,这种凭证的权利可以转让。 如:提单、仓单、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3. 汇票被称为汇票被称为“有价证券之父有价证券之父” 提单、股票等权利凭证由汇票衍生而出,因此,汇票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 。 4. 票据反映债权
2、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和偿付。票据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和偿付。 票据是非现金结算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货币和商品的让渡过程中,资金权(所有权) 与金银(货物)的占有相分离,就产生了票据。票据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和偿付。 1.2 票据的转让票据的转让 转让,也就是权利的让渡。广义的票据,大致有三种转让方式: 1. 过户转让过户转让 Transfer byAssignment(通知转让)(通知转让) 权利的让渡需要得到原债务人同意, 受让人被让渡的权利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2. 交付转让交付转让 Transfer by Delivery 权利的让渡不需要得到原债务人同意, 受让
3、人被让渡的权利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 响。 3. 流通转让流通转让 Transfer by Negotiation 权利的让渡不需要得到原债务人同意, 受让人被让渡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 影响。 4. 三种转让方式对比三种转让方式对比 1.3 金融票据金融票据 1. 金融票据定义金融票据定义 金融票据,又称流通票据,是指可以通过流通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票据。 金融票据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方面的要求(徐秀琼,1997,p12) : 2. 流通票据的四个要求流通票据的四个要求 1.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流通票据所表示的是关于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权利。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以支付货币的形式清偿债务,而不
4、是提供其他形式的资产。 2.权利可以转让。流通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支付请求权是可以转让的。 3.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始终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无论债务人对持票人是否知情。 4.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只要受让人善意地取得完整有效的票据并支付了对价。 1.4 金融票据的性质金融票据的性质 三项主要性质 1. 流通性流通性 流通性即可以按流通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特点: 1)转让手续简便; 2)让渡权利完整。 流通性使受让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2. 无因性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流通票据的原因: 出票人 资金关系对价关系 受票人收款人对价关系受让人 无论出票人与受票
5、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否有缺陷, 无论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否有缺陷, 只要票据在形式上合法,票据就具有效力。 3. 要式性要式性 要式是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程序。 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 以要式而非原因作为判定票据有效性的依据。 4. 三项主要性质之间的关系三项主要性质之间的关系 流通性是核心。 无因性与要式性是必要补充。 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票据的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但对票据是否符合法定要式却是一 目了然。因此,重视票据要式而不考察原因,保障了票据流通的正常进行。 5. 七项其他性质七项其他性质 1.5 金融票据的功能金融票据的功能 1.
6、 汇兑功能汇兑功能 汇,转移,指资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转移。 兑,兑换,原指票据与金银之间的兑换 现指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 汇兑功能是指流通票据转移和兑换货币,它消除了金银的汇兑功能的空间障碍。 使用金融票据支付,使支付工具不再依赖贵重金属,与金银相比,金融票据的印刷成本远低 于金银的铸币成本,避免了自然磨损。 2. 支付功能支付功能 支付功能是指金融票据不仅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 而且充当银行清算的交换和抵消凭证, 它 弥补了金银的支付功能的介质障碍和效率障碍。 3. 信用功能信用功能 信用功能是指金融票据充当远期支付和信贷凭证,对货币进行时间移动。 金融票据的信用功能弥补了金银的信用功能
7、的时间移动缺陷。 4. 流通功能流通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金融票据的权利可以用流通转让方式让渡, 即金融票据模仿金银, 发挥流通作 用。 通过中央银行本票(钞票)的形式,票据可以达到金银的循环往复的流通性;通过指示性抬 头汇票的多种背书方式, 票据流通性可视需要加以改变, 弥补了金银的流通性不能改变的缺 陷。 苏宗祥(2008,p62)认为,票据因受票人付款而终止其流通作用,表现出票据不能模仿金 银的局限性。 5. 票据与金银在四项功能上的对比票据与金银在四项功能上的对比 汇兑支付信用流通 金银空间移动性差 (大批量金钱 的转移成本高、 风险大) 充当商品交换媒 介的介质昂贵 时间移动性 差(采用
8、赊 账、借据) 流通性恒 定, 不能按 需设定 金 融 票 据 空间移动性好充当交换媒介的 介质廉价充当银 行清算的交换和 抵消凭证 时间移动性 好 (采用远期 票据) 流通性可 按需设定 1.6 金融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金融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签发票据时就在票据上载明的当事人,即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 出票人出票人 Drawer: 是指签发汇票或支票的当事人,如果签发的是本票,则也可称为“签票人”Maker。 责任: 票据得到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否则(即受票人退票) ,由出票人本人负责支付票款。 对于即期汇票、支票、以及没有承兑的远期汇票,
9、出票人不仅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而 且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 2. 受票人受票人 Drawee 即接受票据提示的当事人,也就是被出票人指定付款的当事人。 受票人是否付款,既取决于他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也取决于他本人的付款意愿。受票 人不一定会付款,因此将受票人称为付款人 Payer 并不十分恰当。按照习惯,受票人和付款 人两种名称并用。 受票人并不因为出票人的指令而承担责任,只要他不愿意付款,他就不对收款人负有债务。 如果受票人拒付票据,他不能因此被起诉,因为他有拒付的权利。即使由于受票人退票而未 能清偿他对出票人的债务, 也不能以退票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可以诉讼的唯一理由是一笔未 清偿的债务,
10、而不是遭到拒付的票据。 3. 收款人收款人 Payee 票据上载明有权收款或有权指定他人收款的当事人。 在票据的三个基本当事人中,收款人是唯一的债权人。 收款人的权利: 要求受票人付款/承兑的权利 遭到退票时向出票人追索的权利 向他人转让票据的权利 在票据中,收款人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无记名的。 其他当事人是指签发票据之后的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 4. 承兑人承兑人 Acceptor: 是指在远期汇票上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受票人。即期汇票、支票、本票都没有承兑 人。 承兑人取代出票人,承担主要的、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他必须在到期日予以付款,否则会受 到持票人的起诉。 承兑人的责任并不因票据的要
11、式欠缺而解除,也就是说,即使汇票本身是不合格的,比如出 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但一经付款人承兑,就等同于承认汇票的有效性,事后不能再以此为 由否认票据的有效性。 5. 背书人背书人 Endorser 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以转让票据债权的当事人, 他可以是收款人, 也可 以是前一个被背书人。背书人实际上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人。 背书人的责任: 背书人向被背书人及所有后手保证:受票人将承兑和/或支付该票据,否则,出票人将保证 付款,该票据在背书人转让时一直是有效合格的,而且他本人对票据拥有权利。 若受票人退票,被背书人进行追索,则背书人首先要向被背书人清偿票款,然后以持票人身 份向前手追
12、索。 6. 被背书人被背书人 Endorsee 被背书人是指票据权利转让中的受让人,可以被明确记名,也可以不被记名。 被背书人获得与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要求受票人付款/承兑的权利; 遭到退票时向前手追索的权利; 向他人转让票据的权利。 7. 持票人持票人 Holder 是指占有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当事人,包括下列当事人: 确定的收款人(记名抬头或指示性抬头) , “出票”使确定的收款人“获得票据权利 不确定的收款人(bearer) ,“占有”使“不确定的收款人”获 得票据权利 确定的被背书人(记名背书) ,“背书”使“确定的被背书人”获得 票据权利 不确定的被背书人(空白背书) ,“占有”使“
13、不确定的被背书人”获得 票据权利 持票人可以划分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对价持票人,包括三种情况: 持票人本人支付了对价,如商品、劳务、钱款 持票人依法对票据有留置权; 持票人自己未付对价,但对价在先前已被付过,则对付过对价之前的当事人而言,现持票人 也视为对价持票人。例:队长签发汇票给工人,由房东承兑,工人转让给老王并收取对价, 老王背书赠送给儿子。对老王而言,儿子不是对价持票人,但对队长、房东、工人而言, 老 王的儿子是对价持票人。 正当持票人,满足两项条件,即构成正当持票人: 票据形式完整、合格,没有过期,也没有被退票的记录; 转让程序上,持票人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且未获悉转让人对该票
14、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8. 保证人保证人 Guarantor 保证人是指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给予担保的当事人,一般由非票据债务人担任。 保证人必须指明被保证人, 出票人、 承兑人、 背书人均可成为被保证人。 若未指明被保证人, 则被保证人要视票据种类而定,如果是支票、本票、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则以出 (签) 票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是承兑汇票,则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承担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责任。 2.2汇票 一、汇票定义 英国 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对汇票的定义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
15、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汇票是一人 (金融) 以另一人 (老李) 作为受票对象的无条件书面命令, 由发出命令
16、的人(金 融)签字,要求受票人(老李)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确定数 额的钱款支付给某人(国商)或其指定的人(英语)或持票人。 英国票据法汇票定义所包含的内容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金融)drawer 受票人(老李)drawee,payer 收款人(国商)payee 付款期限 见票时(即期) 固定的将来时间(2011 年 5 月 1 日) 可以确定(推算)的将来时间(见票后 30 天) 收款人的填写方式 某人(国商) 某人指定的人(英语) 持票人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的必要项目主要是指汇票从形式上应具备的必要项目。 只要这些项目齐全, 符合票据法 的规定,汇票即可成立有效。 汇票上写明“汇票”字样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我国汇票法均规定汇票正面标明“汇票”字样,目的 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相区别。(实例) 英美票据立法对此不作规定, 无论是否标明名称, 只要能从文义上判断其票据种类即 可。 2.3支票和本票